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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已发布的和这份咨询文件相关的文件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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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开始从事于投资管理的议程(CESR/04-26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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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投资管理专家组的委托书(CESR/0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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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修订UCITS指令过渡条款有关的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对监管者的指引(2001/107/EC和2001/108/EC、CESR/04-43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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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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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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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这份咨询文件中,提及的“指令”是指在1985年12月20日理事会发布的关于协调UCITS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的指令85/611/EEC(除非文中另有所指),随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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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这份咨询文件中,将使用术语在指令中被赋予的含义作为术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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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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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致力于按照这些指引行事以简化UCITS的通知程序。纲要草案包含就如何在实践中处理和通知程序相关的问题以及如何加速指令可实现的应用等多方面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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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鉴于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承诺执行这些指引,因此修订他们的国家法律规定可能是必要的。在许多成员国,可能还需要一个正式的立法程序。因此,在那些情况下,对执行指引的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来说,过渡期将是必要的。这种总体保留对引言第11点不构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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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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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UCITS指令章节Ⅷ适用于在非母国成员国出售UCITS单位。如果UCITS打算在非母国成员国出售单位,它首先必须要提前通知其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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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UCITS指令,如果销售安排不符合指令条款44(1)和条款45的规定,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能力仅限于拒绝他国UCITS在其领土上销售。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同意,根据指令,其他理由(例如那些就UCITS是否遵守指令而产生的具有分歧的解释)不可以被用作拒绝UCITS在本国领土上进行销售的理由。换言之,如果销售安排符合指令条款44(1)和条款45的规定,那么UCITS“护照”必须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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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令没有为处理这类问题提供工具。特别是根据条款46提出的通知程序,这些问题无法被处理。因此,可能需要寻找其他的解决方案。在该背景下,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调解工作组被委托为通用的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调解机制提交议案,这些工作成果值得期待。这种调解机制的目的在于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争端加速发展快捷、高效且均衡的解决方案,从而加速指令和这些指引的趋同,以及公平的实现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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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通知程序的协调部分,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建议UCITS使用一份标准的通知信。这封信的草稿模板附在这些指引之后(附件2)。作为通知程序的一部分,这份通知信的标准欧洲模板将有益于加速通知程序,并为东道国提供处理通知的必要信息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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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和在这些指引提及的通知程序要求的所有其他文件和信息一样,通知信也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例如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如果这是被东道国的法律所允许的)。作为最佳做法,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同意加速文件的电子申报,只要它考虑到国家法律框架和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会员可获得的信息技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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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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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向东道国主管当局递交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来完成通知程序的两个月后,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可以开始在东道国内出售UCITS单位。然而,这对涉及管理公司“护照”的指令条款6a和条款6b不构成损害。目前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已经在处理“产品护照”程序,显然这对市场来说是最急切的问题。仅在涉及证明和通知信(附件1和2)中应用条款6b(5)所规定的必要信息时才涉及管理公司“护照”。正如附件1的注释说明的,在“产品通知”过程中提供的和管理公司有关的必要信息使单独的管理公司通知程序变得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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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两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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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果东道国主管当局收到了完整的通知,则开始计时两个月期限。如果通知是不完整的,那么两个月期限并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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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果东道国主管当局已经收到在指令和这些指引包括它的附件中规定的所有信息和文件,那么通知是完整的。除了那些在指令中或在东道国法律可适用的条款中规定的变动之外,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向母国监管当局提交的文件相比不可以有任何删减。这种情况将在通知信中由UCITS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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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果通知是不完整的,东道国主管当局应该立即通知UCITS它的不完整性以及缺失的信息和文件,且无论如何应在收到通知信的日期起一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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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东道国可能在本国法律中规定,在收到修订原始通知材料的要求后,UCITS必须按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当局提交缺失的文件和信息。这样做可以避免通知过程由于UCITS未提供必需的附加信息而造成的长期(比如一年)未结案。这项要求的目的在于引导监管当局将资源用于那些仍在“活跃阶段”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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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国家立法或自愿的前提下,东道国也可以在一个月内确认收到完整通知的日期,并告知UCITS两个月期限的开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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