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657479e+09
1703657479
1703657480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抵押和保证贷款分别约占贷款总额的30%和25%左右,抵押和保证是缓释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从银行近年处置不良贷款的情况来看,抵押贷款的受偿率大多集中在30%~70%之间,少数情况下受偿率为20%以下,受偿率达到70%以上的寥寥无几;保证贷款面临代偿难的问题,好客户担心损害关系,差客户又没有代偿能力,保证贷款的受偿平均不到20%,部分保证人先于借款人出问题,银行的受偿率甚至为0。在贷款发放时看似足额有效的保证和抵押,实际到处置时受偿率却很低。过去几十年教训表明,保证和抵质押是不良贷款重复发生的根源之一。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呢?
1703657481
1703657482 首先,是银行因为保证和抵质押因素接受了不合格的借款人。当银行过分关注押品价值和保证人经济实力等第二还款来源时,往往会降低贷款准入门槛。以内保外贷最为典型,境外贷款机构因为有境内银行的担保,其实是不关心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这就加大了境内担保银行对境内反担保人和押品的依赖。过于看重保证和抵质押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由于借款人的质量不高,其不能还款的可能性就较大。一旦借款人违约,银行只能追索保证人和押品。
1703657483
1703657484 其次,贷款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押品价值都可能发生不利变化。一是国内银行发放贷款时普遍存在高估押品价值及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倾向。如某银行统计的2014年押品价值评估偏差率约为30%[2]。一般认为,评估偏差率超过20%即为评估重大差异,但该行统计的同期评估偏差率高于20%的业务笔数占已审核业务总量的50%,其中对部分押品价值的高估超过100%,个别贷款的押品评估价值甚至是其实际价值的3倍多。押品从贷款发放时就不足值,给贷款银行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押品价值高估的原因主要来自借款人、评估机构以及银行自身,借款人出于降低违约成本的需要,有虚增押品价值的强烈动机;评估机构为争取业务违背职业道德,常常迁就委托方(借款人)高估押品价值的要求;银行特别是基层行出于短期业绩考核需要,往往会忽略押品价值高估所隐含的风险。二是银行贷款发放后,在整个贷款期间,借款人、保证人和押品的状况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例如,在贷款期间,抵押物由于实体性损耗和功能性损耗,其价值呈衰减趋势,同时由于政策调整、需求变化、技术更新、城市规划变化等因素,也都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抵押物的经济性损耗加快,资产呈贬值趋势。同时,在经济下行期间,保证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朝不利方向变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在贷款发放时看似可靠的保证和充足的抵质押,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呈衰减趋势。三是贷款出现风险处置押品时,需要快速变现,往往较难找到交易对手,或需折价处理,且还要付出处置成本,往往导致押品价值进一步衰减。同时,当借款人违约追索保证人时,即时的代偿要求往往会使保证人的经营陷入困境,从而也难以实现有效追索。
1703657485
1703657486 再次,国内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管理远远滞后于第一还款来源。目前国内银行对借款人的管理是相对比较完善的,有关行业、区域、产品政策,以及客户准入、评级、授信和贷后管理等制度办法,主要都是针对借款人的,但对保证人和押品的管理与对借款人的管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各家银行之间的管理水平很不平衡,有些银行对保证人和押品的管理还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如贷后检查很少关注保证人和抵质押物的状况,未对押品价值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定期重评,押品管理不符合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等。由于押品价值和贷款价值在贷款存续期内都是变动的,《巴塞尔协议III》特别强调对押品的动态管理,包括对金融押品的盯市管理和实物押品的定期重估,以保证押品市值在任一时点都可以覆盖债权金额。由于目前国内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大都未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造成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押品不能覆盖债权金额时,银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即时要求借款人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追加抵押物或更换保证人等,从而造成保证和抵质押不能有效保障银行债权安全。
1703657487
1703657488 最后,保证和抵质押在法律上的可执行性较差。《巴塞尔协议III》特别强调保证和抵质押在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强调当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可即时地对押品进行清算、强制转让或收为己有,但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尚不支持银行采取上述措施。借款人违约后,银行要想处置抵押物往往还需要经历漫长的法律程序,司法和执行的链条过长,直接影响了抵押物的及时处置及变现,增加了银行的持有成本,这也是造成违约贷款回收率较低的重要原因。实际上,现实中的抵押物处置往往还会涉及更加复杂的因素,比如,处置抵押物往往需要通过法院、评估公司、拍卖行等机构,这些参与主体往往会从自身利益考虑,以各种方式影响抵押物的处置价值。借款人债务违约后牵涉的各类商业纠纷,也常常导致银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难以落到实处。如借款人一旦经营恶化无力偿还债务,平时各类隐形的债权人就会迅速浮出水面,借款人的供应商、表外债权人、民间借贷债权人都可能会对借款人的资产提出索偿权,并反复查封抵押物。即使好不容易实现了抵押物的处置,如果抵押物存在借款人欠税、拖欠职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或涉及民间借贷等因素,也会使银行在抵押物处置价值的分配上处于不利地位。
1703657489
1703657490 总之,保证和抵质押仅仅为贷款发生风险提供了一种事后补偿机制,能否贷款的依据永远是第一还款来源,对担保缓释风险的作用要采取谨慎的态度。
