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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Jones(Fifty Billion Dollar, pp.45-46)断言罗斯福总统反对存款保险并且要求国会反对Vandenberg修正案。参见Arthur M.Schlesinger, Jr.,The Coming of the New Deal, Boston, Houghton Mifflin,1959,p.433;B.N.Timmons, Jesse H.Jones, New York, Holt,1956,pp.18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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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ter H.Golembe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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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新政著名的“一百天”中唯一重要的立法,既不是新当局要求通过的,也没有得到当局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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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纯粹是国会的产物。近五十年来,国会成员一直努力通过立法实现这一目标,但没有成功;一些州有关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尝试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以前。1933年全国范围内存款保险的实行得益于以下因素:时间、住宅银行和货币委员会的主席(Henry B.Steagall)的坚持、立法得到了之前有着不同目标和利益的两大集团的支持——一方决心结束由银行破产引起流通中介受损的局面,一方希望保存现有银行体系。(“The Deposit Insurance Legislation of 1933”,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June 1960,pp.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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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Golembe,“Deposit Insurance Legislation”,p.198,注释[23]。在1933年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董事会议上,存款保险遭到了Harrison和Eugene Black的强烈反对,他们当时分别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委员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主要替代方案是在自由贷款机构下的RFC贷款,可能与10(b)节下联储对成员银行的贷款相结合。由联邦政府保证联储不会在贷款上遭受损失。另一个替代方案是放松成员银行的申请资格。该方案说明,存款保险遭反对的理由更多的是因为存款保险公司绕过了联储,并且会成为联储的潜在竞争者,而不是因为政府将成为存款的最终负责人(George L.Harrison关于联邦储备体系的论文,Columbia University Library, Harrison, Notes, Vol.Ⅲ,Apr.10,May 25,June 1,1933,pp.153-156,197200,205206;对此论文的详细描述参阅第5章注释[41]和相应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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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尽管这些限制给人的印象是存款保险是为了保护小储户,但是就像早期实行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样,对流通中介的保护才是存款保险立法的重中之重。为了支持这个看法,Golembe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原定在1934年6月30日实施的最初保险计划中,保险范围涵盖所有类型的存款账户,为每个储户都设立了最大限额,数目都非常大……只有在预计实行6个月的临时计划中,对每个储户有一个2500美元的限额。然而,最初的计划并没有实施。在对临时计划进行几次延期之后,对每个储户的保险额度扩大到5000美元……这可以使超过98%的储户得到全额保障。”此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帮助参保困难银行的过程中可以保护所有存款,并且立即支付受保存款,而不是等一段时间以银行接管者股利的形式发放,这说明保护流通中介免受银行破产的影响是存款保险最重要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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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临时存款保险基金的成员,费率是合格受保存款的0.5%。结果只有一半保费用于赔付,另一半在临时性基金运作结束时尚未使用的保费返还给了银行。在永久体系下,费率变为存款总额的1/12个百分点,每半年支付一次。1950年9月21日的《联邦存款保险法案》又一次改变了存款保险计费的基础。现在每半年的保险费的计算是建立在两个日期的报告平均值,而不是6个月的日平均数据的基础上;在决定计费基础时,从存款中扣除了包括现金在内的其他项目。此外,法案规定,参保银行所交的保费,扣除存款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损失,以及为弥补当年预期损失而计提补充到保险基金的部分,其3/5按比例计入有关参保银行账户,作为下一年参保银行应付的保费的一部分支付。1960年7月14日的一项修正案将这一比例提高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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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此外,大量清算所协会也会对其成员银行进行一定的监督。形式繁多的监管协议已经成为监管机构自身需要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监管机构的一个重要活动就是协调各机构之间的检查和不同的标准(参见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Annual Report,1938,pp.11-18;and FDIC, Annual Report,1938,pp.61-79)。也可参见Clark Warburton,“Co-ordination of Monetary, Bank Supervisory, and Loan Agencies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Journal of Finance, June 1950,pp.161-166。Warburton指出,联邦储备委员会应该放弃诸如对成员银行日常监管之类的职责,这些应当由关注各银行日常事务的机构来执行,如货币监理署、州立银行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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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战争时期的增加是因为1943年7月1日125家纽约州互助储蓄银行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它们和其他互助储蓄银行在1934年6月退出了临时存款保险计划。