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670270
同时,FD方面认为,其合资的目的主要是“实现投资收益”,推选财务负责人的意图在于“控制投资风险”“起财务监督作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与GK公司相关高管的交流,GK方面认为,DK公司自始即由以X为主的管理层和GK公司实际决定公司全面运作,DK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GK公司。
1703670271
1703670272
目前,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GK公司自2004年~2010年12月31日构成对DK公司的实际控制,会计师则认为其间DK公司处于GK公司与FD公司共同控制状态,2011年GK公司对于DK公司始实施控制,相关会计处理为:以2010年12月31日作为合并日,按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对DK公司进行了合并报表,以相关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评估值)合并资产负债表,不合并2010年度利润表(体现投资收益)。
1703670273
1703670274
上述事实还需结合“控制”与“合并”的相关规则与理论进行讨论。一般认为,“控制”与“合并”的概念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例如,法律上、会计上以及实务当中,不同场合其含义或有不同。以下讨论主要基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有关“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相关规则或者政策要求。
1703670275
1703670276
按照会计准则的定义,所谓“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则是“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区别于“共同控制经营”与“共同控制资产”规定。
1703670277
1703670278
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703670279
1703670280
可见,会计准则规定了“控制”的定义,但同时使用“最终控制”概念,“最终控制”概念与法律上的“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或证券监管规则中使用的“公司控制权/公司控制权人”是否等效,尚不清楚。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的“企业合并”,是指控股合并,不涉及法律上讲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不包括合营合并(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也不包括合同合并(例如VIE或协议并表,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1703670281
1703670282
根据证监会有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9]
1703670283
1703670284
关于业务重组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问题,相关重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或者非同一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形,按照规定以及相关解释,应当比较重组双方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情况,并且根据相关比例决定符合申报条件的时间,比如非同一控制权人下业务重组,相关比例超过100%则须持续经营三年后才可申报。假定DK公司2010年年底的合并事项被认为属于非同一控制权人下业务重组,相关指标如下表所示。
1703670285
1703670286
1703670287
1703670288
1703670289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0年8月证监会相关非正式解释意见,会计上“同一控制”的概念与实务中“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有所区别,会计上的控制(同一控制)应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而“同一实际控制人”则未必,例如,兄弟姐妹、近亲属可以构成同一实际控制人,但不属于会计上的控制,进一步来说,兄弟姐妹、近亲属之间的业务整合在会计核算上不能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即作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但此类整合在计算有关业务重组导致的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指标时,可视作同一控制下的业务整合来计算。另外,根据个别观点,类似DK公司的情况,鉴于其判断控制关系时涉及的主体为具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法人主体,而非具有血缘关系的自然人,与上述“近亲属”特例情况似乎不具有可比性。
1703670290
1703670291
从理论上来说,会计上规定的“控制”和“合并”等,出发点主要在于明确利益流向与归属,其判断总体上偏重实质,这是会计作为“经济利益”的计量和表达工具的属性所决定的。相应地,合并报表的理论基础是母公司理论,而不是实体理论。法律的属性是“定分止争”,总体上偏重形式,但是具体到作为合并报表主体的公司法人,在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理论属性判断上,如“拟制说”“否定说”等也具有实质内容。所以,在实质意义上,会计上和法律上的“控制”“最终控制”“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人”等可以相通。
1703670292
1703670293
不过,在证监会相关规则和解释中,“公司控制权”“同一实际控制权人”等概念主要服从于界定发行条件的需要。例如,发行条件要求报告期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其目的是以控制权及其体现的经营管理没有变化、主营业务相对突出和稳定为标准要求,尽量保障上市主体未来得以连续发展、持续盈利。正因为如此,前述近亲属之间业务整合的特例,虽不属于会计上“同一控制”,却因其业务属性和血缘联系,或实际上有利于公司未来管控与经营(如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故将其作为同一控制权人下的业务重组。大致而言,在上述概念中,除了证券监管规则适用的某些特殊情况,“控制”含义基本相通,且主要从实质来认定。
1703670294
1703670295
根据一般会计准则,判断控制与否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投资者的相互关系;②公司治理结构;③潜在表决权;④日常经营管理特点。同时,会计准则解释特别指出,“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的条款只有在上述机构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情况下适用,否则不适用该条款。
1703670296
1703670297
