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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无信不立,人品即信用。《论语·为政》中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意思是说:一个人不讲信用,是绝对不可以的。就好像大车没有,小车没有一样,它靠什么行走呢?宋晁说之也说:“不信不立,不诚不行”,即一个人不讲信用,在社会上是不能立足的,一个人不讲诚信,也是走不远的。个人如是,企业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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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审查识别问题客户避免了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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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A银行受理了某置业公司20亿元财产收益权业务,期限3年,对应的基础资产为置业公司名下某商业广场约20万平方米的商业物业。A银行授信审批部门的风险经理在审查该笔业务时,从客户提交的资料、调查报告及信贷管理系统反映的信息中,均未发现置业公司存在异常情况,但当风险经理对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企业名单进行逐一排查时发现,置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某控股的另一家公司,曾在2005年有大额不良贷款记录,同时互联网论坛上的部分负面信息也引起了风险经理的警觉,即置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某曾使用假名,有至少两个身份证,个人背景及社会关系复杂。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A银行授信审批部门随即与甲某籍贯所在地分行取得联系,核实清楚了其名下另一家公司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并最终确认了甲某的真实身份,据此,A银行果断地否决了该笔业务。此后,甲某利用A银行各分行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又先后以同一标的向A银行其他两家分行申请融资,但最终均被A银行授信审批部门否决。2014年底,甲某因牵涉复杂的政商关系及腐败案件被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其名下的资产、股权及账户遭到法院查封或冻结(包括原拟作为抵押物的某商业广场物业)。A银行因未介入甲某及置业公司的融资业务,规避了有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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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C”指客户的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和资本(Capital)三要素,“5C”是在“3C”的基础上增加担保品(Collateral)和环境状况(Condition)要素;“5P”指借款人个人因素(Personal factor)、资金用途因素(Purpose factor)、还款来源因素(Payment factor)、债权保障因素(Protection factor)和借款人展望因素(Perspective factor);“三品”指产品、押品和人品,“三表”指电表、水表和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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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1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道华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意味着上述8家机构或将成为我国首批商业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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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三部分 用途与交易背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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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使用一定会形成与之对应的资产,而资产创造的收入或资产本身变现是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用途与合规性相关、与真实性相关、与合理性相关、与还款来源相关。用途欺诈是不良贷款反复发生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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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着重讨论了贷款用途管理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当前信贷防假反假形势、企业民间借贷对银行信贷的危害,以及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的影响等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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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11章 用途欺诈是贷款反复发生风险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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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资金使用的具体方面和范围。“三法一指引”[1]规定,借贷双方应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用途跟合规性相关、跟真实性相关、跟还款来源及风险相关。当前银行信贷资金是全社会最便宜的资金来源之一,不少企业从银行借款后,改变了贷款资金的约定用途,将贷款用于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特别是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商品投资、放高利贷及类金融化操作等高风险领域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旦投资失败,风险会很快传导给银行。用途欺诈是贷款反复发生风险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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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特别强调贷款用途管理,强调贷款要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要建立防火墙,为此,必然要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管理。银监会“三法一指引”将贷款用途管理以监管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包括8章42条,其中涉及用途管理的条款就有9条,《办法》有关受托支付的规定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测算公式,主要都是为用途管理配套的。银行贷款必须用于符合监管规定的用途,违规放贷既会造成信用风险,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因此,贷款用途管理既与监管要求相关,也与贷款安全性相关。银行在贷前要重点关注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贷款使用能否形成有效的资产,贷后要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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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必须合规。贷款用途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常见的不合规的贷款用途包括:(1)为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贸易提供贸易融资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或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测算值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且无合乎监管规定的解释;(3)对环评、用地、安评、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手续不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贷款,对“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开发贷款;(4)对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贷款;(5)对主要产能已纳入国家淘汰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提供贷款;(6)银行贷款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并购贷款除外);(7)企业或个人从银行贷款后用于放高利贷或进行类金融化操作;(8)银行贷款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如毒品的生产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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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必须明确。