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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enes and Kumhof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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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Jackson and Dyso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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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ochrane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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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估算租金”是指业主可以享受免费租用自己的财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大多数国家,如果有人出租一处房产,他们将缴纳租金所得税,但是,如果他们“租给自己”,便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财产可以成为财富的一种形式,而其收益不会被征税,这也是相比其他财富形式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1963年之前,根据税收A计划,英国的估算租金是需要征税的。正如Mervyn King、Tony Atkinson和John Muellbauer等人多次提出,估算租金应该征税。相关文献的汇总可参见T. Callan (1992),“Taxing Imputed Rent from Owner Occupation,” Fiscal Studies 13(1),第5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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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存款准备金要求(即要求银行以中央银行存款的形式持有一定数量的“准备金”)是否对信用中介形成征税,取决于中央银行是否向这些准备金支付利息和利率水平。如果支付的利率(准备金的部分或全部)低于市场利率,实质上相当于征税。第十四章讨论了在货币融资操作中准备金要求和薪酬的潜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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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Shille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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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然而,一些现代伊斯兰金融学者越来越强调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和道德观念,试图将它们整合到统一的理论中,可参见Askari et al.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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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Irfan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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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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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indleberger and Aliber (2005,第75页)。经Palgrave Macmillan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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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上,私人和公共债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取决于未来的潜在增长率。如果潜在增长率较高,那么通过名义GDP的增长而不是通过偿还债务实现去杠杆化是可行的。如果潜在增长率较低,如日本或意大利,那么整体去杠杆化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若一个经济体面临不断上升的公共债务(如果私人部门去杠杆化)或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同时偿还债务,将产生通缩。第十四章讨论了相关的政策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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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hite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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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tein (2013,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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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orio and Drehmann (2009,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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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跨部门和跨时间信贷需求利率弹性变化的实证分析,可参见Hense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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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统一的银行监管标准规定了银行总资本(包括股票和长期次级债)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例。此外,还规定权益资本(监管资本的一部分)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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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7—2008年危机爆发前,巴塞尔II要求银行总资本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的8%,其中至少一半(即4%)是一级资本,并且一级资本中至少有一半(即2%)是权益资本。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巴塞尔III的框架下,权益资本(“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提高至4.5%。此外,银行通常还需持有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持有0.5%—2.5%的附加资本要求。因此,目前总资本要求约为7%—9.5%,具体要求取决于单家银行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然而,巴塞尔III框架的总体影响远远超过提高比例要求所显示的影响,因为(1)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分子,即权益资本的定义已经收紧;(2)调整了风险加权方法使得所计算的加权风险资产上升,例如关于交易资产的风险权重大幅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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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dmati and Hellwig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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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该观点的传统理论,请参见Modigliani and Miller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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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Guidance for National Authorities Operating the Counter Cyclical Capital Buffer, 2010年12月,巴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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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准备金要求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在中央银行持有的“准备金”(即存款)数量。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中央银行的负债。法定准备金率是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或总负债的一个比例。因为银行总资产与银行总负债趋于一致,所以选择资产或负债并非重点。无论是根据资产还是负债进行定义,最低法定准备金率都能有效地限制银行可以持有的贷款(或总资产)数量,使之仅为该银行在中央银行准备金的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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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中央银行的负债,与纸币和硬币共同构成基础货币)只能由中央银行操作来创造(例如,通过购买商业银行的其他资产,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贷但同时增加准备金要求)。任何银行都可以增加它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例如,通过出售资产或接收来自其他银行的准备金),但这并未增加中央银行准备金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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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然而,理论上,有可能根据不同类别的资产或贷款设定不同的准备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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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根据巴塞尔协议,那些被认为经验丰富的主要银行可以使用内部评级法进行风险分析、采用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评估信用风险并计算风险权重(虽然会带来一些监管方面的挑战)。其他银行则适用监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化的风险权重。即便是标准化的风险权重,也并未尝试包含系统性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因此这些权重设计可能导致贷款的过度发放(如住房抵押贷款),虽然从微观层面来看,这些贷款似乎风险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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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2012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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