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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习惯七:保险配置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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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中产阶层作为对新鲜事物最为敏感的人群,对于“保险”一词并不陌生,但他们将家庭资产每年投入保险的占比不算高。作为社保基本标配的人群,不少白领阶层认为商业保险是没有必要的,投资保险的资金收益还不如做理财高。许多人误以为,如果将来养老需要补充资金,只需坚持做理财便可,于是便把资金都投向短期理财。更有甚者,连社保都觉得没多大用处,更别说商业保险了,保险的年化收益率对他们毫无吸引力。易女士今年35岁,基本把资金投向了房产、股票基金等,她是因为保险收益率低而没有配置保险。在一次聚餐时她得知身边有一位同事在6年前就为孩子买了一份期缴保险,一方面缴费豁免条款可以保障孩子的成长,另一方面累计至今的分红收益已经可以覆盖小孩子成年以前的教育支出。而当初是在2008年股市、房地产波动比较大的时期,这位女士是出于配置的考虑购买保险的,使得这一部分资产免受影响。朋友的这段经历也使得易女士开始从保障的角度审视自己的保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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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其实,作为发达国家中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保险有着三大用途:首先,是家庭财产的保障;其次,是家庭收入的保障;最后是生命价值的保障。一般人群考虑购买时可按照意外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养老保险这样一个排位,即从基础保障做起,再考虑分红养老保障。白领、中产阶层由于收入较为稳定,也可考虑3个方面一同进行。用于买保险的比例一般在年收入的20%左右,这样既不影响目前的生活质量也为将来做好规划,至于具体选择什么产品,则需要找一家可靠的保险公司或者通过银行渠道咨询相关理财经理。根据不同的年龄与收入,可以量身定制一套保险计划,“没有最好的产品,只有最适合的产品”这句话用到保险配置上面十分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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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当我们学会克制这7种不良习惯,才能客观地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个人理财规划。通过股票、基金、债券、货币等方式,根据自身对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结合预期目标,利用货币、保险、证券、外汇、贵金属、房产等多种工具管理资产,对家庭收入进行合理安排,从而将资产最大化增值付诸到实践当中。那么,在未来几年宏观经济形势整体向好的背景下,资产稳健增值也将会是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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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理财课:中国人最简单有效的理财指南 别跳进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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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逄锦冰 品今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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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创新是金融市场近几年的明显趋势,这种创新主要表现在投资标的创新和产品结构创新两大部分。前者包括以红酒、艺术品、收藏品作为最终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而后者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的法律结构方面,以有限合伙约定相关方权利义务的产品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本文就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结构阐述其中的风险,供投资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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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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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所谓普通合伙企业,顾名思义,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且法律地位相同。《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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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合伙企业不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差别。就法律实践而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法律地位与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法律地位相同,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义务则与普通合伙人不同。《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对此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表述:“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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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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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理财产品基于有限合伙的法律框架,全部投资资金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基金。产品发行方(以下以金融机构代称)充当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须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则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享有收益权,当然也以出资额为上限承当相应责任。因此,金融机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而投资者对有限合伙企业则无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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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结构而言,一方面,金融机构资金构成了实质意义的劣后资金,客户资金则相当于优先级资金。因此,依据相应的法律框架,基金收益应优先分配给优先级,即客户享有优先获得基金收益的法定权利,而客户收益满足之后的剩余收益则全部归金融机构所有,也即金融机构获得投资基金的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与投资实体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资金操作仅为资产增值,因此虽然有限合伙理财产品不存在经营债务的问题,但却存在着投资损失的问题。因此,有限合伙理财产品投资损失的法律处理比照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债务,即金融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第一顺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普通合伙人以全部资产尚无法承担债务时,则由客户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在出资额内承担剩余债务。因此,这种法律结构对于客户有两个要点:第一,在理论上,客户存在着损失甚至是全部损失本金的可能;第二,只要金融机构资可抵债,则客户的本金就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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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看,在有限合伙理财产品中,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均较大,权利大体现在其有权经营有限合伙企业从而在理论上可以获得无上限的收益,义务大则体现在其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损失在理论上亦无上限,但对于投资者而言,权利、义务均较小,这也是有限合伙人“有限”二字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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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数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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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数据分析而言,以某有限合伙理财产品为例,该产品约定金融机构与客户1:4配比投资,即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每投资4元,则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金融机构相应投资1元,同时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5%,为方便计算,笔者以20:80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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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预期收益率为15%,则客户预期获利12元(80×15%),因为金融机构操作的投资本金共100元,所以该产品的真实收益率达到12%(100×12%=12元)即可。按照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在有限合伙人收益满足之前,普通合伙人是无法获利的,因此,该有限合伙理财产品收益率在12%以下时,金融机构是没有收益的。实际上12%即是金融机构的盈利点,一旦收益率超过12%,金融机构则开始获利,并且按照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12%以上的所有收益都将归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金融机构所有,这也是对金融机构承担较大风险的溢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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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形下,12%的产品收益率对应客户的收益率则是15%。而金融机构若要获利,则产品收益率必须超过12%,笔者试以15%和20%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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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投资发生亏损,有限合伙的法律框架约定亏损时由普通合伙人优先承担,用刚才的试算方法(以损失10%、20%和30%为例)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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