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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090 〔269〕《宋会要辑稿·食货四〇》绍兴元年七月三日:“上问昨夕闻已籴新米,莫少减价否?张守奏,有人自浙西来,前此斗一千二百者,今减作六百。上大喜曰,不但军不乏食,自此可免饿殍。在细民岂小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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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092 〔270〕《宋史》卷六七《五行志》绍兴二年春:“两浙福建饥,米斗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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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094 〔27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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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096 〔272〕同上卷八八绍兴五年四月庚戌李光言:“近来两浙米价例长,街市每斗已七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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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099 〔273〕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二《不抑价》条下说:“绍兴五年,行在米千钱,时留守参政孟庾、户部尚书章谊亦不抑价,大出陈禀,每升粜二十五文,仅得时价四之一,既于小民大有所济。次年米贱,令诸路以上供钱收籴,复多盈余。况村落腾涌,极不过三两月,民若食新,则价自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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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01 〔274〕《宋会要辑稿·食货四〇》绍兴八年九月四日萧振言:“臣尝询浙西,凡秋成米贱之时,其价概以官斗,每一斗民间率用钱三百足。亦有三百已下。今来收籴,须是量增价值。其价随时高昂,为之增减,常使官中比民间价十分中多一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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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05 〔275〕《宋史》卷六七《五行志》绍兴五年夏:“潼川路饥,米斗二千,人食糟糠。”又六年夏:“蜀亦大饥,米斗二千,利路倍之,道殣枕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〇九绍兴七年:“春广西大饥,米千钱,人多饿死。”又:“四川饥馑,米价钱三千。”《宋史》卷六五《五行志》绍兴九年:“江东西浙东饥,米斗千钱,饶信州尤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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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07 〔276〕《宋会要辑稿·食货》四〇之一四,绍兴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臣僚言:“荆湖之南即今米斗百余钱,谷价之贱,未有如此时者。今日钱荒之弊,无甚于湖南。兼并之家,积谷于廪,以待凶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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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09 〔277〕《宋会要辑稿·食货》四〇之一四,绍兴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诏:“今米价每斗止于百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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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11 〔278〕《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和籴》绍兴十三年:“荆湖岁稔,米斗六七钱,乃就籴以宽江浙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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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13 〔279〕熊克《中兴小历》绍兴二十六年七月:“淮南曹司具到。米价最贱处每斗一百三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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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15 〔280〕《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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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17 〔281〕《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和籴》:“二十九年,籴二百三十万石以备振贷,石降钱二千,以关子、茶引及银充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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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20 〔28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七:“比年江西湖广米方数十钱,而职田米乃令折价至三四千。”(三十一年十一月陈俊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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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22 〔283〕《续通鉴长编拾遗补》卷一,建中靖国元年八月壬子引《宋九朝编年备要》:“且以无为军言之,民间买绢一匹,须用一贯四五百文足。”《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绍兴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盖当时(崇宁二年)县令不谨其始,却将下户募脚盐钱每二百二十文,折纳绢九尺。”大观初江西十郡和买一匹约合九百钱(《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上三》)。这种和买等于一半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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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24 〔284〕钱引在大观年间经过一次整理之后,购买力提高。《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会子》条载:“及张商英秉政,奉诏复循旧法。宣和中商英录奏当时所行,以为自旧法之用,至今引价复平。”所谓旧法,就是限制发行和蓄有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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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26 〔285〕表中价格,包括市价和官价。市价比官价敏感,变动得多。但官价也追随市价。又政府收绢则作价低,出绢则作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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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28 〔28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一。《宋史》卷三七四《李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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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30 〔28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建炎二年六月:“至是博文以利州路增屯西兵,军食不继……后以便宜,增印钱引六十二万缗。自后诸大臣相继视师,率增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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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32 〔28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九建炎三年十一月:“宣抚处置使张浚以便宜增印钱引一百万缗,以助军食。其余八年间,累增二千五十四万缗。浚又置钱引务于秦州,以佐边用。”《宋史》卷三七四《李迨传》:“自来遇岁计有阙,即添支钱引补助。绍兴四年添印五百七十六万道,五年添印二百万道,六年添印六百万道,见今泛料太多,引价顿落。缘此未曾添印。”据《蜀中广记》,自绍兴元年到六年,共增二千零七十万。计元年增六十万,二年增一百四十万,三年增五百万,四年增五百七十万,五年增二百万,六年增六百万,八年增三百万,九年增二百万,十年增五百万,十三年增四百万,二十九年增一百七十万。《宋史》卷二九《高宗纪》绍兴十年三月,“增印钱引五百万缗付宣抚司市军储。川陕宣抚副使胡世将屡言金人必渝盟,宜为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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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34 〔289〕《文献通考·钱币考二》绍兴七年二月:“川陕副帅吴玠请置银会于河池,五月中书省言引数已多,虑害成法,诏止之。盖祖宗时,蜀交书放两界,每界止一百二十余万,今三界通行,为三千七百八十余万。以至于绍兴末年,积至四千一百四十七万余贯,所有铁钱,仅及七十万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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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36 〔290〕《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一六《财赋三·川陕铸钱》:“川陕旧皆行铁钱。祖宗时,益利夔三州皆有铁冶,故即山铸钱,邛州旧铸钱十二(万?)缗。建炎初转运判官靳博文,以为岁费本钱二十一万,得不偿费,乃罢之。绍兴十年郑亨仲为四川宣抚使,始即利州铸钱,岁十二(万?)缗,以救钱引之弊,率费二千而得千钱。……二十三年……明年诏邛州岁铸三万缗,利州九万缗,共费本钱引十七万五千缗,每千率费千四百缗。二十五年又诏利州铸大小钱各二万,凡大钱千重十二斤,小钱千重七斤有半,于是岁省鼓铸本钱三万。三十一年再减利州钱为六万缗,大小各半之。施州旧亦铸钱万缗,南平军数千缗,绍兴末皆减。今蜀中岁铸十万七千。”《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四:“十五年七月戊申复置利州绍兴监,岁铸钱十万缗,以救钱引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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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7138 〔291〕《宋会要辑稿·定赃罪》一二之八,绍兴二十七年三月七日:“若盗钱引十道,便以十贯为罪,市价近八贯,比之铜钱,止是四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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