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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一项提议是否符合《集合投资基金法》,需要考虑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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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它是否是“集合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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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基金法》条款3定义了什么是集合投资基金。简单来说,它是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任何资金投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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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Offer To The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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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款3的第3段中,被认定为非公开发行的基金单位必须满足以下6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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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必须针对可识别类别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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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必须通过发行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直接和这些人群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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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足够的信息能够评估发行,并且发行不得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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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单位在发行后的一年内不能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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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目标,或者目标之一是通过“公开发行”用于认购、销售或交换的基金单位来获取集合投资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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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风险分摊(Risk Spreading)原则运营,在持有人的要求下或基金资产用尽的情况下持续不断地赎回单位和发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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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谁是参与方(Function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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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4和《集合投资基金法》的计划表(Schedule)一起决定了谁是基金的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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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基金法》的计划表列出了17个职能,包括诸如基金经理、行政管理人、登记员、投资经理、投资顾问、经销商、认购代理、赎回代理、受托人、托管人、托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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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什么时候需要许可证(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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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条款5要求如果个人想要在泽西岛上对岛内或岛外承担或者主张自己承担条款4定义的任一职能,只有在委员会授予他许可证之后才可以这样做。如果相关的个人是泽西岛的公司,或者泽西岛的有限合伙公司,则无论其职能是在哪里承担的,该公司都需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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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属立法下,对条款5要求的免责适用于执行保险业务的个人。如果对以上3个问题的回答都是“是”的话,则需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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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该指引只和在泽西岛成立的集合投资基金有关。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满足条款3的基金注册地不一定在泽西岛。这样,它有可能是非泽西岛基金的参与方,根据《集合投资基金法》它仍需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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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种基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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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基金法》规定可以建立不同的基金类型,并且针对每种类型的基金都有从属立法。目前,只引入了一种基金类型,即认可基金(Recognized Fund)。因此,在集合投资基金法下所有其他的基金都是未分类基金(Unclassified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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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认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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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基金是指符合《集合投资基金法》的从属立法(“认可基金立法”,Recognized Fund Legislation)中适用于此类基金的所有相关要求的基金,因此它被授予认可基金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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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基金立法是参照相关的英国立法,其引入是为了证明泽西岛认可基金的监管能够确保投资者受到的保护至少和《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简称FSMA)提供给英国投资者的保护相当。因此,英国当局已经宣布泽西岛是一个“指定区域”,任何被授予认可基金凭证的基金可以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第270章节要求授权,直接向英国公众进行销售。除了泽西岛,被授予这种身份的区域还有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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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可基金立法下,基金仅可以采用单位信托基金或开放式投资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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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对适用于基金结构、运营和招股说明书内容的许多方面的要求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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