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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确定贷款金额时,还要关注借款人在本行的融资金额及占比应与其在本行办理的综合金融业务相匹配。如果借款人的全部借款均由本行提供,则应明确要求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销售收入应全额回笼至本行指定账户,借款人的存款、结算、网银、代收付,甚至个金业务原则上均应在本行办理。如借款人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并回笼销售收入的,原则上本行不应向其提供全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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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母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应以合并报表作为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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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团是一家从事机械制造、矿山开采、物流、贸易及房地产开发的多元化集团公司,集团母公司主要从事机械制造,并行使集团投资管理职能。该集团实行分权化的财务管理体制,下属子公司经集团总部批准后独立融资、自行偿还。2016年初,A集团母公司向B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期限1年,用于企业经营周转。经办行在按照银监会公式测算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时,直接采用了合并报表数据,测算结果为该公司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为3亿元。但如果按集团母公司报表数据测算,测算出的流动资金需求量则为负数。由于该笔贷款的借款主体是集团母公司,以集团合并报表测算集团母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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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同意筹组银团,造成多头融资和过度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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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某矿业集团三级子公司某煤业公司为建设年产120万吨煤矿及选煤厂项目,向A银行申请6亿元贷款。该煤矿所在井田可采面积36平方公里,可采储量约12500万吨,煤层厚度平均约5米,煤质为主焦煤和少量1/3焦煤,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服务年限40.3年,配套建设选煤厂一座。项目总投资14.7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4.4亿元,资本金4.4亿元,资本金比例30.6%,银行贷款10亿元;流动资金投资3000万元,由股东投入解决。项目计划2012年初建成投产,预计项目投产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利税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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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在营销该项目贷款的过程中,曾建议由该行牵头筹措银团为煤业公司提供10亿元贷款。当时煤炭行业形势良好,煤炭价格高涨,煤业公司为当地同业竞争性优质客户,谈判能力强,该公司不同意筹组银团。出于适当分散风险考虑,A银行最终审批同意对该项目发放不超过4亿元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7年,前提条件包括:(1)资本金与银行贷款同比例到位;(2)项目所需他行贷款已经落实,且与本行贷款大致同比例投入使用。项目最终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亿元,防止过度融资;(3)以项目采矿权抵押,A银行按贷款份额享有抵押权益,办妥合法、有效、可靠的抵押手续;(4)项目建成后,销售收入按不低于A银行同业占比归集该行,并接受A银行对账户资金的监管,优先用于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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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煤炭公司于2012年5月建成投产。由于近年煤炭行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公司2014年全年实际实现销售收入4.7亿元,亏损1.8亿元。A银行在对该项目的贷后检查中发现,先后有5家银行对该项目发放了18亿元贷款,其中至少有6亿元资金转入到集团关联企业账户,被集团挪作他用,项目实际到位资本金仅2.4亿元。A银行批准该项目贷款后,经办行在项目资本金未按比例到位、他行贷款已超额发放的情况下,分三次全额投放了4亿元贷款。目前煤业公司仅能勉强维持付息,各家银行贷款均处于高风险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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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26章 期限越长不确定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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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的内部评级法中,每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水平是由贷款违约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到期日(Maturity)和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4个风险要素决定,期限是影响一笔贷款风险权重及资本计提的重要因素。贷款的期限越长,不确定性越大,风险越大。例如,标准普尔AAA级客户,一年期违约率为0,5年期累计违约率约为0.24%,10年期累计违约率达到1.24%。即使是最优秀的客户,当时间拉长后,也可能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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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与风险、收益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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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既影响贷款风险,又影响贷款收益,还影响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首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贷款的期限越长,借款人、抵押物和保证人可能发生的变化越大,市场可能发生的变化越大,各种影响贷款偿还的不确定性越大,贷款风险越大。其次,贷款期限越长,资金来源的成本越高。虽然当前贷款利率的上下浮空间已经打开,但目前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只有一档,在贷款利率通常还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情况下,利率对长期贷款的风险补偿并不充分。再次,在目前存款期限趋于短期化的背景下,贷款期限越长,越加剧存贷款期限错配,越容易造成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重定价风险)。