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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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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投资公司或零售基金/信托与对冲基金在很多方面都不同。需要被强调的主要差异领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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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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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业绩报酬在内的费用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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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投资策略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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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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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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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份额的能力(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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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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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零售基金是所有基金之中受最严格管制的金融产品。它们受制于许多要求,目的在于确保它们是出于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而被运作的。相比之下,对冲基金是私募基金,虽然仍是集合投资,但受制于较少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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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情况正在改变,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4年在美国采取了新规则,要求对冲基金顾问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the 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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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1.监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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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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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共同基金和单位信托基金有义务向地方监管机构登记,例如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和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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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这些基金被授权对公众投资者和其他人进行销售,并因此受制于严格的管理监督。事实上,认可单位信托或基金的结构和运营的每个方面都会受到多方面法律的严格管理。举例来说,这些法律有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和美国1933年《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1934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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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监管涉及的领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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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投资(至少投资几种不同发行人发行的不同产品,从而降低基金损失其全部价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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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所有人/发起人)、经理、行政管理人、受托人的构成和职责(在美国75%的基金董事和基金董事长必须独立于投资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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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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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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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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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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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购买和销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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