不过,在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有关会计控制的判断可能存在种种歧误,例如:①以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权比重作为认定控制与否的决定因素。按照实质判断原则,如果认定某方在投资者相互关系、潜在表决权、公司治理结构、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方面存在控制事实,则不能以另一方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权优势为由,认定后者对公司实施了控制。②以某方有能力控制证明其具有控制权。控制是报告期内业已存在的控制事实,而不是控制能力。也就是说,即使一方有能力进行共同控制或控制,但在报告期内如果该方未运用上述能力,而由对方实施控制,则应认定为对方控制。有能力控制或共同控制,不能成为认定该方在报告期内实施了控制、共同控制的充分依据。③以合营一方实际经营管理该企业反证其不具有控制权。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合同约定可能指定一个合营者为合营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经营者并不控制合营,而是根据合营者按合同约定确定的并且交给经营者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进行运作。”如果经营者非但不是来自合约指定,而是合营的控制者本身,或者尽管合约规定一方为经营者,但该方实际控制合营,那么合营一方实际经营管理企业应是其在“投资者相互关系”中明显具有优势的主要佐证,并可以作为其实际控制地位的有力依据,而不是相反。总之,关于会计控制的实质判断,在规则和理论上具有某种程度的解释空间,所以对于同一事实可能存在不同认识。
1703670298
1703670299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论,可以看出,关于DK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判断,关键在于如何认识2010年年底以前(以下简称“前期”)公司控制状态,因为对于2010年年底董事会结构及公司章程调整后的控制状态,各方认识基本一致,即由GK公司实际控制。以下简要总结前期控制问题的不同判断及主要依据。
1703670300
1703670301
(1)认为前期由双方共同控制的依据。形式上的依据包括:①双方股份相同;②双方董事会席位相同;③重要管理岗位方面双方控制程度相当,FD方面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选派财务负责人,GK方面担任总经理及其他管理职位;④2003年章程规定的“特别条款”,证明了FD方面在财务控制方面对GK方面的制衡。
1703670302
1703670303
实质依据包括:①尽管FD方面陈述,前期GK方面在实际经营中起主导作用,但总体上GK方面仅有提议权,而无单方决策权;②事实上GK方面在任何重大问题上均需与FD方面协商一致;③早期合作的有关设计、技术、场地、商标等来自FD,在合作之初,显然FD居于主动地位,特别是截至目前FD拥有的商标对于DK公司的发展仍然影响较大[10];④自成立至今DK公司生产资质沿用FD方面资质,产品目录属于FD名下,在相关行业统计中亦归属于FD系列,业内大多将DK公司相关产品视为FD品牌组成部分;⑤FD方面在行业中具有优势地位,对DK公司管控状态具有潜在影响。
1703670304
1703670305
其他辅助或分析性依据:①鉴于前期合资协议、章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其他日常经营管理文件主要证明双方共同控制,以股东事后陈述来证明前期GK方面的实际控制,似乎缺乏足够的证明力或说服力;②增加董事、修改章程之后纳入合并报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经过谈判、争取而在形式上增加控制,此后的实际控制恰恰证明前期不属于GK方面实际控制。
1703670306
1703670307
(2)认为前期由GK公司实际控制的依据。形式上没有明显依据,不过,FD方面推选财务负责人并约定相关“特别条款”,并不等于FD方面控制了合营公司财务政策,财务负责人只是负责实施公司财务政策,而非决定公司财务政策,相关“特别条款”也仅是财务内控制度的具体体现而已。同时,总经理X长期获得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授权(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可以视为GK公司控制力的辅助依据。
1703670308
1703670309
实质依据主要包括:①FD方面对于事实状态的全面陈述:如前所述,FD方面确认,前期GK方面“全面负责DK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DK公司的战略部署、发展规划、分红派息、经营(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等)、财务预决算、对外投资、高管提名和任免等重大方面起主导作用”;尽管FD陈述中,其对于GK方面的董事会提议、分红提议的支持通过具有限定条件,但从实质理解,所谓的限定条件,例如,“只要有利于公司发展”“在FD公司现金流正常情况下”,并无实质约束,总体上可以理解为FD方面完全认同GK公司前期对于DK公司的实际控制;②从公司治理结构、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角度看,事实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部分权力重叠,经营层实际履行了董事会相当部分的职能。例如主导了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决定了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决定了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负责制定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实际行使了法定代表人职权,等等,构成GK公司控制的部分事实依据。
1703670310
1703670311
其他辅助或分析性依据,主要有:①FD方面2010年年底之前股权一直相对GK方面较弱,因为FS公司尽管属于FD公司“业务单元”,但并非全资子公司;②GK方面董事、高管的稳定性较强,GK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表X身兼股东代表、董事和核心高管三重身份,GK方面的董事主要为执行董事(FD方面则为非执行董事),而且在公司股权比例、公司治理结构、日常经营运作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GK方面增加董事席位比较合理而且比较符合实际。原因是,在董事结构变化之前即已由GK方面控制公司,董事席位增加前后公司控制方式并未发生变化;③DK公司的核心部件皆由GK公司供应,2010年年底GK方面把所属价值约10亿元资产(包括下属相关股权和资产)整体纳入DK公司,DK公司下属主要子公司如YK销售公司(利润占比约50%)等由GK方面主导运作;④从报表使用目的或体现报表可比性角度,认定前期控制更加合理。
1703670312
1703670313
从IPO申报的角度,不同的判断可能会影响具体申报工作。
1703670314
1703670315
(1)认定前期由双方共同控制。在会计处理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其影响是:①可能被认为属于“非同一实际控制权人下的业务重组”,即公司主营业务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最早在2014年(合并3年后)方可申报;②假定不被认定为上述非同一实际控制权人下的业务重组,由于2010年度体现较大投资收益,最早在2012年一季度方可申报。另外,目前律师已出具法律意见,认为DK公司前期实际控制人为GK公司,这与会计处理存在矛盾。
1703670316
1703670317
(2)认定前期由GK公司实际控制。GK公司对DK公司自成立至今均构成实际控制,在会计处理上将前期权益法核算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其影响是:不涉及报告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最近会计年度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问题,所以不影响申报时间。
1703670318
1703670319
综合上述有关事实、规定、分析观点等,项目组讨论认为:
[
上一页 ]
[ :1.7036702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