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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四年,在颁布《大清银行则例》的同时,又颁布了《银行通行则例》,规定银行的九项业务,即:票据贴现,短期拆款,存款,放款,买卖生金银,兑换,代收票据,发行票据,发行银钱票。凡是经营这九种业务的店铺,都称之为银行。所以票号、银号和钱庄都适用这一则例。又规定银行的资本构成可以为独资、合名或合资,但对于资本的数额却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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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各省的官银钱号在清末已开始改称银行。如浙江官钱局于宣统元年改为浙江银行,广西官银号于宣统二年改为广西银行,福建官钱局于宣统三年改为福建省银行,贵州官钱局改为贵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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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发行银钱票的项下,规定在纸币法律尚未颁布以前,各种官私行号,都可以暂时发行银钱票。只有官设行号,每月要将发行数目及准备金数目按期咨报度支部,该部也可以随时派员前往稽查。而私设行号,似乎反而不受管理。宣统二年才拟定《兑换纸币则例》,规定发行准备须有五成现金、五成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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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不论是官商合办的或私营的股份银行,差不多全着眼在发行钞票上,也可以说全靠发行钞票来维持和赚钱。本来银行的作用在于扶助工商业,应当以存放款为主要业务。但当时中国的工商业不发达,除非银行方面有积极发展工商业的计划,而采取主动,否则当没有适当的工商业可以扶助。当时办银行的人,很少有为社会增进福利着想的。在人民方面,有钱的人,除买置房地产以外,剩下的多加以埋藏〔518〕。所以银行无法收集大额的存款。少数的存款,都被外国银行和本国的票号钱庄所取得。所以清末的新式银行不能有一种正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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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币史 〔1〕顺治钱背文所代表的局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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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陕西省局)、河(河南省局)、临(山东临清局)、昌(江西省局)、宣(直隶宣府局)、宁(甘肃宁夏府局)、蓟(直隶蓟州局)、江(江苏江宁府局)、延(陕西延绥局)、浙(浙江省局)、原(山西省局)、东(山东省局)、云(山西密云镇局)、福(福建省局)、西(或为山西省另一炉局名)、阳(山西阳和镇局)、同(山西大同府局)、襄(湖广襄阳局)、荆(湖广荆州局)、云(云南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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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局(河)、陕西省局(陕)、临清府局(临)、宣府局(宣)、蓟州府局(蓟)、山西省局(原)、另一山西省局(西)、大同府局(同)、江西省局(昌)、宁夏府局(宁)、江宁府局(江)、浙江省局(浙)、山东省局(东)、福建省局(福)、云南省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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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熙六年以后增设,有江苏省局(苏)、湖南省局(南)、广东省局(广)、广西省局(桂)、甘肃巩川府局(巩)、福建漳州府局(漳)、台湾局(台湾)等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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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废的是临清、宣府、大同、宁夏、江宁、漳州等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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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五《钱币考三》:“雍正九年……安徽开局于江宁府,设炉四座,钱幕满文铸宝安二字。……十二年……停安徽宝安局鼓铸。”按:是时安徽布政使司驻扎江宁府城,故江宁局钱幕用宝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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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库车所铸的红钱,背面的满文,先后写法不一样。乾隆钱上是,道光钱上是,同治的库十钱是或,光绪的库十钱作或或。道光年间的《泉布统志》卷九《回疆地名清书表》中以为库车,但上面那些写法似乎是同一字的变体,大部分像是宝源局的源字,也许当时用宝源局的名义。红钱中另有“新十”一种,背面满文在道光钱上是,在同治钱上也相同,在光绪钱上是或。道光和同治钱上的字似乎也是源字,光绪钱上的字第一种是源字,第二种大概是新字。《新疆图志》卷三十四《食货》载嘉庆十二年四月藩司魏光焘的详文中曾提到库车宝新局。光绪年间迪化也设宝新局,大概写作。应当指出:红钱中的乾隆年号钱不全铸于乾隆年间,一直到光绪年间还在铸乾隆通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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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红楼梦》第一八回记元妃省亲,以青钱一千串赏与贾母。可见《红楼梦》一书是乾隆五年以后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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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卯是一期所铸的数目。《皇朝通志》卷八九《食货略九·钱币》:“开铸以一期为一卯。计数以千钱为一串……以一万二千串为一卯,每年铸额三十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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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会典》卷二一四《钱法》。《皇朝文献通考》卷一六《钱币考四》。当时每炉设炉头一人,其所需工价有八行匠役,即看火匠、翻砂匠、刷火匠、杂作匠、锉边匠、滚边匠、磨钱匠、洗眼匠。原料和工具则要用煤、罐子、黄沙、木炭、盐和串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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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粱章钜《归田琐记》(道光二十五年)卷二《请铸大钱》:“余在广西巡抚任内,曾有请铸大钱之奏,为户部议格不行。嗣由江苏巡抚任内,引疾得请,于陈谢折内,复申此说,则留中未发。比年于邸报中知某御史亦有以此事陈请者,大约亦必被部驳不行。……今年回福州,廖仪卿观察(鸿藻)亦主此议。……因并录前后二稿示之。近日复读吾乡许画山(作屏)《青阳堂文集》中,亦有《请铸大钱》一疏稿。画山官职非可奏事,当是为某大僚所拟。……其疏后所拟十款,则皆切实可行。……三曰精选铜。选铜之法,请专用红铜,我朝五代之钱,惟雍正钱间有用红铜者,然多经私毁,改造铜器,民间现存者百不得一。……四曰妙给价……今定以交铜之第三年正月令各直省藩司将各州县所解到铜斤,开局鼓铸,先铸当千大钱及当五百大钱。当千者作银一两,当五百者作银五钱。每花户交铜一斤,给当千者三枚,计作银三两;又给当五百者六枚,计作银三两。共合银六两。……五曰擅赢余。……每铜一斤,可铸当千大钱八枚,作银八两,除鼓铸工料之费,每铜斤去银四钱,又除州县运铜脚费,每铜斤去银五分……实存银七两五钱,今以六两给花户作铜价,计每铜斤净余银一两五钱,通计各直省共一千三百余州县,每州县通算约三万家,家输红铜约五斤,每县可得铜十五万斤。各直省通算约可得铜一万九千五百万斤。……约可得银二万九千二百五十万。且随时开采……六曰精鼓铸……阴文曰嘉庆通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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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咸丰帝对于何绍基的主张批评说:“小钱大钱,制虽异,用实同,现铸小钱,铜尚不足,何况大钱乎?汝知一未知二也。”何绍基的大钱是不减重的,当十钱的重量即为小钱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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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清史列传》周祖培疏:“军兴以来,糜费帑金至二千数百万之多。军事一日未竣,帑饷一日难省。……惟近来铜斤短少,不能增卯多铸。……其京城大小官员之家,若铜盆铜炉之类,散之则有限,聚之则充裕。凡五斤以上铜器,似应付局呈缴。……更可仿照汉唐成法,铸当十当百当千之大钱,因古制而酌今宜,又在部臣之妥为筹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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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圭《金陵兵事汇略》:“偏搜废铜铸钱,其文一面为圣宝或重宝字样,狂悖可哂,而轮廓肉好,亦颇整齐。至今或见之,盖销毁未尽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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