银行不允许发放无明确用途或用途不清的贷款,银监会“三法一指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用途明确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贷款用途应由借贷双方事先约定,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书面明确;二是借款人只能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能挪作他用;三是贷款用途易于监测和检查。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责任告知并监督客户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果银行在后期检查中发现客户借款的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有权停止对该客户发放剩余贷款,并要求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为了保证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三法一指引”要求尽可能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手。当前银行的一些非传统信贷业务,如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与投资业务、非标理财投资业务等用途不明确的问题比较突出,集团母公司发债通常选择笼统地将融资用途写为补充子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存量贷款和用于项目建设,并未明确具体用款主体和用款额度。由于融资用途很笼统,使得业务审查时很难判断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更难以将用途对应到具体的还款来源,也就难以判断用款企业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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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必须真实。我国金融监管特别强调贷款要用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贷款是真实交易的派生需求,须有真实交易背景。信贷调查和审查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更要加强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严防企业利用虚假合同、虚假发票、虚假订单、虚假交易单据、虚假交易账户等手段虚构交易,防范金融欺诈风险。(2)贷款用途是否合理。用途不合理的背后通常是交易不真实。要特别关注客户提供的合同为突发性大额交易合同,或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交易数量明显大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或供应商为新增的重要交易对手,或客户提供的经营及交易数据明显不符合常理等情形。(3)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有些集团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关联关系盘根错节,且部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银行要重点核实关联定价是否公允、货物是否交付买方、资金是否回笼卖方,即是否动账、动钱、动货。(4)贷款实际用途与表面用途是否一致。即仅从表面上看,贷款用途是明确的、合规的,但企业贷款的实际用途可能与表面用途不一致。如部分优质企业“制造”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贷款用途表面上没有瑕疵,但实际上,其在获得贷款后可能会将融资用于其他用途,或转借给财务状况较差的关联企业使用;又如,固定资产贷款中,部分企业会通过人为做大项目总投资的方式套取银行信用,从而减少自筹资金;或通过关联企业融资,为本项目筹集资本金;再如,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用途表面上是用于置换股东贷款,但实际上是股东套现,甚至股东贷款可能都是虚构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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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往往还与还款来源相关。贷款的使用实际上是“钱变物”的过程,一定会形成对应的资产,而资产创造的收入或资产本身的变现就是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因此,客户在使用银行贷款时有没有形成高质量的资产就非常重要。比如,客户借钱用于购买生产设备,但因为近年来市场变化很快,企业设备完成安装后,如果无法开工,就形成了闲置资产,对应的贷款也就无法偿还;又如,2011年前后,很多钢贸企业的融资用途名义上是购买钢材,但实际上被挪用至民间借贷、炒房、炒商品、炒期货等高风险领域进行投机,银行贷款对应的资产就是客户的其他应收款、投资性房地产和金融衍生工具,当企业借出的高利贷收不回来、房价大幅下跌或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跌,企业的上述资产就成为不良资产,对应的贷款也就收不回来了;再如,很多集团企业的母公司利用短期发债资金或短期银行借款,进行对外股权投资或兼并收购,短期资金来源对应了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负债期限与资产回收期限严重不匹配,一旦短期融资到期后无法续贷或企业不能继续发债,企业就可能因流动性问题造成短期债务无法偿还。由于贷款用途通常与还款来源直接相关,信贷调查和审查关注贷款将形成客户什么样的资产,就显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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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有无挪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用途和支付方式,银行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发放贷款,采用银行受托支付的,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支付申请中所列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单据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银行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同时还要关注是否存在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至借款人或其关联企业账户的情况;采用自主支付的,银行应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挪用资金的行为。银行还应通过账户监控、资金汇划、实地调查、关联人访谈等方式加强贷款用途监管。一旦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应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信贷实务中,银行贷款的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一致非常重要,如果有证据显示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异,保证人就可主张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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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欺诈是当前信贷欺诈最主要的领域之一,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及真实性检查,也是银行历次内外部监督检查的最主要内容之一。银行加强用途审核,既是监管合规性的要求,更是防范信用风险的要求。贷款用途管理的要旨是“桥归桥,路归路,打酱油的钱不能用于买醋”,同时贷款用途要有利于企业形成优良的资产,或提升资产创造现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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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以贷款资金作为银票保证金放大杠杆并发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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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2012年3月与某贸易公司建立信贷关系,并于3月20日对其发放了4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同年7月形成不良。经事后调阅该公司的资金流向发现,在A银行贷款发放当日,借款人以货款名义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某服饰公司账户,其中300万元当日转入关联企业账户,3月23日又转入实际控制人甲某的个人账户,3月25日又回流到借款人账户作为银票保证金,并于4月2日在B银行开立900万元银票。该笔贷款资金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企业套取贷款资金后用作银票保证金,进一步放大了风险。当前,很多客户出现风险都与资金用途虚假失实有关,包括贷款资金发放后违规回流、划转他行同户账名、转入个人账户、流向小额贷款公司、房地产企业、担保公司等,用于民间融资、高利贷或进行类金融化操作“以钱生钱”,或投入房地产、大宗商品或证券等高风险领域,一旦市场大幅波动,客户违约风险最终就要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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