1703657491
1703657492 担保在现实中面临追偿难的问题
1703657493
1703657494 1.大额抵押物处置难。2012年11月,A银行审批同意对某商贸集团汽车城项目发放经营性物业支持贷款1.8亿元,期限6年,按年等额还款,抵押物为该汽车城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1.6万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外部评估价值2.85亿元。A银行经评估测算,汽车城出租收入在贷款期内可覆盖贷款本金的65%,剩余贷款本金需要通过借款人综合经营收入补足,借款人除为汽车经销商提供经营场所外,还经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编织品和汽车、摩托车零配件贸易等。2014年8月,借款人因自营贸易业务萎缩、前期过度扩张、过度融资等问题,无法偿还到期贷款,其在各家银行的贷款相继逾期欠息,其中A银行未偿还贷款本金1.5亿元。A银行在多次清收处置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法院审理后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款项由A银行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后,A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该抵押物的面积较大,价值较高,法院先后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三次拍卖,但均未能成交,从而使清收处置工作陷入比较被动的境地。
1703657495
1703657496 2.设置长期租赁关系阻碍企业处置押品。2012年7月,B银行审批同意对A公司发放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用于其生产经营周转,以该公司自有的一家酒楼作为抵押。该笔贷款到期后,B银行同意在维持原抵押方式的情况下对A公司续贷,期限1年。2013年9月,A公司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A公司自然人股东陈某的好友)签订租赁合同,租期15年,租金5500万元一次性给付给A公司。2014年7月,B银行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导致B银行贷款形成不良。此后,由于租赁关系存在,导致B银行多方处置该抵押物无果。
1703657497
1703657498 当前,银行贷款的主要抵押物为土地房产。但在当前经济下行、资产贬值的大背景下,企业的投资意愿减弱,银行处置不良债权的难度加大,特别是当抵押物的面积或价值较大时,能够接盘的企业或个人较少,容易导致抵押物流拍。此外,当抵押物评估价值高于银行债权时,难以物抵债,往往造成处置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对于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当借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时,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使得银行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再如,当前借款人通过故意设置长期限的租赁关系,阻挠银行处置抵押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在申请拍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时,由于长期限租赁关系的存在,导致拍卖成功率大大降低,或使抵押物在拍卖过程中价值大幅缩水,严重影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1703657499
1703657500 3.借款人被担保企业牵连导致违约。2013年6月,A银行对某化工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发放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由其下游企业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互保关系,化工公司为B公司担保8000万元)。化工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但由于被担保企业B公司经营情况恶化,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和欠息,被贷款银行起诉,并对其资产及账户进行查封冻结。由于化工公司为B公司担保,各家银行担心化工公司受到牵连,纷纷对其收贷,该公司及关联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扣收约2亿元左右,导致其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停止,贷款最终形成不良。
1703657501
1703657502 4.担保人通过刑事报案干扰银行债权民事审判。当借款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涉及民间借贷或其他经济纠纷涉嫌诈骗时,为避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可能运用刑事手段干扰银行债权的实现。一是在银行向法院提起实现债权的诉讼阶段,担保人恶意向公安机关报案,待公安机关以涉嫌经济诈骗等刑事犯罪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立案侦查后,担保人要求法院中止审理,以此拖延金融债权的民事审判进程,趁机转移财产。二是借款人涉嫌经济诈骗,法院判决借款人合同诈骗后,担保人以刑事判决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1703657503
1703657504 5.保证人名下财产被他行查封造成追偿难。2013年7月,A银行向某生物制药公司发放9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9个月,由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4月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且保证人不愿履行代偿责任。银行遂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查,保证人名下土地、房产、股权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因保证担保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A银行贷款面临重大风险。
1703657505
1703657506 温州信贷经理被判违法发放贷款担保企业脱保[3]
1703657507
