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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对他行或其他债权人违约,导致其可能无法全额偿还本行债务的,也应视同借款人对本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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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涉及诉讼金额超过净资产的×%(参考值为10%)以上时,需及时将诉讼情况、进展、风险及解决方案通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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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人涉及重大诉讼或银行融资出现违约,借款人应及时将保证人更换为本行认可的其他保证人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否则视为借款人对本行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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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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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关联企业在商品购销、提供劳务、资金往来、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通过制订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等方式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将会影响其偿债能力。该类条款主要适用于借款人关联关系复杂,特别是以往存在较为频繁或大额的关联交易等情形。关联交易限制条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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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内,当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债权安全时,应取得本行同意,否则即视为违约。重大关联交易指单笔交易金额占上年末资产总额的×%或占上年营业收入的×%中的较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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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内,借款人须确保在关联交易中按公允市场价格和结算方式采购原料(或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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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内,当借款人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比较频繁且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时,本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协调上下游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较大负面影响是指借款人任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营业利润率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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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转移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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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控股股东或下属核心子公司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影响很大,控制权转移限制条款包括限制股东转移对借款人控制权和借款人转移对下属核心子公司控制权两个方面。因此,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控制权转移限制条款,约定借款期限内,目前控股股东要维持对借款人的控股地位不变,或借款人维持对下属某几家核心子公司的控股地位不变,并维持集团目前的财务资金管理体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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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借款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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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属子公司借款将会增加借款人并表债务总额,并影响其偿债能力及再融资能力。因此,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子公司借款限制条款,约定在借款期限内,非经本行书面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借款,或下属子公司借款总额不得超过一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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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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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是借款人的或有负债,如借款人对外担保项下的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人被要求履行代偿责任,可能造成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短期内恶化。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限制借款人对外担保的条款,如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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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期限内,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以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对外设定抵(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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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期限内,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对第三方的担保金额限定在上年末净资产的×%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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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期限内,本行有权对抵押物进行重评,如未偿还贷款本金与评估价值之比超过×%(参考值为70%),应追加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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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期限内,本行有权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重评,如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约定重大不利变化的标准,如资产负债率上升15个百分点或净利润下降50%等),借款人应追加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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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超支或延期完工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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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超支将形成资金缺口,增加借款人或股东的财务负担,并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投产。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项目超支限制条款,如约定:项目超支部分由股东增资解决;或资金缺口由股东提供长期次级贷款解决;或项目超支部分如需对外融资,则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原资本金比例等。项目延期往往也会间接带来项目超支(如计入总投资的资本化的利息不断增加),同时还加大了市场风险,推迟了还款计划,增加了还款风险。为此,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当项目投产日期晚于某一约定日期时,借款人需及时将该事项及相关风险因素通知本行,本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就本行贷款风险控制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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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达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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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环保违规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要认真贯彻监管部门有关绿色信贷的政策,加强对企业环保风险的监测管理,信贷调查和审查时对有色、化工、水泥、制革、制浆造纸、印染、制糖、植物油加工、印制电路板、电镀等环境敏感行业或可能存在环保风险隐患的客户,可要求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下列环保达标条款,一旦企业触发相关条款,银行可及时采取前述保护性措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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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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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不符合“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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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未取得有效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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