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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保密法》(BSA)(1970)和《洗钱控制法》(MLCA)(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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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立法的目的是控制非法资金在金融系统的流动。通常,进行贩毒、逃税或恐怖活动的不法分子通过“洗钱”来掩盖罪行。洗钱是一个多样和复杂的过程,通常包括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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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阶段:将非法现金收益存入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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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析阶段:进行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犯罪或恐怖来源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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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合阶段:为资金来源提供表面的合法性(比如,声称资金是慈善事业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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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成功洗钱,这三个过程之间不能有任何书面联系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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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密法》的主要意图是阻止洗钱和外国银行账户的秘密使用。通过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会形成一个书面链接以协助侦查和监督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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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如果违反了反洗钱条例中有关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的规定,便会受到民事的和刑事的实质处罚。法律规定金融机构需制定有效的“了解客户”方针,了解当事人的大额资金交易,提供现金交易的书面报告,并对犯罪进行举报。金融机构必须监督并报告的特别事件如下:(1)顾客和其经营范围不相符合的行动;(2)顾客试图回避提供报告或保留记录的要求;(3)不寻常的或多重的资金交易行为;(4)顾客提供不充分的或可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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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金融机构必须密切监督负责大额资金交易的雇员,并且对任何与常规交易方式的偏离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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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爱国者法》(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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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9·11”恐怖袭击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旨在提高整体安全的立法,扩展了FBI和DOJ的情报收集活动范围。该法案的全名是《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以使美国更加统一和团结法》(简称《美国爱国者法》)。该法案对金融机构的主要影响就是为诸如BSA的反洗钱立法增加了不少修正条款,旨在更容易地阻止、侦查并起诉国际洗钱和恐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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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该法案中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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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纪交易商、信用卡公司、以及支票兑现中心都要承担起重要责任(以前BSA中没有包含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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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在美国有账户的外国银行应受美国司法管制,并提交其顾客记录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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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美国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外国“空壳银行”的代理账户。所谓“空壳银行”就是在任何国家都没有物理实体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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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那些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恐怖分子使用账户的外国银行,美国信用卡系统操作员不得授权其发行或接受美国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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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银行“了解”其客户,增加检查评鉴后再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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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OX)(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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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0至2002年一系列重大金融丑闻曝光后,该法案旨在强调金融信息的公开和汇报。该法案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做了大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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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讲,公司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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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年报中公开高级官员的道德准则,若要改变或取消该准则必须通过填交8-K表格或者在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开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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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年报中透露审计委员会是否有金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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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金融报告实行并保持足够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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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审计委员会提前核准所有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审计师必须汇报公司审计情况,包括对现行操作的任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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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的G条款要求上市公司的模拟财务信息和财政说明书一致。公司必须将发行收益填写到8-K表格中。最后,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中必须包含现在或将来可能影响到财政报告和流动性的负债表外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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