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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权原则上应为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只能作为辅助保障措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重点关注股票权属、价值和质押率三个方面。(1)权属要清晰。要审核出质股票的权属是否清晰(可办理质押登记、强制公证等手续)、是否存在各类限制转让条件(如限售期限、出售条件、价格承诺等),是否存在政策、法律或制度障碍(如已设定对外质押、担保或股票被冻结)。此外,出质股票还应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等,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股票不得作为质物,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不得出质的股票不能作为质物;以外商投资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设定质押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只限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质押,且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2)股权价值要稳定。要重点关注以下可能造成股票价值不稳定的情形:上一年度亏损或本年度出现季度亏损,发布半年度或全年亏损预告;可能因实施重大重组等情况造成长期停牌;对外担保余额或未决诉讼、仲裁及纠纷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有关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有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原则上不得接受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ST股票、*ST股票、已质押股票占总股本过高的股票、解禁期限超过贷款期限的限售流通股、多次被公开谴责或处罚的股票做质押。对房地产股票、近期升幅过高的股票和创业板股票,均要保持审慎的态度。(3)合理设定质押率。要关注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根据有无限售条件、限售到期日、股票估值水平、股票价格波动水平、质押股权占上市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高低等合理设定质押率,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的质押率一般不超过以往30个交易日均价的60%。有限售条件的股票一般应比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设置更低的质押率,且限售期不得长于贷款期限。对市盈率(市净率)高的股票及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股票,要适当降低质押率。在综合考察拟质押股票质量的基础上,要合理设置质押股票价格警戒线和平仓线。当质押股票市值低于警戒线时,可要求借款人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押股票数量或追加其他流动性较好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直至质押股票市值降至警戒线以内;当质押股票市值触及平仓线时,要及时处置质押的股票,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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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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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实务中,虽然以银行账户作为贷款质押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实际上,银行账户质押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种质押方式。账户是一个会计概念,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物,账户质押的实质是以账户中的资金作为质押。但由于借款人银行账户内资金余额是不断变动的,不能特定化,而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承认浮动担保制度,也不能进行质押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然账户质押存在上述较多的问题,但是银企双方签订的银行账户质押协议在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是有效的,贷款银行可以通过账户质押协议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银行债权的效果。比如,双方可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账户资金的最低余额,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以优先受偿。此外,以收费账户作质押的,银行可与借款人签订收费账户监管协议,约定借款人在银行开立唯一的收费账户,购买方支付的购买价款全部归集到该账户,并授权银行对该账户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同时要求借款人在与购买方签订的有关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购买价款均由购买方直接汇入该收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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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的登记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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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只有在有权部门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部门如下: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的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其中城市房地产和办理了产权证的企业厂房的抵押登记部门通常为区县房管局。如果企业厂房没有办理产权证,则应当用厂房所占土地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林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民用航空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船舶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海事局,渔业船舶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机动车辆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车辆管理所,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可不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外,其他财产抵押可要求借款人在保险机构投保,并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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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质押的,质押登记机关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及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1],以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质押登记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的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的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版权局;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登记机关是各省交通厅,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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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管理不到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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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前调查不深入,在抵押物被他行查封的情况下仍发放贷款。2012年10月,A银行对某建安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期限1年,以第三人吴某提供的三处房产设定抵押。2013年10月,贷款到期后建安公司偿还了250万元,余款无力偿还。A银行在随后起诉建安公司的过程中发现,其中一处抵押物已分别于2012年4月和2012年7月被两个法院两次查封,A银行贷款是在部分抵押品被查封的情况下发放的,但在贷款调查和贷款发放阶段均未发现,给案件的诉讼及抵押物处置带来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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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质物被释放及抵押物被他行处置。2010年10月,A银行与某实业公司建立信贷关系。2011年4月,A银行为该公司办理了2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业务,期限90天,以15000吨铁矿石质押,由某监管公司对质押物实施监管,存放于借款人关联仓储企业的仓库内,同时借款人股东自有的土地及厂房当时正在办理产权证,其承诺办妥产权证后抵押给A银行。2011年6月,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他行贷款,该行突然对借款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引发多家债权银行跟进,导致其所有财产均被查封和冻结,造成资金链断裂。A银行在准备处置质物的过程中,发现该行的质押物已被错误释放,且A银行在取得股东同意抵押的承诺后,并未及时跟踪落实,导致突发事件后,该房地产被他行抢先抵押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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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后跟踪不及时,导致质押商品价值连续跌破警戒线和处置线。2014年8月,A银行审批同意对某商贸公司发放商品融资800万元,并对质押商品铝锭设置了相应的警戒线和处置线。