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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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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对外贸易一直是商务部的重点工作内容。跨境电商的兴起,早就引起了商务部的重视。从2010年下半年起,商务部启动了重点推荐对外贸易电子商务平台的工作。2011年4月,商务部公示了2011~2012年度重点推荐的外贸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简称“重点平台”),分别为阿里巴巴速卖通、敦煌网、中国制造网和中国诚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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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对出口跨境电商的两项政策支持:(1)资金支持。文件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支持重点平台对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品牌培育、宣传推介等服务;鼓励企业成为重点平台会员,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2)服务支持。根据文件,商务部将把重点平台作为重点联系企业,重点平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重点平台作为重点服务企业,协调解决其在开展对外贸易业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此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解决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通关、退税、融资、信保等政策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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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国务院转发了九部委起草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89号文)。其中,商务部牵头负责政策制定、实施指导、效果评估及政策宣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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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商务部在推动中国跨境电商发展中,不仅协调海关、商检、外汇、税务等跨部门的政策活动,也通过政策宣传及资金补助等手段,让广大企业能够从这些政策中真正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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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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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跨境电商中,企业将商品通过邮件/快件方式寄送到国外,虽绕过了海关的监管,但也因缺乏报关单而无法正常结汇退税;在进口跨境电商中,商品通过邮件/快件方式寄送到国内,虽逃避了海关监管,但却有逃关税甚至走私的嫌疑。企业希望“阳光化”经营,然而,现有的海关政策无法满足跨境电商“批量小频率高”的业态模式。因此,海关的政策调整成为这个行业发展的关键。这也是为什么在整个跨境电商试点过程中,海关总署承担的工作最多,肩负的责任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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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海关的工作分为两块:(1)建立跨境电商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2)牵头负责跨境电商通关试点建设。其中,前者可以给予跨境电商一个合法的身份,提供一个阳光化通道。后者则通过试点,逐步优化新型监管流程,以吸引企业利用阳光化通道来从事跨境电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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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家开始部署研究针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海关总署便参与其中。2012年,海关总署联合发改委启动了跨境电商服务试点;2013年,海关总署密切关注试点城市情况,并逐步扩大了试点范围;2014年,海关总署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了“9610”和“1210”两种新型监管模式,并通过56号文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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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的服务试点启动,到2013年的试点城市探索,海关总署基本确定了一般出口[1]、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等四种跨境电商试点业务模式,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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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图中的“保税区”是不准确的说法,实际应该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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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运作来看,一般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都得到了试点城市操作层面的验证,试点结果基本令人满意。特殊区域出口则还停留在理论阶段。例如,重庆的特殊区域出口方案虽获得海关总署批准,但目前还没有试验出具体的操作流程;深圳前海虽正在试行特殊区域出口,但依旧按照“9610”方式监管,与一般出口模式没有显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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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这四种模式的探索,海关总署于2014年发布了五份跨境电商相关文件。我们会在下一个章节对这些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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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一直在努力推动中国的跨境电商发展,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对接跨境电商企业、仓储企业、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的信息数据,以实现高效通关管理。虽然这项工作需要相关企业进行一定的投入,但长期来看,海关总署的政策将疏通跨境电商的出入境通道,进而所有业内企业都将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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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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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进出境商品的通关,不仅需要接受海关的审核,还受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一直以来游离在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之外。2013年11月,质检总局首次下发了《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以支持出口跨境电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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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文件中,质检总局提出了3个关键要求:(1)企业与产品备案管理制度。跨境电商企业和产品的备案实际上也是海关要求的,这是国家部门实施高效监管的基础。实际上,提前备案有助于通关过程中更快速的放行。(2)出口产品全申报制度。这意味着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将订单、支付单、运单等三单信息传输给检验检疫局。(3)检疫监管为主。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境商品的监管主要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检疫是必不可少的,这涉及最基本的安全性。检验是针对产品质量的,实际上在出厂时企业已经有所把控。因此,以检疫监管为主的政策,将降低跨境电商企业负担,有利于促进出口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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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口跨境电商,质检总局至今没有下发任何相关文件。不过,一些省级检验检疫局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指导意见,例如浙江、江苏等。2014年9月,浙江检验检疫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明确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直购进口的商品由于不涉及再销售,只要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货物进入跨境电子商务园区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包裹的舱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情况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实施监管。对于进口量更大的网购保税模式,《意见》提出“分类检验监管”,比一般贸易监管有所突破。例如,对于跨境电商进口,普通食品(指不强制实施国外注册备案的食品)不需要进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部门当场查验即可;再如,通过网购保税进口小家电,只需提供生产国获得的认证证书或经认可的第三方质量安全检测报告,而如果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则需要强制加贴3C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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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质检总局对于出口跨境电商非常鼓励,对于进口则相对保守,但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当前,由于没有总局文件,各地方检验检疫局对于进口跨境电商的政策不一。因此,在经过进口试点城市的探索之后,我们期待质检总局能尽快出台进口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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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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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跨境电商都是通过邮件/快件的方式入境或者出境,并没有向海关正常申报,也即没有取得报关单。根据以往的外汇管理政策,正常贸易项目下没有报关单是无法结汇付汇的。因此,跨境电商企业通常采取个人境内身份证、汇丰银行ATM取现甚至地下钱庄等方式结汇付汇。这些非正常结付汇方式要么手续费高、操作麻烦,要么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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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该试点业务扩张至全国范围内;同时,只要满足基本条件的支付机构都能申请跨境支付试点。文件有两个突破点:(1)无报关单也能办理贸易结售汇业务。对于跨境电商小额的结售汇业务,只需要提供真实交易信息,而不需要报关单,就可以得到银行的受理。(2)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企业直接向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然而,跨境电商的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完成,而且存在“量小频率高”的特点,银行还不具备应对这种新型贸易方式的技术和经验。因此,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跨境电商企业的结售汇需求,既能解决银行的不足,也能更好地服务电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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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业务属于外管局的监管范围,然而,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却是受央行监管。因此,在跨境电商支付方面,外管局和央行是相互配合的,正如商务部的解释文件所称:“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负责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负责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2]此外,央行一直在努力推行人民币跨境结算,其中与货物贸易相关的两个重要文件是201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和2014年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央行在这两个文件中都鼓励货物贸易交易双方使用人民币结算。尽管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在不断提升,但其在国际贸易中作为计价币种的比例还是很低,例如2013年中国进出口仅有5%的交易是人民币计价。在跨境电商中,这个比例更低。因此,当前央行推行的人民币跨境结算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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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可以看出,在解决跨境电商结售汇问题上,央行通过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参与,积极配合了外管局的试点政策。在试点政策成熟之后,外管局将全面推广,以使更多的跨境电商企业能够享受阳光化的外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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