它们认为保险费率应该考虑它们的低风险因素,而且它们相信储蓄银行自己的保险机构可以比任何一家联邦机构更好地保护储户。纽约的互助储蓄银行在1934年7月1日创建了它们自己的保险基金。互助储蓄银行在新英格兰的两个州也组织了州范围内的保险计划。1943年,纽约计划及支持它的观点被摒弃,人们转而支持加入FDIC。人们认为在真正的突发情况发生时,州范围的保护是不够的,往往需要联邦援助。(A.A.Berle, The Bank that Banks Built:The Story of Savings Banks Trust Company,1933-1958,New York, Harper,1959,pp.65,7173.)也可参见FDIC, Annual Report,1960,pp.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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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参阅Milton Friedman,“Why the American Economy is Depression-Proof”,Nationalekonomiska Föreningens, sammantrade den 28 April 1954,pp.59-60。为了避免误解,我们必须说明存款保险只是避免银行体系发生危机的方法之一。我们并不是想说明其他方式没有存款保险好。避免危机的另外一种方法,参阅Friedman, A Program for Monetary Stability,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1960,pp.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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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每个国民银行把它的流通票据的负债通过存超额的基金的形式转嫁给财政部,即超过财政已经持有的5%的流通票据偿还基金。这些存款缩减了成员银行的准备金,但财政部用于赎回已通知赎回债券的资金又恢复了准备金。从1935年开始,当国民银行券从流通中退出时,联储银行将其交财政部收回。购买这些票据的资金通过财政部的账户支付给联储银行。财政部用其所有的已拔备的联储银行金元券存入自身账户,从而补充账户。这部分金元券来自政府从美元贬值中的获利的部分(参阅下文注释[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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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这个总额包括已经丢失或者损毁的数额、作为货币收藏品的票据和作为通货仍在使用的票据。通过未付的总额已经下降的比例判断,也许未付的总额中有一半迟早会被偿付并退出流通。如果我们忽略因为货币收藏而持有的数额,这说明大约有0.3亿美元的国民银行券已经丢失或损毁了。尽管绝对数量很大,但暗含的年均损失率却很小。从1864年到1960年的97年间,流通的国民银行券的平均数额是3.69亿美元。丢失或损毁的推测数额大约是这个平均数的10%或者大约每年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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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估计说明,每年每1000美元纸币中会有1美元丢失或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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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此外,《1933年银行法》规定,成员银行如果过度使用银行信贷“来投机性地持有或者交易股票、房地产、商品或用于其他任何与合理的贷款使用不相符的目的”,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对于不合作的银行,储备银行有权终止其“使用联邦储备体系的信贷便利”。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规定每个区的“单个银行以股票担保的贷款所代表的资本和公积金比例”。成员银行如果不听从官方警告,继续增加该种贷款,储备银行就会要求这些违规银行立即还清其以自有银行券为抵押的储备银行的90天贷款,并停止其再贴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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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L.W.Mints, A History of Banking Theor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5,pp.141,185,209,234235.这个建议早在联邦储备体系建立之前就提出了——当时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间还没有明显的区别——该建议主要禁止对银行间的账户余额支付利息,此账户余额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随时根据需求取出。在《1933年银行法》的讨论中以下观点被再次提出:无论活期存款是否是银行间账户余额,都反对对其支付利息。从O.M.W.Sprague(History of Crises Under the National Banking System, National Monetary Commission,1910,p.21)得到的引言很好地总结了反对对存款支付利息的一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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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利息支付的银行不能保证大量的储备,同时也无法运用吸收到的资金获得利润。特别是当这种资金的积累只是暂时性的时候,情况尤其如此。多余的贷款供给压低了利率,同时,当利率下降时,银行需要借出更多的资金,甚至贷款利率会降到与银行吸收资金的利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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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是寻求“卡特尔”权力的私人集团的典型观点: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支持控制医药行业准入的观点认为,收入过低的内科医生可能会作出“不道德”的行为。例如,参阅A.D.Bevaln, The Overcrowding of the Medical Profession, 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of Medical Colleges, Nov.1936,pp.377-384;Milton Friedman and Simon Kuznets, Income from Independent Professional Practice, New York, NBER,1945,p.12;以及注释[18]中引用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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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与否,都没有改变银行家使用资产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动机,这里收益的定义既包括非货币部分又包括货币部分。