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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机构放宽管制及货币控制法》(DIDMCA)(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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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服务行业,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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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所有接受存款的机构在联储持有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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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联储的服务,如贴现窗口和支票清算等,对所有的存款机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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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联储减少价格支付系统的浮动期,并按照纳税供应商的标准,对之前免费的联储服务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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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款方面,该条例逐步解除了Q条例中设置的利率上限,允许银行提供NOW账户(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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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球电子商务签名法》(E-SIGN)(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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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立法的目的是对电子签名赋予和手写墨迹签名同等的法律地位。它确立了电子商务的法律确定性,并加强了对电子交易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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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世纪支票清算法》(Check 2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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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立法试图通过减少支票截留的法律障碍,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该立法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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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支票截留。在这个过程中,纸质支票被转换成一个新的文件指定的替代支票,它可以通过电脑处理,从而加速清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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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在支票清算系统中进行不再需要接收电子形式支票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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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体改善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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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立法创造了新的可转让的支付工具,被称为替代支票或图像替换文件(IRD)。替代支票使用磁墨水字符识别(MICR)——对原支票的纸质复件进行编码,它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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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含支票正面和背面的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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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有一个磁墨水字符识别行,能够保存原支票磁墨水字符识别行的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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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使替代支票以对原纸质支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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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替代支票满足了该立法的要求,它就是原纸质支票的合法等价物,并可以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不能拒绝满足立法要求的替代支票。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其他银行、付款顾客、存款顾客、消费者、企业、联储和处理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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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理解这个立法只对替代支票赋予了合法等价物的地位。虽然它确实有助于支票截留和支票图像交换,但是它没有为支票图像本身赋予合法等价物的地位。涉及到出示支票图像的系统和清算安排仍然需要接受电子形式的支付工具的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该立法通过授权银行截留原始支票,对其进行电子化处理以及必要时提供纸质替代支票的方式,鼓励了电子系统的使用。除了外国支票的所有支票都可以变成替代支票,包括但不限于:(1)消费者、商业、企业和美国财政部支票;(2)政府担保;(3)可支付票据(PTDs);(4)支付汇票;(5)旅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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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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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再投资法》(1977,1995)由联邦储备BB条例贯彻执行。它鼓励存款机构帮助满足他们经营所在地的社区的信贷需求,包括中低收入的家庭。该立法还要求定期对每个存款机构的记录进行评估。《促进资金可用性法》(1988)主要通过设定资金提取最长期限和PTDs及支票的还款程序,来对消费者进行保护。还有几个消费者保护的条例被涵盖在《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1999)中,要求银行控股公司保持满意的CRA记录,并设置和披露顾客信息的保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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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储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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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会通过了银行立法以后,通过监管部门发布规则条例来贯彻执行。联储制定并执行了几个对财务从业人员产生影响的银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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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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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条例旨在贯彻执行1978年的电子资金转账法,它确立了涉及消费者的电子资金转账的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且对消费者使用类似于ATMs、ACH和信用卡的系统进行保护。E条例还确立了有关电子转账文件处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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