1703657508 2012年2月,温州市锦泰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光学)向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温州分行申请贷款,该行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分别于2012年3月、5月、6月和8月向锦泰光学合计发放了共7000万元贷款,由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四处房产作为抵押,并由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杉光学)为该笔借款中的部分金额提供担保。此后,针对该笔贷款衍生出两份金额不一致的担保合同,平安银行存档的担保合同金额是4600万,而保证人三杉光学则称该合同系平安银行客户经理姚杰伪造,三杉公司留存的担保合同金额只有2600万。2012年8月,三杉光学总经理陈某以姚杰篡改担保金额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3月22日姚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703657509
1703657510
1703657511
1703657512 根据姚杰案一审判决书[(2014)温龙刑初字第719号],当地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杰于2012年2月6日在向三杉光学确认担保金额为2600万元后,又以需要空白合同备用为由向三杉光学索取盖有其印章的空白合同及股东大会决议。后被告人姚杰未经担保人三杉光学同意,擅自将担保金额2600万元篡改为4600万元,将篡改后的担保金额4600万元填进空白的担保合同及股东大会决议,并手写了一份担保金额为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加上最后一页盖有三杉光学印章的空白合同拼凑成一份担保合同传真给三杉公司用于搪塞。经鉴定,涉案金额为人民46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为先朱后墨。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姚杰在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过程中未履行审查调查职责,调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调查报告中称锦泰光学下属关联企业温州市新科自动化有限公司、温州市上课喽教仪有限公司均经营状况良好,而该公司事实上并没有实际经营行为;(2)调查报告中称锦泰公司没有诉讼纠纷,而锦泰光学及其法人董某在申请贷款前有标的额为1900万元的诉讼纠纷;(3)未审慎审查贷款用途和抵押物是否先于抵押。锦泰光学所称贷款用于支付货物,而实际上,锦泰光学提供的货物购销合同均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被告人姚杰于2012年5月份在没有核实董某提供的抵押物——瓯江路外滩公寓2幢901室是否先于抵押的情况下,擅自发放2000万元贷款再补办抵押手续,而涉案房产已于2012年4月被法院冻结,不可能再办理抵押手续;(4)未审慎审查信贷资料,盖有三杉光学和法人吕某签名的同意书在锦泰光学更名为锦泰集团后,用于继续担保的盖章及签名经鉴定均系伪造,并非三杉光学的真实意愿,而被告人姚杰并未向三杉光学核实。被告人姚杰在明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对锦泰光学发放贷款。
1703657513
1703657514 被告人姚杰否认了对其的有关指控,其辩护律师提出:(1)三杉公司留存的2600万元保证合同系传真件,目前证据无法证明传真件系姚杰书写、传真或姚杰让他人传真,存在三杉光学为免除担保责任而自编自导的可能性;(2)本案贷款于2012年2月发放,起诉书认定的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应于2012年5月形成,属事后无关事实;(3)签订担保合同的在场人员的证词均不相同,存在矛盾。证人吕某(三杉光学法定代表人)证明手写2600万元合同和其余空白合同(时间为2012年2月),如果吕某证言属实,则与已查明2600万元合同于2012年5月之后拼凑而成矛盾。因此,书证4600万元保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2600万元保证合同系原告伪造;(4)姚杰已通过浙江法院网查询相关的涉诉讼信息,不属未尽审慎审查职责。姚杰在调查报告中已注明上课喽、新科公司没有生产行为,授信审批也予以确认。关于贷款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姚杰采取了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付款也是直接付给合同相对方,故姚杰已履行尽职、审慎的调查职责。综上,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宣告被告人姚杰无罪。
1703657515
1703657516 2015年5月,当地法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姚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后,姚杰不服上诉,2016年1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终审宣判,虽然二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并未提及尽职调查问题,但仍驳回姚杰上诉,维持原判。
1703657517
1703657518 根据财新网报道,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表示,因姚杰案及“先刑后民”规则,该行被迫中止了对本笔不良贷款的回收,抵押物不断跌价,保证企业代偿能力衰退,已拖欠近千万元利息,银行收款维权行动举步维艰。该行在向温州市政府提交的报告中坚称:“据现有资料表明,姚杰在整个贷款发放中并未发现违反法律”,并认为该案其实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三杉光学以刑事报案的方式恶意逃避担保责任。该行向财新网记者表示:“该案是担保企业报的刑事案,案件罪名成立与否,与我行贷款合法有效性息息相关,(姚杰罪名)一旦成立,担保企业可能脱保,银行损失数额巨大。”该行透露,姚杰案发后,当地银行业内确实发生了诸多担保企业效仿报案、滥用“先刑后民”规则企图逃废债的情况。
1703657519
1703657520 [1]《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信贷实践中常用的担保方式主要为前三种,本文重点探讨银行贷款涉及的保证、抵押和质押问题。
1703657521
1703657522 [2]评估偏差率=(评估价值-复核价值)/复核价值×100%。
1703657523
1703657524 [3]《温州信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二审维持原判》,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6-01-31/100905548.html,2016–01–3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判决书》,开放法律联盟网,http://openlaw.cn/judgement/5d5149a709874973afbf87f005e18734,2015–05–26。
1703657525
1703657526
1703657527
1703657528
[ 上一页 ]  [ :1.70365747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