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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匠存款余额的转账成为其客户所接受的支付方式时,它便开始起到货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存在金匠那里的黄金或贵金属一般来说能够抵偿赎回的要求,因此净提款量通常相当低。金匠可以贷出黄金赚取利润,并为增加更多可供贷出的黄金存款而展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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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存款费用变成了存款利息,收据变成了钞票,金匠变成了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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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逻辑是:银行业从一诞生就是靠存款,靠黄金存储,依靠这些存储发行票据固定信用。之后由于信用滥用导致通货膨胀等问题,才形成了中央银行。因此银行业的核心业务是存贷款。至于货币流转等都是附属业务。但由于货币流转涉及物流运输和物质货币的储备问题,只有银行才能承担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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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货币的形式已发生变化,从黄金到成捆的纸币,演变为数字配合密码。只要有数字传输渠道,就可以实现货币流转。互联网恰恰是极佳的数字传输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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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支付技术的不断衍生发展,最终使得银行其实可以去支付化,也就是说不需要银行来特定提供货币流转服务了。所以信息技术条件下,支付的确可以非银行专有。而且,从银行自身业务来看,支付属于中间业务收入。离开了支付,银行一样可以进行存款和贷款。甚至可以想象出,银行自身支付可全部通过第三方支付来实现,前提是第三方支付跟银行支付一样介入清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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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正是在这样的历史逻辑下,诞生于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的主要业务包括结算业务、支付业务(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等)、转账业务、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具体来说,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包括:票据清算、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上支付、商业银行交易数据处理或前端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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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能上来看,第三方支付的确是一个辅助性业态,只是帮助实现资金转移支付的工具而已,其自身意义非常有限。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看上去很大,实际盈利性很差。因为用户对价格很敏感,第三方支付机构收费一般都低于银行。即使是每年有2 000万亿~3 000万亿元交易规模的银行,实际上的支付收益在其中大概占比不足5%。这是非常小的一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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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支付、清算业务向信用担保业务乃至理财业务拓展,但仍然没有过多超出银行中间业务的范围。而且,在银行牌照这一特许经营权的保护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涉足银行的存款等核心业务。即使在中间业务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从事的是更为基础性的中间业务,而且业务规模与商业银行相比也是极其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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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流程看,可分为前台、中台、后台业务。根据IBM全球咨询服务部的经验和银行业内通常的理解,可将银行业务划分为:前台业务指的是网点柜面服务或网上银行网页,直接面对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服务,负责业务拓展。中台业务指的是与银行内部运营核算相关的计划财务、风险控制,以及合规、产品开发、渠道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负责业务逻辑的处理。后台业务包括会计处理、IT支持、呼叫中心、贷款审批中心、行内支付结算中心等业务和交易的处理、支持和共享服务,负责业务数据的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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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风险管理贯穿于前台、中台、后台业务:前台侧重于操作风险管理,中台、后台侧重于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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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主要是跨行的票据清算、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服务,相当于银行的后台业务。有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商业银行交易数据处理,实为银行后台业务的外包服务商。只有为网上银行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才介入了银行的前台业务。显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业务的交集主要在后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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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后台业务的集中处理是大趋势。一旦商业银行把其全国支行的后台业务大集中处理,后台会逐步成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而各个支行的中台反而会逐步演化为非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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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数据资源视作金融竞争的核心资源,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可能比较接近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源。而且目前中国多数商业银行的后台数据资源处于“地下煤矿”的状态,远未得到很好的价值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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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银行的业务分类和流程分解来看,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系呈现出“商业银行资金业务核心巍然不破,数据业务核心已在睡梦中被悄入城池”的态势。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创立很说明这一“悄入城池”的情况。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初就是给银行开发信息系统的IT企业。但银行特许经营牌照、吸收存款的优势及相关法律边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突破的。尽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业务有不少重叠,第三方支付机构仍无法完全进入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领域(见图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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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体系结构的上层和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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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体系的结构特征是决定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系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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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体系包括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工具、支付清算组织、电子支付法规制度和监督管理等。使电子支付体系形成有机整体的要素包括:法定货币的电子化、电子支付工具或账户簿记系统,以及电子支付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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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系统分为3个层次:最上层为货币发行和最终清算组织,中层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类清算组织,底层为企业、机构和个人(见图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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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业务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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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层,银行为主,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辅,发挥“信息+信用”功能。从历史来看,电子支付体系从纸基支付体系生长发展而来。电子支付指令出现后,纸钞、纸基票据向电子货币发展,纸基支付体系向电子支付体系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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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纸基支付体系中,商业银行垄断了中间层。而在电子支付体系的中层,网络信息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打破了传统上由银行业提供支付工具的垄断性格局,出现了一大批市场化的支付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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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现代经济中企业和个人的账户管理者所起的特殊作用,即信息记录、交流与信用功能,正是这些功能使得银行成为整个支付体系的主体,并使各种非现金支付工具得到创新与发展,支付效率不断提高,交易成本下降,社会经济对银行的依赖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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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机构,是从中间层嵌入电子支付体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虽然没有吸收存款的特权,但其对批量客户账户簿记系统的信息记录与信息交流功能非常强。不管是提供跨行支付清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是纯粹提供交易信息处理服务的机构,或者是提供同城或跨区域支付清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大集中产生的信息记录与信息交流功能超出单家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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