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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能力问题。在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下,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和贷款方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不能区分贷款机会的风险高低,因此做出对中小微企业放高利息贷款或不放贷款的逆向选择。结果是破坏市场均衡,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市场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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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意愿问题。在中国现有监管体系下,银行间竞争总体来说并不充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需求供不应求。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处于相对的优势和垄断地位,表现为“银行选客户”而不是“客户选银行”。商业银行对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的信贷需求尚不能完全满足,介入中小微企业信贷的意愿本就不大,再加上能力不足,出现商业银行“嫌贫爱富”现象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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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度管制的金融市场框架下,金融资源配置制造的市场扭曲得不到解决,就会在管制范围外出现其他补充性的金融市场,以纠正这一扭曲。中国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影子银行、地下钱庄,实际上或多或少起着弥补中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失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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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些灰色市场的存在只部分解决了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意愿问题,却没有很好地解决能力问题。在这些灰色市场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和贷款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更大,因而贷款方倾向于做出“放较高利息贷款”的选择。高利贷虽然解了中小微企业经营的燃眉之急,但其隐含的金融风险和经济风险更大。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宏观经济骤然下行,民间借贷恶化为“滚雪球”式的高利贷。不少中小微企业从本可以解决的流动性风险,迅速跌入破坏性较大的信用风险,出现不少“跑路”现象,更加损害了产业发展。众多小贷公司也有类似的“有意愿无能力”情况。尽管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中小微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措施鼓励中小微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实际上成效很有限。这背后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解决这类机构的能力问题。可见,“有意愿无能力”难以成为推动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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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些模式不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了“有意愿也有能力”的新型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营的双边市场,以控制电子支付流为关键枢纽,并运用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智能,大大减少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和贷款方的信息不对称。这对所有有意愿从事中小微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解决能力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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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控制电子支付流,向前可以与对交易信息流的控制叠加,掌握大量中小微企业融资方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市场行情等重要动态信息,向后可以向资金流控制延伸,掌握其他金融机构或自身开展融资服务所需的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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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平台上,中小微企业的历史储存信息和实时信息更新每日每时不断在变化,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智能技术运用也在不断进步,客观上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方信息相当充分。在信息充分的前提下,以增强中小微金融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提供高效率的中小微金融服务才有了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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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控制信息流以控制支付流,控制支付流以控制资金流”,是减少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和贷款方信息不对称的可行路径。阿里金融、汇付天下和快钱的供应链金融无不遵循了这一原理。这也启发了一批企业采用类似的方式开展中小微金融服务,包括京东这类平台型电商、腾讯这类社交平台,还有电信运营商、传统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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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解决中小微企业信用配给不足问题上的成功示范,扩大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及广度,带动了更多的企业加入中小微金融服务领域中来,从而推动了中国的金融服务向服务实体经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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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推动金融业竞争向充分市场竞争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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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金融领域是一个先发展后规范的流程。在中国相对垄断的金融市场,第三方支付机构积极发挥了“鲶鱼效应”,活跃了金融市场竞争。这种“鲶鱼效应”表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活跃了金融服务的价格竞争、技术竞争和商业模式竞争,从而推动中国金融业竞争向充分市场竞争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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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价格竞争更充分。由于缺乏充分竞争,中国银行业长期坐收高额垄断利润。垄断利润主要来自于价格垄断,银行向用户收取名目繁多且定价过高的服务费用。从2005年起,国内银行业的收费风便屡屡刮起。银行的每一项收费,均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各种支付服务收费项目常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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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来看,收费本身符合市场经济的有偿服务原则,不少国家的收费定价甚至高于中国同类服务。例如,国外的单笔支付服务收费定价是国内的10~20倍。中国消费者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诟病,一定程度上源于中国对服务性消费的观念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但更大程度上还是反映了广大消费者对缺乏透明度、缺乏竞争性的价格垄断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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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介入支付结算领域后,用户的支付成本不断降低。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压缩银行手续费,以低价竞争甚至是免费的方式为用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支付交易手续费被支付宝压到3‰甚至更低,而银行在线下刷卡的交易手续费却高达3%。来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价格竞争导致银行不断下调服务手续费,难以维持垄断利润。银联的相应统计显示,银行业每年至少损失约30亿元的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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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低价竞争是否合理?应当看到,第三方支付是典型的双边市场,银行卡也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双边市场的运营特征之一,就是不对称的价格结构。双边市场一般对买方——账户用户按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对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商户则按照高于成本的价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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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服务价格竞争实际上是平台之争,为了争取更大的平台客户网络和平台流量。罗生科技(2003)在对银行卡平台之间的竞争的研究中发现,平台间的竞争确实会增加消费者和商家的福利,特别是开放式平台之间的竞争会达到这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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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是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传统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平台之争,还是与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之间的平台之争,都会以价格竞争的方式达到增加消费者和商家福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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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让技术创新更有效。垄断不利于技术创新,学术界已有了很多相关论述。竞争可以带来更低的价格、更好的质量和最大的产业进步,也已被很多国家的历史和实践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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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特殊的专业性极高的行业。即使是垄断性金融机构,技术水平也可能远远超过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技术水平。例如,中国金融业运用信息技术达到的全国行业性信息大集中水准,就遥遥领先于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大型金融机构对这方面的投入也毫不吝啬。技术创新对金融业似乎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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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创新发展,让中国金融领域对技术创新有了深刻的再认知。广义的技术创新,不仅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更包括应用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特别对服务经济来说,应用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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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来说,中国传统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局限在模仿创新层面,管理创新有限,应用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尤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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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商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加上决策层与管理层受自身利益限制,往往不会运用尚未成熟的技术来优化其金融服务,更不会主动跳出现有框架尝试新的商业模式。而且商业银行用技术创新服务自身管理的多,服务用户需求的少。因此,技术创新对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作用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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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第三方支付更加注重应用创新,以此获得相对银行更强的应用优势。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风险与市场机会的比较中,往往愿意用较为激进的风险策略,率先应用新技术于支付领域,并用优先赔付等风险覆盖策略,鼓励用户使用新技术。这些面向用户开展的应用创新,会逐步演化为商业模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应用创新,并推动管理创新。例如,阿里金融就是从背靠电商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应用创新,发展成为中小微金融服务的商业模式。这种自我不断强化、不断演化的创新路径,相对商业银行现有的以模仿创新为主的路径有很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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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称,“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反映了以应用创新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的这种创新路径,已被证实对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更有效。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很好地发挥了金融“鲶鱼效应”,加速了传统金融行业的技术创新路径转换。在这些“鲶鱼”的激发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被迫或者主动增强应用创新能力,加速从传统金融模式向数字金融和移动金融模式转变,企业管理风格也朝扁平化、快速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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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推动金融价值创造向为民价值创造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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