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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拟委托A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10亿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期限1年,募集资金用于建工集团补充营运资金需求,发行利率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由某建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监管规定,发起管理人投资其管理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不得超过80%。因此,A银行投资银行部申请该行理财资金投资本笔理财融资工具8亿元,其余2亿元由他行理财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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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成立于2002年5月,注册资本15亿元,股东为甲某等3名自然人和3家投资公司,其中甲某持股42%,公司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桥梁等基础工程的承包与施工,在A银行开立一般账户,并有流动资金贷款余额4亿元,A银行同业占比3.5%。建工集团2013~2015年财务情况见表5–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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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 建工集团2013~2015年财务简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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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在审查本笔业务的过程中,发现本笔业务存在以下问题和风险因素,进而否决了本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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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负债扩张,资产增长主要由负债推动。发行人建工集团2015年末资产总额较前年末增加了102亿元,增幅146%;资产增长主要由负债推动,负债总额较前年末增加了87亿元,增幅213%;其中银行融资增长86亿元,增幅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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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收入增长与资产增长不匹配,资产扩张的效果欠佳。发行人2015年末的资产总额较前年末增加102亿元,增幅146%;但2015年的营业收入较前年仅增加27.6亿元,增幅仅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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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的经营对银行融资的依赖过大,但负债增长并没有带来有效资产的同步增加。发行人2015年末的银行融资余额较前年末增长86亿元,同期发行人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合计增长69亿元,存货增加15.51亿元。发行人承接的市政工程项目较多,受工程垫资和货款回笼延迟等因素的影响,企业资金链条紧张,201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85亿元。发行人不得不通过大规模向银行举债,解决大量资金被上下游客户占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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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过度融资,偿债压力过重。截至2015年末,发行人的银行融资余额达到113亿元,超过其2015年全年99亿元的营业收入,债务负担过重。同期借款人的固定资产仅为1.1亿元,大量资产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形式存在,上述三项合计余额达94.4亿元,存货余额为26.7亿元,上述资产的质量如何,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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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人与发行人同属建筑施工企业,且与发行人存在互保关系,本笔业务的保障措施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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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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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六部分 担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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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是目前国内银行信贷最主要的风险缓释措施,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二还款来源,它为借款人违约后提供了一种事后补偿机制,以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损失率。合格担保和抵押可有效地缓释信用风险,改变银行信贷的风险轮廓,进而降低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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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担保作为借款人的违约补偿机制是有局限的,银行要辩证地看待担保的作用,不能把宝押在第二还款来源上而放松对借款人及第一还款来源的要求。本部分着重讨论了担保的优点及缺点,抵押、质押和保证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以及如何设立财务限制条款和保护性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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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21章 不能把宝押在保证和抵质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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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抵押和质押[1]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二还款来源,它为借款人违约后提供了一种事后补偿机制,以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损失率,合格的保证和抵质押有助于缓释风险。但银行信贷也要辩证地看待保证和抵质押的作用,认识到其作为借款人违约补偿机制的局限,不能把宝押在保证和抵质押上而放松对借款人及第一还款来源的要求,贷款能否发放的主要依据仍是第一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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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和抵质押是《巴塞尔协议III》认可的最主要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之一。合格的保证和抵质押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降低其违约倾向和违约概率,另一方面在借款人违约后,通过处置押品和追索保证人,可以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损失率。保证和抵质押通过影响借款人的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可以降低贷款风险和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III》也明确表示,对同样的交易,使用合格的保证和抵质押等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后的资本要求,一定比未使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资本要求低。也就是说,合格的保证和抵质押一定有助于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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