但在贷后管理环节,客户经理未及时关注商品价格波动的情况,致使库存商品的价值在连续突破警戒线和处置线时,均未要求借款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商品数量,直至借款人违约后,才发现质押商品的价值早已低于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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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前高估抵押物价值,贷后疏于管理导致抵押物被他行查封。2012年4月,A银行审批同意对某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办理经营性物业支持融资6800万元,期限6年,分年等额还款,以该家居广场1~5层抵押,抵押物评估价值9700万元,抵押率70%。由于当时借款人为当地竞争性客户,A银行以可为客户提供更高的融资额度为条件,成功争取了该笔融资,为此抵押物评估价值较市场价值高估20%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借款人的运营状况并不理想,同时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行,抵押物价值严重缩水,2015年10月起,借款人开始欠息且无法按约定偿还当年到期贷款。在A银行准备采取法律手段清收该笔款项时,发现由于借款人在他行的贷款违约,家居广场1~5层的抵押物已被他行申请法院查封。A银行由于贷后管理跟进不及时,给诉讼清收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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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假茅台酒质押骗贷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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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基)是一家主营白酒及饮料批发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尤某。2010年6月,浙江恒基向当地A银行申请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以195箱50年茅台酒作质押(每箱6瓶价格合计17.1万元,折每瓶2.85万元),质押率为90%,同时追加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浙江恒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贷款,货运公司在履行代偿责任后,获得了上述195箱质押的茅台酒。货运公司将其中50箱茅台酒用于其关联企业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物。2013年5月,B银行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物流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及财务报表,骗取该行贷款,贷款到期后迟迟不予归还。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B银行抵押物品储存库里成箱堆放的茅台酒实为假酒,从而揭开了浙江恒基利用假茅台酒质押骗贷的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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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基从事白酒经销多年,此前经营情况一直较好,并在当地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声誉。2010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尤某拟转型房地产开发,但苦于资金不足,于是在自己的老本行酒业上打起了主意。尤某在向自己熟悉的一名小经销商张某透露了类似的想法后,张某从中牵线搭桥,并最终找到了贵州怀仁当地的假酒生产者三轮车夫卢某夫妇。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2012年,被告人卢某以9000~11000元/箱的价格,将1400余箱假冒50年茅台酒,分多次销售给被告人张某,销售额共计1500余万元;而后,被告人张某再将上述白酒以18000元/箱的价格,分多次销售给被告人尤某,销售额共计2500余万元;被告人尤某在购得上述白酒后,先后6次以浙江恒基的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采取提交虚假的公司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茅台酒销售发票、酒类流通附随单以及将554箱假茅台酒作抵押等方式,骗取上述银行贷款共计1.85亿元,造成多家银行实际损失共计5800万元。检察机关还指控,尤某为了能够顺利从银行获得贷款,利用各地普通发票不联网难以查询的漏洞,制作了大量虚假的茅台酒销售发票及酒类流通附随单,以及采取伪造公司审计报告、提交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2015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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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类型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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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尤俊杰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张海彬、卢友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杭上刑初字第415号,开放法律联盟网,http://openlaw.cn/judgement/4ae88557e8e94f9dac6abe56aa03701f?keyword=%282014%29,2015–07–22;《假茅台骗贷之谜》,论文网,http://www.xzbu.com/2/view-7046632.htm,201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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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23章 保证人的净资产与其保证能力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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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同于抵质押权等物的保证,保证的最大特征在于它是第三人以其个人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是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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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账面净资产与其保证能力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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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当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在信贷实践中,各家银行在考察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保证能力)时,一般都是以保证人的净资产为基础,扣除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再考虑一定的调整系数(如保证人的信用等级等),据此核定保证人的保证额度。例如,借款人拟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保证人净资产5000万元,已对外提供担保1000万元,尽职调查报告通常在简单罗列上述数据后,直接估算保证人可担保能力为4000万元,具备为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能力。实际上,以净资产为基础核定保证人保证能力的方法存在很大的问题,并不能反映保证人真实的代偿能力。由于历史成本是一切资产据以入账的基础,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历史成本)可能与市场价值差距很大。比如,化工企业购入昂贵的专用设备,从这些机器设备与厂房、钢筋、水泥黏在一起的那一刻开始,账面上反映几千万元的机器设备可能就只值几百万元了。再加上随着时间推移,机器设备出现的功能性损耗、实体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实际上,净资产仅表明清算意义上的代偿能力,而与代偿能力相关的是资产的市场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保证人的账面净资产与其保证能力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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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取决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与保证人财务能力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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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保证能力)与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因素实际上是一致的。第20章中谈到,借款人能否偿还债务的两大关键因素是收入和资产,同时还要考虑股东背景、债务结构、融资环境和客户的再融资能力等。在分析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时,同样也要考虑上述因素。目前基于保证人账面净资产核定其保证额度的做法,主要考虑了清算意义上净资产的代偿能力,而未考虑收入及其他影响代偿能力的因素。实际上,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主要取决于被担保债权的金额与保证人财务能力之间是否匹配,因此信贷调查和审查应像审核借款人一样审核保证人,要关注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现金流量,而不仅仅是净资产信息,要关注保证人自身是否过度负债,能否偿还自身的债务,关注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和信用记录,关注保证人还给哪些债务人提供了担保、额度多大、被担保贷款的形态(即五级分类)如何等,判断保证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多大。在此基础上,分析保证人本次担保额度与其财务能力是否匹配,判断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总之,银行要像审核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一样,审核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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