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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和行政管理人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对于在岸和离岸投资者,采用与独立基金截然相反的子母基金结构的优缺点。本质上,子母基金(Master-Feeder)有两个子基金(Feeders),一个针对在岸投资者,另一个针对离岸投资者,它们唯一的投资是第三家公司的权益,即包含单一投资组合的母基金。这种结构的优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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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投资组合(没有交易分配,只有在对账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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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业绩记录(Track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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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界规模(Critical Mass)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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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全多样化和充分投资的投资组合快速且高效地创造额外的自有品牌产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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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对冲基金经理想要同时为美国和非美国投资者管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经理可能会为美国投资者建立在美国国内的有限合伙企业,同时为非美国投资者建立离岸基金,这将满足每个投资群体的潜在税收要求。但是这么做会造成某些方面的低效率,最明显的一个就是经理现在需要管理两个完全独立的投资组合。这将导致需要在这些投资组合中分配交易,以及设法维持两个投资组合间的相似业绩。这些既浪费时间又造成了更多的事务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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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低效率问题通常可以被“子母基金”结构解决。把这种结构应用到对冲基金群体(甚至其他基金类型),能够帮助经理和投资者。如前所述,子母基金结构由三个实体组成:一个“母基金”公司和两个“子基金”。在这个方案下,子基金有可能作为在美国组织的针对美国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企业,以及针对非美国投资者的离岸公司的基金而设立。这两个子基金的唯一投资是第三个实体“母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实际的投资组合是在母基金公司的层面上建立并管理的,因此所有的交易活动被合并到单一的投资组合中。母基金公司通常是离岸实体,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保留美国和非美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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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定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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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参与方都很清楚他们的职责是十分重要的,虽然每个对冲基金都是独特的,但还是可以确认一些通用的要求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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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理负责策略实现、资产配置和达到收益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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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以电子或实物形式持有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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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经纪人提供市场准入、融资、证券借贷和可能的托管与销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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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管理人可能涉及基金的发起、销售,并确保基金经理遵守基金条款和目标,还具有估值、基金会计和过户代理职能。例如:编制事务管理协议,作为基金和行政管理人之间关系的条款;提供秘书服务,如为银行和经纪账户的开设准备决议(可以由法律顾问执行);为所需的其他账户准备决议;就司法管辖区选择和相关监管问题提供指导;决定基金相关的实体结构;检查所有的发行文件和法律文件;为基金安排法律、银行、经纪和审计服务;在离岸董事的择址、选择与准备方面进行协助;充当经理和其他所有参与方之间的协调者和纽带,还包括提供投资者服务(本书后文会涉及更多过户代理机构职责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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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基金设立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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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当把对冲基金产品放在一起时,必须要考虑到很多相互关联的问题。它们包含广泛的投资类型、策略和资产,以及影响产品成功的最终结构。因为没有两只对冲基金是完全一样的,因此这些问题的类型会因经理的不同而不同,理解到这一点也很重要。经理和基金行政管理人会非常紧密地参与到基金的设立和后续的运行中,然而最终是由基金的法律顾问来编制法律文件并对基金结构进行签字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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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上文推断出,基金行政管理人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是勤勉且高效的,否则经理和行政管理人之间的服务会增加项目成本,造成发行延迟,且有可能会最终导致所设立的是一只有缺陷的或者说劣等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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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第三章 共同基金和开放式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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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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