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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70 4.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存在偷排偷放、故意直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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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72 5.企业环保治理设施不完善或无法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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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74 6.企业涉及环保、居民或职工健康等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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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76 资金监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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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78 借款人的账户行为及资金监管是否到位对贷款偿还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于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保障程度相对较弱,或本行贷款偿还直接来源于特定的销售收入或应收款项(如打包贷款、保理、发票融资等)。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资金监管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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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80 1.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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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82 2.借款人在本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销售收入按不低于本行贷款占比归集本行监管账户,并授权本行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管,优先用于按约定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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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84 3.如果借款人特定收入(即本笔业务的还款来源)提前实现,本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主要针对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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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86 4.借款人应将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作为××企业(购货方)回款或拨款单位拨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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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88 5.如果借款人连续×月(季度)在本行回笼的资金低于一定额度或一定比例,并对本行贷款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本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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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90 信息披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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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92 借款人按规定向债权银行披露有关信息是银行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判断其偿债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信息披露条款,约定借款人应及时向本行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或借款人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本行披露包括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等信息。当借款人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时,本行有权采取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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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94 重大不利事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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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96 在银企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危及银行贷款安全。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重大不利事件条款,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提款前,如借款人发生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资产质量明显劣变等重大不利事件,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其在借款合同项下规定义务时,银行有权中止执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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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898 信用放款保护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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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900 信用放款是指银行仅凭借款人的信用而无须提供抵质押物的贷款,发放信用放款的风险相对较高,因而往往需要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风险收益情况附加一定的条件。如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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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902 1.借款人应与本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借款人销售回笼现金须归集银行指定账户,并授权银行进行账户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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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904 2.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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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906 3.设定相关财务限制条款、贷款提前到期条款和交叉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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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908 4.借款人承诺在本行的存款、结算、中间业务占比不低于本行融资同业占比等,通过提高客户综合收益弥补或减小实际风险敞口。对于阶段性信用放款的,应明确约定贷款办理抵质押或保证手续的最后期限,在借款人可以提供抵质押物或保证人能够提供担保时,须及时办妥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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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910 银行要重视通过设置“两个条款”控制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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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912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到,一些国外银行牵头筹组的银团贷款,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能发生的不利于债权人的经营及财务行为有严格的限制、对企业借款后的预期业绩有明确的要求、对企业违约或未达到相关指标时银行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明确的约定,并事先在借款合同中详细地列明了有关财务限制条款和保护性条款。事实上,由于内部人行为的普遍存在,借款人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债权人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对借款人的一些经营及财务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当前,一方面,国内银行经营还比较粗放,有时还缺乏将信贷调查和审查发现的问题和不确定性因素,转化为细致的合同条款安排以控制贷款风险的意识;另一方面,当前国内银行过度竞争,竞相放宽贷款条件,银行有时也很难提出能够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借款人行为的措施,造成企业向银行借钱后,在贷款的使用上随意性较大,有些本该受到约束的经营和财务行为并无约束,损害或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而,从精细化管控风险的角度,银行要重视通过设置并在合同中约定“两个条款”,作为贷后管理的定量指标和重要抓手,一旦客户触及风险预警线,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银行贷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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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914 某银团贷款的财务限制条款和保护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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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916 2003年4月,某著名国际银行牵头为国内某外商投资项目筹组银团贷款,《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财务限制条款及保护性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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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918 1.借款人财务约定。(1)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前的任何时间,借款人的总负债(不包括借款人股东贷款的本息)与借款人的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65%;(2)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前的任何时间,借款人的速动比率不低于100%;(3)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前的任何时间,借款人的负债合计与EBITDA之比不得高于2.98;(4)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计算的该财务年度内的偿债保证比不低于2.55,2005年当年的亏损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美元,2006年当年的亏损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美元,2007年当年应不发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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