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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借贷利率不一律,这与其说是高利贷的特点,不如说是封建社会的一个特点,封建社会的这种缺乏统一性,在许多方面由无数的事物表现出来。利率只是其中的一种。《管子》书中所记的利率就是不一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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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放款取息的事情非常普遍,当时叫作假贷〔226〕或称贷〔227〕。《史记·货殖列传》中常常提到放债致富的例子。如曹邴氏的“贳贷行贾”。最有名的例子是齐国的孟尝君,以大贵族大官僚兼大地主的身份,放债取息,以豢养几千名食客,一年的利息到十万以上〔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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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借贷基本上都是信用放款,没有抵押,只凭债务人出一张券契,各执一半,到期合券以偿。刘邦做泗水亭长的时候,交接朋友,常常赊账喝酒。据说债主看见刘邦醉卧时其上有龙,乃“折券弃责”〔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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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放款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形式。对于债主并没有多大风险,因为在封建社会中,人民的行动不自由,逃债虽不是不可能,究竟比较困难,债户离开土地往往就难以为生,而且债主对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人身往往有任意处分的自由。所以有时债务人的家产被变卖或被剥夺,一家人沦为乞丐。这就是孟子所谓“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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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系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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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淮南子·齐俗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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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汉书》卷二四《食货志》:“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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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农工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所从来久远,自高辛氏之前尚矣。靡得而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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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初学记》:“黄帝采首山之铜,始铸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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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子·山权》:“汤七年旱,禹五年水,民之无粮有卖子者。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粮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粮卖子者。”《竹书纪年》:“殷商成汤二十一年大旱。铸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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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书》(《太平御览》卷八三五引)、《六韬》(《艺文类聚》产业部卷六六引)、《吕氏春秋》、《史记》、《淮南子》等书都有“发鹿台之钱,散巨桥之粟”的话,《史记·周本纪》作“散鹿台之财,发巨桥之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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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唐兰《中国古代社会使用青铜农器问题的初步研究》。见《故宫博物院院刊》总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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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巴比伦在汉谟拉比的时候(约公元前2300年,相当于中国传说中的唐尧时代)已使用金银。从汉谟拉比法典的条文可以看出当时货币经济的发展阶段。(一)当时支付手段有二:一为银,一为谷;英译本往往泛用money(货币)一字,不知原文是什么。又第一一七条的gold(黄金)在原文中不知是否与money同一字。黄金只出现两次,而作为货币使用,只此一次。(二)银与谷的作用不同:白银除了用作交易媒介之外,一切罚款也用白银计算,而工钱和其他劳动代价则用谷,租车费也用谷;雇用长工、各种工匠,或租用船只,也可用白银。借贷方面大概银谷兼用,借银可用谷偿还本息。(三)白银凭重量计算,单位有米纳和锡克尔,没有铸造货币。巴比伦的铸造货币出现于希腊之后,而且是受了希腊的影响。埃及在希克索时期(公元前2100—前1600年)已使用金属为交易媒介(见莱因德《数学书》),包括金、银、铜三者,都是凭重量,以造成环形为主。它们的重量单位有卡特(埃两)和乌滕(埃磅),支付时都要秤称。埃及也是到亚历山大时期才正式铸造货币。以色列以金银为一般财富的代表,特别是白银,常用作价值尺度、支付手段和交易媒介;银字的意义同货币差不多(《摩西书》)。所以《旧约》中的银字,译成英文就成为“货币”。但以色列那时也没有铸币。金银的计算根据重量,单位是锡克尔。希腊在荷马时代,黄金、白铜、钢、铁、锡,同为支付工具(见《伊利亚特》),都凭重量,到公元前第6世纪才受小亚细亚的影响,使用铸币。罗马在公元前第4、5世纪已使用铜块为货币,也凭重量;到公元前第3、4世纪的时候,才用打印的办法,一枚阿斯原重一奥斯科拉丁磅,后改为一罗马磅。到公元前第3世纪才受希腊影响铸造银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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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翦伯赞《中国史纲》(1946年再版)第一卷第一一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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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郭沫若《十批判书》第一编《古代社会研究的自我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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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郭沫若在其《青铜时代》中举出下列四例(在《十批判书》中也曾举前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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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巳卜壳贞: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十一月。”(《殷契粹编》第八六六片,前七、三〇、二,又续二、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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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戊寅卜宾贞:王往,以众黍于冏。”(《卜辞通纂》第四七三片,前五、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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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贞小臣令众黍。一月。”(《卜辞通纂》第四七八片,前四、三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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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午卜盅贞:众黍于□。”(《卜辞通纂》别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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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氏根据众黍两字来证明殷代确已使用大规模的奴隶耕种(《十批判书》)。但卜辞中的众字,似乎只有质的意义,而无量的意义,因为有时众只是指一个人(见舀鼎铭)。所以众字不能证明大规模,甚至也不能证明其为奴隶。董作宾在《中国考古报告集》之二小屯第二本《殷墟文字甲编》的自序中说,殷代的人民也称人,也称众,众是一块方下有三人,并没有奴隶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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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舀鼎铭中记载匡季抢了舀的禾,引起诉讼,匡季自愿以田五田、众一夫、臣三人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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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翦伯赞《中国史纲》第一卷《初期封建社会》第二六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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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郭沫若《青铜时代·由周代农事诗论到周代社会》第一〇一页。《十批判书·古代社会研究的自我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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