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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主张的“灵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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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双重目标区。货币当局在确定汇率目标区时可以将其分成软硬两种:硬目标区指货币当局通过干预维持的一个公开透明的、较窄的且不经常修正变动的汇率目标区;软目标区则不公开、范围较宽、由货币当局根据国际收支及国内外经济状况确定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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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可扩展。目标区的边界不是固定的,可以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程度而不断扩展,最终达到消除边界、实现完全可兑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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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可移动。目标区的中心汇率只是相对固定,必要时可根据国际金融稳定及国内通货膨胀等情况调整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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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民币汇率目标区制度,首先要确立人民币汇率目标区的上下限。汇率目标区过窄难以体现汇率的灵活性,汇率目标区过宽则会影响进出口贸易和资本流动的稳定性。2008年,杨明和王帅提出,鉴于欧洲货币体系曾普遍采用 ±2.25%及个别国家±6%的特例,考虑到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中的变数较多,目标区波幅应适当放宽在±5%为宜,但这一数字缺乏严格论证。2007年,王庆皓根据历史数据分析结果提出,汇率目标区的上下限应分别为均衡汇率加上其方差的2倍,即目标区的宽度为均衡汇率方差的4倍,但没有给出具体数值。2007年,郭娟娟用最小二乘法回归了中国1990~2005年的数据,发现名义汇率值围绕在均衡汇率值周围的15%范围内波动,因而将此间距设置为人民币汇率目标区的波动范围,但这在当前可能失之过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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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采用的“灵活的人民币汇率目标区制度”中包含双层目标区,在硬目标区内汇率基本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货币当局一般不进行干预;在硬目标区外、软目标区内,货币当局在必要时可适当进行干预。随着中国汇率市场化的推进,可以分三个阶段逐步扩展这两个汇率目标区,最终达到基本上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可兑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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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汇率目标区初建阶段,这两个目标区都应控制在较窄的范围内,一方面因为中国企业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另一方面是中国货币当局需要一个转变管理方式、积累经验的过程。在此阶段,中央银行应逐渐淡化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入市干预汇率的功能,更多地采用准备金率、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这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外汇市场中各类主体的行为。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采取直接投放外币或本币的方式入市干预。笔者在2010年建议硬目标区的宽度为中心汇率的 ±1%。鉴于中国2005年7月汇率改革后到2009年5月间人民币兑美元、欧元及日元的标准差分别为0.50、0.60及0.33,放宽至±1%是比较稳妥的。经过近几年来在汇率改革、资本项目开放等方面的推进,目前看来可以放宽到 ±3%~5%。此阶段的软目标区可设定为中心汇率的±8%~10%,以控制较大的、非正常的汇率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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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汇率目标区调整阶段,可随着中国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汇率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逐渐小幅扩大硬目标区至中心汇率的±10%~15%,较大幅度地扩大软目标区至中心汇率的±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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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汇率目标区合一阶段,逐渐较大幅度地扩大硬目标区及软目标区,并且前者比后者扩大得更快,最终实现二者合一,成为宽度为中心汇率±30%的单一汇率目标区,再逐步向人民币完全自由可兑换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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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汇率目标区制度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心汇率的确定,首先要选择中心货币,其次确定本币对中心货币的中心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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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货币的选择要根据本国的对外贸易情况,可以是一种或多种(一篮子)外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选用一篮子货币作为中心货币。在篮子中的外币币种及其权重要根据本国进出口、外资及外债等方面的情况决定,通常都会包括美元、欧元及日元3种外币。笔者认为,在建立人民币汇率目标区时应采用一篮子中心货币,以便真实地反映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状况,并充分体现人民币的国际购买力水平。我们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构筑了两种一篮子货币,狭义的一篮子货币仅选择中国对外贸易中四个最重要的伙伴国(单边/双边贸易额远超过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即美元、欧元、日元和韩元;广义的一篮子货币则选择更广泛的贸易伙伴,除上述4种货币外,还包括英国的英镑、澳大利亚的澳元、新加坡的新加坡元和印度的卢比,共8种货币,并分别构建了狭义人民币篮子汇率指数和广义人民币篮子汇率指数,或者称其为人民币窄汇率指数和宽汇率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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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认为汇率目标区的中心汇率应采用均衡汇率,即国际收支平衡和充分就业同时实现(即内外均衡同时实现)时的实际汇率。笔者认为,在汇率目标区初建阶段,不宜严格采用均衡汇率为中心汇率,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具备推出一个得到公认的人民币均衡汇率模型的条件,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以实现从目前参考一篮子货币到灵活的汇率目标区平稳过渡。在汇率目标区的调整阶段,在实现目标区扩展的同时,中心汇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均衡汇率方向缓慢移动,从而带动整个目标区的移动。在汇率目标区消亡阶段,中心汇率应日益接近均衡汇率。随着中国改革深化、开放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国外汇市场主体结构单一、中央银行垄断市场的格局必然会逐步改变。只有企业和银行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才有可能根据供求关系确定人民币的汇率,在此基础上才能使人民币汇率目标区的中心汇率逐渐接近均衡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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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国际化之路 人民币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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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可兑换是指一国的居民可以将其持有的本国货币按照一定的汇率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的权利。