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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文献通考·钱币考二》:“大凡旧岁造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缗,新旧相因。大观中,不蓄本钱,而增造无艺,至引一缗,当数十钱。”(《宋史·食货志》作“当钱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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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二《楮币类》引《长编》(《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卷三二八《章楶传》:“(崇宁大钱发行后)未几新钞法行,旧钞尽废,一时商贾束手或自杀。縡得诉者所持旧钞,为钱以千计者三十万,上疏言钞法误民,请如约以示大信。上怒罢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四川钱引》:“崇观间陕西用兵,增印至二千四百三十万缗……由是引法大壤……蔡京患之,大观元年改交子为钱引,旧交子皆毋得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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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崇宁二年十月十四日诏:“两淛杭越温婺等州秋田不收……致人户渐至逃移,贼盗滋多,物价增长,细民不易。”又大观三年九月六日诏:“东南路比闻例有灾伤,斛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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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续通鉴长编拾遗补》卷二三崇宁三年四月辛酉:“然当时(崇宁初)运粮入中,不计价值之贵。鄯廊米斗不下三四贯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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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同上卷一八,建中靖国元年八月壬子:“且以无为军言之,民间买绢一匹,须用一贯四五百文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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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大观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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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宋会要辑稿·刑法二》大观元年八月十二日诏:“在京有房廊屋业之家,近来多以翻修为名,增添房钱,往往过倍;日来尤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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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上三·布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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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宋会要辑稿·均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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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盐中》:“(宣和)四年,榷货务建议,古有斗米斤盐之说,熙丰以前,米石不过六七百,时盐价斤为钱六七十;今米价石两千五百至三千,而盐仍旧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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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续通鉴长编拾遗补》卷五一宣和七年十二月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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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二《楮币类》引《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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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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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萍洲可谈》卷一:“兴国贾公自京师归,余问物价贵贱,贾曰,百物踊贵,只一味士大夫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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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财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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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廿二史劄记·宋制禄之厚》:“惟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全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观于真、仁、英诸朝,名臣辈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犹多慷慨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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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宋代官吏收入,除月俸外,还有各种实物如绫、罗、绢、绵、禄粟、随身傔人衣粮和餐钱等。而且月俸很少实发,多为折支。史书说是:一份现钱,两份折支。所谓折支,是指发实物。这里作价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宋初,据说折支的东西,只值得一二成或二三成。所以计算起来非常困难。元丰时折支也以三分之二计算。假定俸额照数发放,三太三少的四百贯仍算作四百贯,绢一匹作一千三百文,一罗作三绢,一绫作二绢,棉花每两作三十五文,其他如禄粟等一概不计。但上面的金额都是省陌,每百文只有七十七文足钱。这样计算出来的货币所得,已经算是一个粗略的数字。再将这金额折成大米,那就更加有出入了。这里是以11世纪后半的平均米价为标准,即每公石八百三十九文足钱。但实际上当时个别年份和个别地区的米价,相差是很大的。如果以元丰年间苏东坡所提广东每斗二十文的价格为标准,那么,三太三少每月的真实所得就不是四百公石,而是一千多公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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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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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大宋宣和遗事》前集宣和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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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南渡录》卷一靖康元年十二月十九日:“京师大雪,深数尺。米价腾贵,斗米至三千钱。”《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记建炎元年四月辛酉金人退出开封时:“物价踊贵,米升至三百,猪肉斤六千,羊八千,驴二千,一鼠亦直数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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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五建炎三年七月:“时东京米升四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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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三二靖康元年正月二十七日圣旨:“朝廷近为大金围攻,京国方讲议和,须犒金银币帛数目,金银最为紧急。……可自今月二十七日为始,应京城畜金之家所有之数,或以埋藏,或以寄附,并限两日,尽数赴元丰库、大观库、左藏库、榷货市易务、都茶场送纳。金每两价钱二十贯,银每两一贯五百文;先次出给凭由公据,候事定支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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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靖炎两朝闻见录》上,靖康元年十二月十九日:“又诏许纳金银人计直给还茶盐钞,金每两准三十千,银每两准两贯三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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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丁特起《靖康纪闻》靖康二年正月十三日榜:“金每两三十五千,银每两二千五百省。”《靖炎两朝闻见录》上,靖康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官司犹惧其未能收集,乃于四壁置场十处,堆朵官钱以收买,金每两三十五贯,银每两二千五百。多有赴阙壹者。”《三朝北盟会编》卷八三靖康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又以官钱高价收买,置十数场,金每两三十五贯,银每两二贯五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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