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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银行业的衰退中,通货与存款作为两种主要的货币形式在很短时期内是采用浮动比率兑换的(见第3章和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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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Bray Hammond,“The North’s Empty Purse”,America Historical Review, pp.8-11,Oct.1961。文中谈到北方政府为战争融资的三种方式,即发行绿钞、税收和借款。为了更方便地从国民银行提款并且扩大政府债券的市场,政府制定了《国民银行法》,这个法案的许多重要思想体现了1838年建立的纽约自由银行体系及1858年马萨诸塞州立银行法案的精髓。见Fritz Redlich, The Molding of American Banking, New York, Hafner,1951,Vol.Ⅱ,PartⅡ,pp.9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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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Simon Newcomb对以国民银行体系为战争融资的猛烈批评(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Our Financial Policy during the Southern Rebellion, New York, Appleton,1865,pp.199-222)。他的这本小书对我们在内战时期融资的理论问题作出了精辟、深刻以及具有原创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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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多讨论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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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后来这一规定改为100%:1900年3月14日的法案授权国民银行可以以票面价值从货币监理署处回收流通中的国民银行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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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这是在1874年6月20日的法律中规定的,这实际上放松了以前的管制,而只要求国民银行持有一定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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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初国民银行券的发行量被限制在3亿美元,在1870年7月被提高到3.54亿美元,1875年的《恢复铸币支付法案》完全取消了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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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73年年初,纽约市国民银行折价出售国民银行券以换回绿钞(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Chronicle, Jan.18,1873,O.M.W.Sprague, History of Crises Under the National Banking System, National Monetary Commission, GPO,1910,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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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货币的季节性流动,大量包括其他地区银行票据在内的通货流向纽约,而这些票据在纽约的作用不如绿钞大,原因是如下两项制度安排:(1)与其他城市的清算所不同,纽约清算所规定只能用法定货币结算赤字。(2)在1874年以前,国民银行券只能在发行银行的柜台或其指定(在纽约或其他储备城市的)的代理机构的柜台赎回。发行银行往往在后者保有存款以满足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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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的银行本可以简单地通过减少发行银行相应金额存款的方式来赎回票据,Sprague认为这是纽约的银行可以偶尔采取的合理措施。采取这种方式赎回可能会减少纽约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因此每赎回1美元的票据就会投放25美分的法定货币。然而,这种形式的赎回会导致发行银行准备金的减少并增加其他银行的责任,所以纽约的银行有充足的理由避免这样做。它们可以以0.25%的折扣向经纪商卖出票据,然后经纪商以0.125%的折扣再把票据卖给乡村银行,从中赚取绿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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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银行券的折价是否在1874年回购程序改变以前就存在还不是很清楚。1874年2月纽约市国民银行的主席Jemes Buell证实,当国民银行券“泛滥”时,纽约市国民银行拒绝国民银行券作为存款,但是“国家通货和绿钞并没有长期的差异”,他又提到在衰退期中(1873年9月)绿钞有“2%—4%”的溢价,不过从那以后“两者就完全一致了”(见Statement to the Committee on Banking and Currency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New York,1879,pp.5-9)。Sprague形容货币溢价是由银行在1873年9月到10月拒绝货币和存款之间的转换造成的,这也是绿钞和国民银行券价格不同的原因。10月22日是他最后一次记录报价,其中有一条说明写道:银行券维持票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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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74年6月赎回程序改变以后,财政部总是以票面价值赎回国民银行券,财政部用每家银行交付的相当于发行量5%的基金来赎回银行券。这5%的基金仍然可以用作存款的准备金,当然,通过银行券的赎回,每家银行的准备金都降低了。然而发行银行无法确认是哪家银行将银行券出售给财政部,所以纽约市其他银行可以合法地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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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顿国民银行的职员C.B.Patten在19世纪80年代写道:“国民银行券在华盛顿的某个中央机构——以及发行银行的柜台上——被以法定货币赎回……因此它们的市场价值与法偿财政票据,即绿钞相同”(The Methods and Machinery of Practical Banking,7th ed.,New York, Bradford Rhodes,1896,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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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也可参见Phillip Cagan即将出版的有关决定和影响1875年以来美国货币存量的专著,这是一项国民经济研究局的研究。文中所讨论到的发行利润是基于Cagan自己的计算。他认为收益率等于债券的收益减发行的费用,再除银行获取债券时的资本占用额度。资本占用,简单地说,就是债券市场价格及在其基础上发行票据总额之差。另一方面,货币监理署认为资本占用与债券全额市场价格相等(见其1873年的年度报告,p.xxxiii,以及后续年度报告),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收益率较低,并且被其他人所采用,见Report of the Monetary Commission of the Indianapolis Conven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898,pp.186-196;J.Laurence, Money and Prices, New York, Scribner,1924,pp.239-245,270271。