银行表外理财业务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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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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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贷款期限是指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起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日止之间的期限;广义的贷款期限是指从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日止之间的期限,即从签订合同到合同结束的整个期间。广义的贷款期限一般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即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1)提款期。提款期也称承诺期,是指借款人可以提取贷款的有效期限,通常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合同约定的提款期到期日止。如果借款人在提款期到期日没有提取全部贷款,未提取部分的金额就会自动取消。(2)宽限期。宽限期是指从借款人首次提款至首次归还贷款本金之间的时段,在这期间,借款人只要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利息,而无须偿还贷款本金;或本息都不用偿还,但是银行仍应按规定计算利息,直至还款期才向借款人收取。(3)还款期。还款期是指从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还本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止的期间。在整个还款期内,贷款本金可以分若干次在每个付息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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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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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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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通常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银行流动性管理需要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具体而言,短期贷款一般根据还款来源预期到账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中长期项目贷款一般根据借款人或项目预期现金流对贷款本息的覆盖情况(即借款人或项目的偿债能力),参考按最大还款能力测算的项目贷款偿还期、他行对本项目贷款的期限和借款人存量融资的期限分布等因素,确定本项目贷款的期限。国内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大多会选择持有直到到期,不考虑借款人再融资的因素,这样计算出来的贷款偿还期普遍都偏长。国外银行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解决贷款期限过长的问题:一是发放短期贷款,到期后再融资,并通过设定一系列严格的财务限制条款,持续监测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贷款所有权和风险;三是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转移贷款的信用风险,但不转移所有权(表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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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由于技术进步、消费升级、产品替代和市场变化很快,对制造业客户的贷款期限一般不宜过长,而且贷款期限越长,保证人和抵押物情况变化越大,从而也将影响第二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因此在现金流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缩短贷款期限。一般而言,制造业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宜超过5年。对评估测算偿还期较长的制造业项目贷款,要持谨慎的态度,要通过要求股东增加资本金等方式,削减贷款额度,缩短贷款期限。如多家银行对同一项目发放贷款,则本行贷款期限一般不应长于他行。在当前国内银行普遍采取持有直至到期的情况下,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较大,对期限、利率均比较敏感的中小银行普遍难以参与长期限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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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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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设定通常还涉及宽限期。固定资产贷款的宽限期通常指贷款期内借款人只付息不还本的阶段。由于项目建设期没有现金流入,项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作为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由资本金或银行贷款支付的。因此,项目贷款的宽限期一般根据项目建设期确定,且原则上不应超过项目建设期。但许多基础设施项目甚至在营运初期仍不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如果仅仅是不能还本,银行可适当延长宽限期;如果不能支付利息,则需要由股东提供现金短缺支持。宽限期越长,借款人后期的还款压力就越大,实际上银行承担了延迟还款的风险。因此,当项目建成后自身开始产生现金流时,就应以自身的效益开始还本付息,并设定合理的分期还款额度和还款间隔期。而对于以借款人综合效益还贷的项目,一般不应再设置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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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与项目特许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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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可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对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银行贷款期限须短于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期限较测算的项目贷款偿还期越长,贷款的安全性越高。一旦贷款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全部偿还,还可通过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的方式对贷款进行期限重组。考虑到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的特点,特许经营期后期往往对项目效益及贷款偿还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例如,高速公路、水电、火电等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如果项目对应的原有债务已清偿还毕或大部分清偿还毕,而项目剩余收费期限还较长,这其中就蕴藏着一些市场机会,银行可在项目偿债能力范围内置换剩余存量债务并适当增加一部分融资,以满足客户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运营效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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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管理不合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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