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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纲鉴汇编》说:“其钱之大小一如开元,文亦如之,用徐铉篆文。”关于铁钱的铸造年份,各书也不一致。陆游《南唐书》和《五代史·南唐世家》都说建隆元年已铸铁钱,到乾德二年才发行流通。《泉志》引钱若水的话,说建隆四年韩熙载才请铸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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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十国纪年》。《旧五代史》卷七七《晋书》第三《高祖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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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翁树培《古泉汇考》:“考唐宋以来纪元永安者,惟夏乾顺改元永安,凡三年。元年当元符元年。夏国多铁钱,此皆夏钱欤?其曰一百一千,盖所当之数也。但此钱既于西山房山等处掘得,苟非刘守光所藏大安山之钱当亦辽以前物,究不敢谓是夏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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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倪模《古今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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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初尚龄《吉金所见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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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戴熙《古泉丛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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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近人罗伯昭主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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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翁树培已疑心是刘守光所铸(见本章注〔54〕)。近人方若(见《言钱别录·永安钱考》)、郑家相(见《古钱大辞典》下编·五画)等都力主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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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旧五代史·周书》卷一三五《刘守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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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册府元龟·钱币三》:“长兴元年正月,鸿胪少卿郭在徽奏请铸造新钱,或一当十,或一当五十。兼进钱谱一卷,仍于表内征引故幽州节度使刘仁恭为铁钱泥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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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洪遵《泉志》引董逌的话说:“幽州刘守光钱,面文曰应天元宝,背文曰萬。”实际上在钱币上作“万”,而不作“萬”。近代钱币学家认为应圣、乾圣、应元等钱为一套,应同属刘守光。张伯《五代十国货币考》即作如此主张。但他把乾圣元宝的“圣”字读作“重”字,把这钱误读作“乾元重宝”(见张伯《刘燕钱史续考》)。丁福保在他的《古泉学纲要》和《古钱大辞典》中也作乾元重宝。1960年马定祥向我指出,应读作乾圣元宝,一查果然以前的人都读错了。这是由于“圣”字不是十分清楚。然而如果仔细看,还是看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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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资治通鉴》卷一九五贞观十一年八月引魏征的话:“贞观之初,天下饥歉,斗米直匹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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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唐律疏义》卷四《平赃者》:“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又卷一一《受人财请求律》:“受人财而为请求者,谓非盐临之官,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又卷一五《故杀官私马牛律》:“假有马直十五匹绢,准盗合徒二年。”又《犬伤杀畜产律》:“假有甲家牛觝杀乙家马,本直绢十匹,为觝杀估皮肉,直绢二匹,即是减八匹绢,甲偿乙绢四匹。”《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职》:“凡计赃者以绢平之。”注:“准律以当处中绢估平之。开元十六年敕,其以赃定罪者,并以五百五十为定估,其征收平赃并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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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唐律疏义》卷二六《负债违契不偿律》:“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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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册府元龟》卷五〇一《钱币三》开元二十年九月:“制曰,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令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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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唐会要》卷八九开元二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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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财计》:“贞元十二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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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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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顺宗实录》卷三:“常有农夫以驴负柴至城卖,遇宦者,称宫市取之。才与绢数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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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云山杂记》卷四《物价至微》:“开成中,物价至微,村落买鱼者,俗人买以胡绢半尺,士大夫买以《乐天诗》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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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李绰《尚书故实》:“《清夜游西园图》,顾长康画。……元和中,准宣索并钟元常写《道德经》同进入内。后中贵人崔潭俊自禁中将出,复流传人间。维素子周封,前泾川从事在京。一日有人将此图求售,周封惊异之,遽以绢数匹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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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张读《宣室志》卷一〇:“薛蒿镇魏时,邺郡人有好鹰隼者。一日有人持鹰来告于邺人,遂市之。其鹰神俊,邺人家所育鹰隼极多,皆莫能及。常臂以玩,不肯去手。后有东夷人见者,请以缯帛百端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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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唐摭言》卷四《义气》:“李北海,年十七,携三百缣,就纳国色。”朱启济《妖妄传·素娥》:“(武三思)左右有举素娥,曰:相州凤阳门宋媪女,善弹五弦,世之殊色。三思即以帛三百段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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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唐国史补》卷上:“渑池道中,有车载瓦瓮,塞于隘路。属天寒,冰雪峻滑,进退不得。日向莫,官私客旅群队铃铎数千。罗拥在后,无可如何。有客刘颇者,扬鞭而至,问曰,车中瓮直几何?答曰,七八千。颇遂开囊取缣立偿之。命僮仆登车断其结络,悉推瓮于崖下。须臾车轻得进。群噪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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