在Laughlin的计算中,把债券的票面价值当做占用资本的数量,并且将债券市场价值超出票面价值的部分从“可贷流通资金”中减去。监理署和Laughlin都比较了债券的利息加上可贷流通资金的利息减去票据发行的费用所得的收益,与直接将占用资本以6%的利息贷出所得的收益。Laughlin和货币监理署的计算是一致的,除了Laughlin从“可贷流通资金”中减去发行银行将票据存在财政部所需的5%的偿债基金。因为该基金要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所以在计算发行收益时不必考虑这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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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94年12月对货币和银行委员会的陈述中,财政部部长Carlisle采用了货币监理署的方法得出了较低的发行收益,相较于直接借贷100美元所获得的6美元收益,每100美元市值的债券利润为6.52-7.83美元。根据Cagan的计算,发行债券的收益率是9.2%,而其他资产的收益率只有4.2%。银行家们在货币和银行委员会前的陈述中都沿用了货币监理署的方法。纽黑文国民银行总裁宣称5万美元对我们银行来说根本不值一提。纽约一家州立银行的总裁说,他之所以保留州许经营权,不是一时冲动,而是因为国民银行体系内确实无利可图。Carlisle总结了当时的观点:“当然,众所周知,国民银行内的流通金额只能赚取相当少的利润”(National Currency and Banking System, Report and Hearings before the House Committee on Banking and Currency, Dec.1894,H.Rept.1508,53d Cong.,3d sess.,Report, pp.7-9;Hearings, pp.49,15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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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们没有意识到发行票据盈利是因为表示这一利润的基础是错误的。或者,更有可能的是我们忽视了发行票据的某些成本,而且这一数字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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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1868年1月到1873年2月,我们估计的其他美国通货包括“3%凭证”,其目的是使复利票据(compound-interest notes)退出流通。两者都是法定货币,但复利票据是法定货币而“3%凭证”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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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63年3月3日的法案授权财政部部长发行不超过黄金存款账户20%的金元券。第一次发行是在1865年11月,这种流通券对海关、银行、纽约黄金交易所中的交易者来说都很便利。1878年,当铸币支付准备重新执行的时候,财政部部长Sherman停止了其发行。1882年7月12日的法案再次授权发行金元券,而实际上仅仅是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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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65年开始,金元券是信用货币还是仅仅作为仓单现在不是很清楚,根据财政部1928年的年度报告的第550-554页,从1866年到1882年的每年6月的数据中,财政部相对于发行金元券而持有的黄金数量总是与财政部外金元券的价值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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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惊异地看到,Mitchell在1863年3月3日法案的描述中并没有提到发行金元券的授权(W.C.Mitchell, A History of the Greenback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03,pp.110-118)。他提到(pp.225-226),由于财政部从关税收入中获得的金元券已经超过了公众债务的利息要求,1864年财政部部长Chase试图以略低于当前溢价水平的价格向进口单位出售金元券以便换回绿钞。国会也参与了此次出售金元券的授权。市场拒绝金币和金元券之间的不同报价,于是这个尝试被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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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 Hundred Years of Merchant Banking, J.C.Brown, pp.281-282,New York,1909;Evolution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of the United States, A.H.Cole, Journal of Economic and Business History, pp.417-418,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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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Cole(见注释[12])根据1879年在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Chronicle(pp.414-415)中第一次提及电缆传送判断出,直到当时电缆通讯才刚刚被采用,而且外汇交易商对于它的接受速度出奇的慢。出现如此长时间的滞后似乎令人难以置信,两位19世纪的作家也证实了事实并非如此。Henry Clews(Fifty Years in Wall Street, New York, Irving Publishing Company,1908,p.508)提到从1866年8月开始,伦敦的报价就使用电缆传送了。Henry M.Field(The Story of the Atlantic Telegraph, New York,1893,p.391)提到几个月间在美国发生的商业革命——“相距千里的伦巴第街和华尔街从今以后可以像邻居一样方便地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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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一个小的例外就是有6%的债券利息是用非黄金通货来支付的,这占到1867年政府全部长期债务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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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铸币支付中止开始,立法赋予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使用铸币支付利息的权力,这些法律中的“铸币”(coin)在当时指的是黄金,虽然这个词在后来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支持绿钞的人称,既然债券的利息只能用黄金来支付,那么政府就可以用绿钞来支付本金。为了应对投资者的质疑,政府在1869年3月18日颁布了《公共信用法案》(Public Credit Act),说明了政府偿付其债务时使用铸币或其等价物的理由,这种支付是有国家信用的。银币的提倡者则声称,使用银币而不是金币支付才满足法定承诺(Joseph Dorfman, The Economic Mind in American Civilization, New York, Viking,1949,Vol.Ⅲ,pp.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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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itchell指出,1863年加州通过《特别合同法案》(Specific Contract Act)规定,使用某种货币来支付合同应当具有可行性。“允许绿钞流通,但是在流通时不应该按其名义价值,而要根据其黄金价值计算”(Mitchell, A History of the Greenbacks, p.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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