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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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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电商中,除了以上谈到的通关、商检、结售汇问题,还有一个税收问题,也即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无法享受国家的退税补贴。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企业要享受出口退税,必须得有海关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或消费税缴款书)。显然,出口跨境电商企业无法满足这个条件。2013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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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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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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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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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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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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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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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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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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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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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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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条内容,一条是关于退(免)税,也即出口不但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而且退还此前商品流通中征收的这些税;另一条关于免税,也即出口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此前商品流通中征收的这些税。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要享受出口税收政策,都必须得有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此外,要享受退税,还得有增值税发票(或消费税缴款书)。由此可见,这个文件并没有很大的突破。随着后续海关总署“9610”监管方式和56号文的出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能够拿到海关签发的报关单;但是,对于以批发市场采购为主的出口跨境电商,依旧会有大部分产品因缺乏增值税发票而无法享受退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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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跨境电商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在网购保税中,虽然存在保税区物权转移模糊引发的税收争议,但各地试点实际上都是按照行邮税出区。鉴于保税区物权转移问题的复杂性,笔者认为,财税部门当前会采取默认的态度,即允许目前保税区的情况,但不会出台专门的文件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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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跨境电商 7.2 深度解读海关总署5份跨境电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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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章节中,我们简要阐述过海关总署从2012年至2014年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性试点工作(如下图所示)。可以说,2014年是海关总署展示试点成果的一年。在这一年,海关总署合计下发了5份跨境电商相关的文件,其中4份是专门针对跨境电商而制定。接下来,我们对这5个文件进行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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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的公告》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57号文) 这两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海关正式承认跨境电商的合法身份,并开始将跨境电商纳入专项统计。以下表格分别阐述了两份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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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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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从代码说起。为了满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要求,海关设置了监管方式代码。例如,一般贸易对应的代码为“0110”,保税区仓储转口对应的代码为“1234”。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两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为海关统计代码。因此,“96”和“12”是海关分类代码,“96”应该是代表“跨境电商”,“12”代表“保税”;“10”是海关统计代码,说明新增的这两个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和“一般贸易”(0110)的统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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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全称是“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也就是说,监管方式是对“货物”的管理方式,而不是“物品”。“物品”是没有监管方式的,也不需要监管方式代码。按照我国的海关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海关统计条例规定,个人自用的商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实行建议报关的制度,不纳入海关的统计。因此,“9610”和“1210”代表的是“货物”管理方式,与个人物品、行邮税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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