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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世说新语·俭啬》第二九:“王戎女适裴頠,货钱数万,女归,戎色不悦,女遽退钱,乃释然。”又《晋书》卷四三《王戎传》。见本章注〔132〕。《齐谐记·东阳郡吴道宗》:“义熙四年,东阳郡太末县吴道宗少失父,单与母居,未娶妇。会道宗收债不在家,邻人闻其屋中砰磕之声,窥不见其母,但有乌斑虎在其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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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晋书》卷四七《傅玄传》:“泰始四年……上书曰……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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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参见本章注〔55〕所引《晋书》卷九五《隗炤传》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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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晋书》卷九九《殷仲文传》:“玄为刘裕所败,随玄西走;其珍宝玩好,悉藏地中,皆变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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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淮南子》卷一八《人间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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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南史》卷五《齐本纪下》:“潘妃放恣,威行远近,父宝庆与诸小共逞奸毒,富人悉诬为罪,田宅赀财莫不启乞。或云寄附隐藏,复加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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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陈书》卷九《欧阳頠传》:“世祖嗣位……初交州刺史袁昙缓密以金五百两寄頠,令以百两还合浦太守龚翙,四百两付儿智矩,余人弗之知也。頠寻为萧勃所破,赀财并尽,唯所寄金独在。昙缓亦寻卒,至是頠并依信还之,时人莫不叹伏。其重然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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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宋书》卷九三《隐逸传·陶潜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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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宋书》卷八一《顾觊之传》:“绰私财甚丰,乡里士庶,多负其责。觊之每禁之,不能止。及后为吴郡,诱绰曰,我常不许汝出责,定思贫薄亦不可居。民间与汝交关有几许不尽,及我在郡,为汝督之。将来岂可得。凡诸券书皆何在?绰大喜,悉出诸文券一大厨与觊之。觊之悉焚烧。宣语远近,负三郎责,皆不须还。凡券书悉烧之矣。绰懊叹弥日。”《北齐书》卷一一《文襄六王传》:“兰陵武王长恭……武成赏其功,命贾护为买妾二十人,唯受其一。有千金责券,临死日,尽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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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北齐书》卷二二《李元忠传》:“性仁恕,……家素富实,其家人在乡,多有举贷求利,元忠每焚契免责。乡人甚敬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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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宋书》卷六一《江夏文献王义恭传》:“大明时资供丰厚,而用常不足,赊市百姓物,无钱可还,民有通辞求钱者,辄题后作原字。”又卷八一《刘秀之传》:“秀之从叔穆之为丹阳。……时赊市百姓物,不还钱,市道嗟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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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南朝佛寺志·阿育王寺佛寺》:“梁大同……至孝武太元九年……十六年孝武又使沙门僧尚加为三层,即梁武帝所开者也。初穿土四尺得龙窟及昔人所舍金银环钏钗镊诸杂宝物,可深九尺许。”《南齐书》卷三八《颖胄传》:“长沙寺僧业富,沃铸黄金为龙数千两,埋土中,历相传付,称为下方黄铁,莫有见者,乃取此龙,以充军实。”《南齐书》卷四一《张融传》:“孝武起新安寺,僚佐多钱帛,融独百钱。”《南齐书》卷五三《虞愿传》:“明帝……以故宅起湘宫寺,费极奢侈……新安太守巢尚之罢郡还,见帝曰,卿至湘宫寺未?我起此寺,是大功德。愿在侧,曰:陛下起此寺,皆是百姓卖儿贴妇钱。佛若有知,当悲哭哀愍,罪高佛图,有何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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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释氏通鉴》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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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梁书》卷三《武帝》中大通元年:“舆驾幸同泰寺设四部无遮大会,因舍身,公卿以下以钱一亿万奉赎。”同书,太清元年,“三月庚子高祖幸同泰寺,设无遮大会,舍身。公卿等以钱一亿万奉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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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公元前2000年前巴比伦的庙宇便执行银行业务。现在遗存的土简,记录着女庙祝放款的事情。这土简即有一种期票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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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古代罗马的庙宇,也替私人办理金融交易。欧洲在中世纪时,人民往往将钱财委托教会保管。有的作为存款,随时可以提取。在12、13世纪的时候,天菩拉(Templars)教派变成一种宗教上的银行,经营各种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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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褚稼轩《坚瓠续集》卷四《盗常住钱》:“庄椿云,盗常住一文钱,一日一夜长三分七厘利,第二日夜利上又长利,来世作马牛偿之。所以云作一生之容易,为万劫之艰难。若舍一文钱入常住,一日一夜长福亦尔。又藏经云,牛日还八文,马日还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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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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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魏书·释老志》:“先是长安沙门种麦寺内,御驺牧马于麦中,帝(太武帝)入观马,沙门饮从官酒,从官入其便室,见大有弓矢矛楯,出以奏闻,帝怒曰,此非沙门所用……阅其财产,大得酿酒具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盖以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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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南齐书》卷二三《褚澄传》:“渊薨,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貂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帻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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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南史》卷七〇《甄法崇传》:“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道人惊云,近有人以此金质钱,时有事不得举而失。檀越乃能见还,辄以金半仰酬。往复十余,彬坚然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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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隋书》卷四五《文四子传·秦孝王俊》:“(高祖时)其后俊渐奢侈,违犯制度,出钱求息,民吏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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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隋书》卷四六《苏孝慈传》:“先是,以百僚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孝慈以为官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之。请公卿以下给职田各有差,上并嘉纳焉。”《北史》卷七五《苏孝慈传》有同样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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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开皇八年,“……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至十四年六月,工部尚书、安平郡公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扰百姓,败损风俗。……于是奏皆给地以营农,回易取利,一皆禁止。十七年十一月诏在京及在外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并听之。唯禁出举收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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