禁止付息只是一种政府强制性的固定价格协议。如果这项禁令有效,如果它在最初增加了现存银行的收益,如果银行业可以自由进入,那么效果可能变成通常情况下的公开市场效应:会存在比没有此禁令时更多的银行,每一个都只能发挥部分功能,并且竞争将使最初的超额利润消失,直到在银行领域技术和资本的投资收益和在其他领域相同为止。由于银行业不可以自由进入,因为要得到银行监管部门的许可,结果很可能是上述情况与完全禁止进入情况下的预期结果的折中:银行股票拥有更高的市场价值,对投入的技术和市场价值每一美元资本的回报也更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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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结论假设银行无法规避该禁令,但银行至少可以通过改变向存款者提供的服务数量来部分地规避这个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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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的禁令生效之后,出现了另外一个支持禁令的理由。在临时的存款保险计划中,计费基础只是受保存款;在提出的永久性计划中,计费基础是存款总额。城市银行抱怨说,在永久性的计划中,这样的做法会造成对小的乡村银行的补贴,因为城市银行的总存款相对于其保险存款来说大得多,而乡村银行的总存款相对于其保险存款来说大得不多。之后人们注意到,由于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银行费用——主要是城市银行的费用——的降低,抵消了其由于计费基础改变而增加的成本。(Banking Act of 1935,Hearings before a subcommittee of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Banking and Currency on S.1715,74th Cong.,1st sess.,1935,part 1,pp.29-30;part 2,pp.433,49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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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规范定期存款利率的联储委员会Q条例规定,如果州立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对定期存款支付的最高利率低于联储委员会的规定,则这些州内成员银行支付的定期存款利率的上限就是相对较低的州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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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称的改变标志着实权最终由储备银行转移到联邦储备委员会。在此以前,储备银行的首席执行官都是银行总裁(governors),该头衔通常授予中央银行运作的执行者。只有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行政领导才能被授予此职位并被以此相称。其他的成员只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成员,并没有被授予职位。从此以后,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成员在正式称呼上与实际中都是总裁(governor),银行的执行领导成了主席(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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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Marriner Eccles, Glass议员坚持财政部部长不应该再作为当然成员:“‘当我是财政部部长的时候,’Glass说,‘……我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影响力很大,并且……自从财政部部长对联邦储备委员施加过多影响时……我就经常怀疑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我认为他不应该在委员会里。’”(Beckoning Frontiers, New York, Knopf,1951,p.216)Eccles说Glass议员并没有反对货币监理署署长的当然委员资格,但是财政部部长Morgenthau很生气,因为是他的一个下属而不是他将成为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一员,因此为了平息其怒气,货币监理署署长的当然委员资格也被废除了。如同我们在第5章已经看到以及在第10、11章将看到的那样,财政部不需要实际的委员会代表资格就可以对委员会行为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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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联邦储备银行的首席执行官在《1935年银行法》中第一次被任命为主席(早期称为总裁),而不是董事会主席(又称为联储代表)。每个银行的董事会选举主席和第一副主席都要经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同意。从1942年开始,储备银行中每年选举出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五个代表必须是储备银行的主席或者副主席。自从《1935年银行法》之后,联储代表监管联邦储备券发行的作用大大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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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根据《1933年银行法》成立的,由所有储备银行的总裁组成。在银行发生紧急情况时,它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用自身账户购买政府债券(Federal Reserve Board, Annual Report for 1933,p.302)。Harrison试图说服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根据《1935年银行法》组建)采用类似的条款,但没有成功。在第一轮投票中,他的动议以6
:5通过,包括所有的银行主席和一个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成员投票赞成(那时只有6个委员会成员;从1955年开始才变成7个人)。动议最终在一场平局投票中失败,因为那个委员会成员改变了他的投票,虽然他仍然支持该动议,但他认为该动议不应该在没有得到广泛支持的情况下实施(Harrison, Miscellaneous, Vol.Ⅳ,letter, dated Jan.19,1937,Harrison to Eccles;also Harrison, Open Market, Vol.Ⅳ,minutes of meeting, Jan.26,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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