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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396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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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398 在美国,公司董事对股东价值的关注,实际上已经革命性地改变了全世界公司的运营方式。相较之下,共同基金董事没能以基金持有人的价值为先,是因为董事会像温顺的看门狗一样,不但疏于监督,而且似乎一直未能认识到成本至关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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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00 这一区别来自于对董事的使命陈述。一般公司的董事的使命是“不去做,就去死”,除了提高股东价值,别无选择。而对基金董事来说,则是“接受现状”,基金董事疏于监督,持有人价值的创造远低于最优水平。或者,采用巴菲特先生的表述:他们不想把自己塑造成德国短毛猎犬,而是想成为西班牙长耳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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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02 基金业如何才能尽量让董事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协调一致?常识指出,一个有效而简单的开始是:让基金董事会起草自己的使命陈述,并在基金年报中公布。这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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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04 大约有5 000万个面目模糊、默默无闻的基金持有人,因享受到了长期牛市的盛景而神魂颠倒,而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所得的份额远远少于应得的。他们本应从自己选出来并代表其利益的基金董事那里得到更好的服务。这些基金董事必须事奉一个、而且是唯一的一个主人:那就是相信基金董事能保护他们利益的基金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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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06 《马太福音》中完整的那一节是:“一仆不事二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厚此薄彼。你们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玛门(77)。”事实上,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金持有人就是应被事奉的主人。但他们本应拥有的财富被过高的基金费用严重侵蚀,而大笔的财富(显然是玛门的代表)却持续被共同基金经理所获得。基金董事有责任服务于那些选举出他们、相信他们、用自己的投资资金创建了基金的人们。基金持有人才应该是基金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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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08 十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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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10 基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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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12 尽管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着最美好的意愿,当时的主席阿瑟·列维特也强烈督促,但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基金董事已经变得“不懈地追求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所以在董事们做“西班牙长耳狗”而非“德国短毛猎犬”的又一个10年以后,我开始相信,不仅是共同基金经理,而是所有的机构资金管理人,都应遵行信托责任的联邦标准,这是一个基于原则(而非基于规则)的标准,在当今这个疏于代理责任的社会,它列举出了代人理财者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不言自明的权利,即代理人有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下这6大原则将构建起我理想中新的信托社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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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14 1 投资者有权让他们的资金管理人/代理人仅为其利益行事。简而言之,客户就是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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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16 2 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进行评估时,有权根据资金管理人和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勤勉精神和高度专业标准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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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18 3 应保证代理人作为负责的商业人士行事的权利,恢复被忽视的委托人作为股东的权利,还应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们履行对股东应尽的信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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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20 4 投资者有权要求共同基金在发行中遵守纪律并保持诚信,这同样也适用于基金营销者所提供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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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22 5 顾问费用的结构必须满足“合理”标准,该标准不仅基于费率设定,而且要基于总金额设定,更要参考该管理人其他客户的费用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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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24 6 消除所有妨碍达成上述目标的利益冲突,包括阻止公众(或联合)拥有共同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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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26 这6大原则要求共同基金“以基金持有人而非投资顾问的利益来组织、运作和管理”,这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却备受忽略的标准。让我们依照《马太福音》来表述这些原则,即“一个基金经理不事二主”,而那些将资金投资于共同基金的人,最终将成为唯一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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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31 共同基金常识(10周年纪念版) [:1703662323]
1703667432 共同基金常识(10周年纪念版) 第19章 基金治理结构:策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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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34 大 多数共同基金投资者不知道他们的基金公司是如何组织的。事实上,可能我们并没多少人去想过与之合作的公司的组织结构。为什么我们要关心呢?我们的银行是储蓄贷款协会还是商业银行,有什么关系吗?在这个例子里,既然每个账户有高达10万美元的保险(78),我们大多数人也许就不应该关心其他事情,只需得到最好的服务和最高的利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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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36 但在共同基金业里,我们应该关心公司的治理结构。基金的组织结构能对我们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可是,几乎没人关注这个问题。媒体不知道这个问题,也不关心或者只是接受现状。但共同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只是一个法律上的新问题,它还是决定基金集团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关系的根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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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38 除了某个明显的例外,所有共同基金集团都在一个单一结构下运作:股东拥有(更不常见的情况下,是受益人有效拥有信托资产)一组相互关联的投资公司(共同基金),并由其董事进行治理。该组中的每只基金都与一个外部管理公司签约,并由后者进行管理,同时支付后者管理费。管理公司提供基金存续所需的所有必要服务:投资顾问服务、发行与营销服务,以及运营、法律和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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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40 虽然基本公司结构和其他的共同基金组织相同,但那个唯一的例外自有其独到之处。这就是我于1974年创建的领航集团,它不是花上一笔费用雇用外部公司来完成所需的服务,而是按成本定价来管理自身事务。这两种结构的区别如图19-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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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67442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这两种结构都有考虑。该法案客观而公平地对待这两种结构,实际上,它并未确定表明要选择哪一种结构。但无论是哪种情况,《1940年投资公司法》清楚地阐明,共同基金由其持有人完全拥有,只能根据其所有者的利益运作。这条原则在该法案序言中也得以明确表述。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要实现这一基本原则几乎不可能。基金业的传统结构深陷于利益冲突之中,即共同基金持有人和运作共同基金、追逐高利润的基金管理公司所有者之间尖锐的利益冲突。当分配投资回报时,基金管理公司得到的越多,基金持有人得到的就越少。基金管理公司得到的一美元利润,就是共同基金持有人一美元的损失。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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