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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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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就指令条款46提出的通知程序关于东道国行政管理的通用方法提出建议。提议的安排试图为通知过程带来更大的透明度和确定性。提议旨在避免通知程序的不确定性和延期。为达到这一点,除其他事项外,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就UCITS是否符合指令条款44(1)和条款45下适用的任何东道国法律,交流有依据的和可证实的顾虑。提议也将通用方法正式纳入必须在通知程序背景下被提交的文档中,以阐明伞型基金下子基金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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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法律或法规应用的限制,一些快速处理的提议无法被所有东道国监管当局保证。然而,所有监管当局普遍承诺在可能的情况下加速处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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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来自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的咨询文件就UCITS通知程序的提议指引向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寻求意见。需要强调的是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简化通知程序的任何提议都必须与当前UCITS指令的条款,包括给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权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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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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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咨询截至2006年1月27日。关于该咨询文件的反馈应该发送至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网站(www.cesr-eu.org)的“咨询”板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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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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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邀请受访者对关于UCITS通知程序提议指引的这份咨询文件做出回应。这份咨询文件的受访者可以在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网站(www.cesr-eu.org)“咨询”板块下直接粘贴他们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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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份文件旨在接收对其内容和在文件中包含的特定问题做出的回应。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已经列入一些问题,来强调受访者的观点将特别有助于的这些领域。当然,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提议指引的所有方面都欢迎评论,但是如果要求对内容做出改变,则任何附有实际举例来说明提议影响的论证将是十分有用的。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也欢迎特定的草稿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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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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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5年UCITS指令(85/611/EEC)为投资基金引入“护照”机制(相当于经营执照),由指令协调一致。该护照建立在相互认可的基础上。它允许母国授权的UCITS单位,只要满足指令条款46的通知要求,即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进行出售,而不用向那些东道国寻求授权。该条款在2001年修订的UCITS指令(2001/107/EC)中仅稍做修改,同时指令添加了新的关于管理公司“护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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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2004年为欧盟委员会评估了欧洲对投资管理监管的状态。在2004年5月它的最后报告中,投资基金要在每个东道国内分别登记的这一要求被认为是跨境基金高效分配的主要障碍。通知程序已被发展为实际意义上的登记程序,这可能是非常耗时的,并有可能为UCITS,甚至最终为投资者带来显著的额外成本。各个市场对必须要提交文件的要求都不相同。专家组认为当前的系统应该被一种简单的通知程序代替。作为第一步,专家组建议和欧盟委员会合作的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应该为UCITS指令的登记要求建立一致的标准,以简化登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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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批准的对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投资管理专家组的委托书(参考:CESR/04-160)发布于2004年6月9日。根据委托书,在已经对通知过程取得显著效果的UCITSⅢ指令过渡条款所做的工作之后,专家组仍将在该领域进行额外的工作,为UCITS指令的通知要求建立一致的标准,以简化登记过程。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对通知程序的指引也已被包含在针对加强欧盟投资基金框架的委员会绿皮书的优先行动清单内,发布于20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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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在2004年6月9日就委托书发布了“呼吁证据”(Call for Evidence,参考:CESR/04-267b),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就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在针对投资管理的未来工作中应该考虑提交什么意见。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收到13份意见书,这些意见书可以在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的网站上查看。简化通知要求被许多“呼吁证据”的受访者认为是首要的问题。过程的标准化和精简被认为为UCITS的跨境分配提供了显著好处。此外,应注意避免引进管理公司“护照”及任何相关的登记职责,该职责会消除在基金登记领域获得的效率提高。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被要求在早期就所有成员国共享的标准要求和格式达成一致,以避免管理公司的登记要求在相关过程中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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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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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提议起草可以加速UCITS通知程序实践一致性的指引。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发展容易理解和使用的操作指引,同时为投资者保护和单一欧洲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及竞争力提供高效且适当的响应。指引旨在提高监督实践的趋同性、确定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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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这些指引的主要目的可以总结为如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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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打算在非母国成员国出售单位的UCITS,避免程序和必要文件有关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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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想要在非母国成员国保持销售授权的UCITS,避免程序和必要文件有关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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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这些指引被用于协调影响通知程序的关键点,而不是所有相关的细节,应时刻记住建立的程序和想达到的目标之间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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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指引的详细阐述不仅为这些横跨欧盟的监督问题加速达成一致的方法,还通过先前的公开咨询,确保市场参与者和终端用户的意见被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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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将被反映在通用指引中,该指引并不构成欧盟立法。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会员将在自愿的基础上在日常监管实践中引用这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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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任何情况下,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指引都不会损害委员会作为条约守护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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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这些指引的准备由投资管理专家组执行。该专家组由意大利证券监管机构(简称CONSOB)的主席兰贝托·卡迪亚(Lamberto Cardia)先生主持,由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秘书处的亚尔科·西里尔(Jarkko Syyril)先生支持。专家组就这个问题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与来自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的托马斯·诺依曼(Thomas Neumann)先生合作。由16位市场从业者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投资管理咨询工作组对专家组进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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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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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355465e+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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