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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被允许将10%的限额增加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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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了UCITS以外的基金的总投资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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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ITS不可以购买任意单一UCITS 25%以上的基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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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标的基金被允许将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其他的基金中的基金,则UCITS基金中的基金不可对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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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追踪基金(Index Tracking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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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的目的是复制指数的情况下,当投资包含同一机构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时,该投资限额为UCITS基金净值的20%。成员国可以根据对特殊市场环境的判断,将该限额增加至35%。该指数必须充分分散,能够代表一个合适的基准,并以一种适当的方式发表。评估特定指数作为UCITS基准的适宜性是每一个成员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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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Subsidiaries)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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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指令规定,UCITS可以出于管理、咨询或者市场的目的使用子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回购基金单位。虽然不确定一些已经存在的子公司结构是否可以存在,但是产品指令确实取消了先前允许UCITS在非欧盟司法管辖区出于有效的投资组合管理,包括获取税收协定的目的而建立子公司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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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安永公司(Ernst & Young);UCITS Ⅲ指令实用手册(UCITS III A Practical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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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便士=1英镑。——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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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UCITSⅢ指令由两项指令组成:管理指令和产品指令。管理指令,旨在向合规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欧盟护照”,方便其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营运,同时放宽其可经营的业务范围;产品指令,旨在消除跨境销售基金的障碍,允许基金投资于更多资产类别。2009年1月,UCTISⅣ指令在欧洲议会获得通过,成员国需在2011年7月1日以前将UCTISⅣ指令纳入其本国法律体系,并实施相关措施。UCTISⅣ指令旨在加强欧盟UCITS基金体制的协调和统一,提高UCITS市场的效率,尤其是基金管理公司跨境业务的效率(资料来源:《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投资基金(下册)》,第216~221页)。——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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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投资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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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着各种不同的背景和财务状况。他们通常是基于一些目标而做出储蓄和投资决策的,比如养老金,一些人恰好有闲钱并想要赚取比银行存款更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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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投资水平会波动。当高利率、个人借贷或者工作不稳定导致现金吃紧时,流入投资基金的现金会明显减少。但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受到同样的影响,因此有些人会缺钱,而有些人会有钱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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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虽然现金流入可能波动,但可投资品种和投资数量普遍会有所增加。如今我们所在的投资环境中,一般的投资驱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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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增长而增加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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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更好回报的资深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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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短的投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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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回报投资需要承担的风险有更好的理解并有更好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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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产品和投资机遇的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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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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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投资的发展(不仅仅使用股票和债券,也使用更具创新性和多样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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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相关的法规变化也对如何设计投资产品和如何做出投资决策有着重大影响。正如UCITSⅢ指令中暗示的,投资经理有更多机会去承担某种程度的风险以寻求高回报,这正是导致投资组合中场外衍生品被潜在地广泛使用的原因。商品作为一种“新的”资产类别,也被包含进主流的投资组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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