根据中央银行或政府干预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完全可兑换(对兑换的目的和数量没有任何限制)、部分可兑换(对兑换的目的和数量有一定的限制)及不可兑换。实际上由于外汇储备不足、金融系统不够健全等原因,绝大多数国家对兑换的目的和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是通常较少甚至不限制对内可兑换,即居民可以自由地在国内把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币资产,而较多地限制对外可兑换,即限制居民在境外自由持有外汇资产和自由用外币对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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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兑换目的的不同,国际上通常将货币对外可兑换分为经常项目可兑换和资本项目可兑换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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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是指本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往来的项目,包括对外贸易收支(包括出口货物所得外汇收入和进口货物的外汇支出)、非贸易往来(包括服务贸易收支及个人报酬和投资收益等)和经常性转移(包括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三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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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周小川指出,经常项目可兑换有利于提高经济的自由度,通过改善生产投入和获得先进的技术促进国内产出,同时简化进口手续和增加进口商品和劳务种类,使消费者直接受益。间接的好处是进口竞争对提高国内生产效率的影响以及国际市场的相对价格对投资分配提供的指导。但是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成本有两项:一是要求短期实际汇率低于其较长期均衡汇率水平,这就会提高进口(包括重要生产投入品和资本货物)的相对价格;二是保持经常项目平衡就意味着汇率不稳定性加剧,或者当局承受更大的压力从而采取政策措施以保持对外收支稳定,而不是保持国内经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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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经常项目可兑换带来的好处可能远远大于付出的成本。也正是这样的原因,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已经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协议》中第八条的规定,即“一国在实行货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时,不得对国际间经常性往来的对外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应兑付外国持有的在经常性交易中取得的本国货币”,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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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也称资本账户,是指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与金融项目,记录了金融资产在国家或地区间的转移。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包括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其中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对外交易;金融项目则涵盖一个经济体所有对外资产与负债所有权变更的交易,主要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附则的解释,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及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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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夸克和埃文斯将资本项目可兑换表述为取消对跨国资本交易的控制、征税和补贴。2002年,姜波克则将资本项目定义为“解除对资本账户交易施加的货币兑换、对外支付和交易的各种限制,基本实现资本自由流动”。由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个过程,故而也称为资本项目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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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但中国在1994年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1996年年底实现了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之后,对资本项目可兑换一直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这是因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利弊权衡甚为复杂,其有利之处包括:一是有利于本币从交易职能向结算、投资和储备等职能扩展,不断扩大本币在境外的应用范围和数量;二是有利于促进资本跨国自由流动,使资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三是有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鼓励外国私人资本的流入,可以弥补发展中国家储蓄和外汇的不足,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四是有利于通过外商直接投资自由进入提高本国技术和管理的水平;五是有利于本国居民通过对外多样化投资增加其资产收益并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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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可兑换可能产生的弊端包括:一是导致汇率的较大波动,资本的自由进出会相应地引起外汇供求关系的变化,难以维持汇率的稳定,这也就是绝大多数已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国家都采用浮动汇率制的原因;二是冲击国内经济,跨境资本的大规模进出不仅会通过对汇率的影响冲击国内经济,而且可以通过各种投机手段牟利,影响国内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三是引起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如果一国的经济规模不大、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机制不健全,短期资本的急剧流动就会造成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此外,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资本项目可兑换本来应该带来的正面影响可能还会被一些相关的负面因素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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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利弊权衡极为复杂,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总体来看,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大趋势,中国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势在必行。2011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为此应在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不断推进中国金融系统的改革,切实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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