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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51 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备付金安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中之重,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是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除此以外,《第三方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从发卡机构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告知持卡消费便利或优惠,明示激活、挂失、换发、赎回等服务的收费事项,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以及发卡机构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充分保障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基本服务获取权和资金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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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53 系统安全与支付效率并重。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依托电脑和互联网技术开展业务,一旦出现系统安全问题,社会影响面就会极广。因此,在系统安全与标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引入了第三方检测和认证,在系统监管标准方面,基本趋同于金融机构。考虑到在技术安全层面,银行和支付机构面对的风险是相同的,因此有必要采取一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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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55 联合监管。一是中央和地方联合监管。不仅中国人民银行应承担起市场监管责任,地方政府也要承担起监管责任。二是不同部委之间联合监管、各管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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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57 全国性互联网支付机构的业务可能遍布全国各地,但公司运营机构可能局限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不完全采用传统行业在各地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正确认识该行业的特殊性,摈弃传统的实体监管理念,通过跨地区协作的方式,实现异地监管,支持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利用科技手段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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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59 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也具有托管性质,尽管存放在支付机构名下,但不应被用于查冻扣,否则很可能损害其他客户的权益。各地公安和司法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资金应做到正确对待,避免因为客户违法行为而查冻扣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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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61 此外,要发挥行业自律、自我监管的作用,激发机构自我约束、良性发展的动力。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动成立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引入支付服务市场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推动市场行为向促进创新、规范管理的方向发展,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内部控制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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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63 产业政策基本原则:公共设施投入优先、数据资源投入优先、带动效应评价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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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65 对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而言,需要优化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产业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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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67 公共设施投入优先。政府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及其关联行业发展具有普遍作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给予更多的重视,加大投入力度。包括公共信用平台、数据备份中心、公共的光纤宽带等信息基础设施。降低单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投入成本,避免企业因这些耗资大、收益低的“不可承受之重”的设施,而使自身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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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69 数据资源投入优先。相对于传统产业政策以资金带动项目、以项目带动企业、以企业带动行业的方式,产业政策应更加关注将政府所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开,或有针对性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以数据资源带动一批企业,以一批企业带动一大批行业,这样的政策路径更加适应新形势下企业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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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71 带动效应评价优先。选择哪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产业政策支持的重点,宜更多考虑从这些机构的客户网络接入权、行业间接带动效应等方面去评价。继续沿用传统产业政策把产出规模大、税收高的企业作为主要扶持对象的评价模式,不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也不利于带动更多行业,从而推动经济基本面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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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73 公共资源和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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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75 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的是“轻”银行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对客户信息真实性核查的需求和责任,相关公共数据资源有必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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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77 逐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公共零售支付清算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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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79 第三方支付机构一方面是支付服务提供方,同时也是跨行、跨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需求方,因此既存在跨行、跨第三方支付机构清算服务的需求,也存在参与跨行、跨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动力。跨行、跨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可以被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处于金融体系顶层的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层面;二是处于零售支付体系的清算服务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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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81 在前一层面上,由于跨行、跨第三方支付机构清算业务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国际上对于承担此类业务的机构和系统都有很高的标准,其中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表的《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CPSS–2001)、《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基本原则》(CPSS,IOSCO–2013)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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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83 到目前为止,中国银行间跨行支付清算系统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主、各地同城清算系统为辅,其中前者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清算系统,包括金融市场交易在内的多数跨行支付清算业务主要依靠前者完成。这一类业务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础公共服务,其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组织(如中国银联、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和各金融市场清算平台(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等)为主。由于从事此类业务需要获得金融市场主要参与主体的共同认可,门槛极高,国际上除中央银行主导的或商业银行合资组建的机构外,尚无其他类型的机构从事此类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以消费者身份参与这一层面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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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85 后一层面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相对较小,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参与此类业务的可能性。在银行卡跨行清算方面,目前主要由中国银联提供服务;货币汇兑方面,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能够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牌照,但是不具备银行卡资金跨行清算的资格,不能从事银行卡跨行资金清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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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87 但是,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在多家商业银行开户与行内结算的方式可以减少甚至消除此类业务的跨行资金清算需求。特别是许多从事线上收单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行内转账方式,完成资金从持卡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同行开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转移,几乎不涉及跨行资金清算业务,实际上是变相参与了银行卡跨行资金清算业务。同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多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方式,完成为客户办理货币汇兑的业务,也几乎不涉及真正的跨行资金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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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89 上述两种做法客观上能够满足客户业务需求,但对现有零售支付监管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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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91 从银行卡业务来看,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多头开户、行内处理的业务模式下,交易信息无法通过跨行资金清算平台直接采集,也就无法实现非现场业务监测,因此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洗钱、套现等犯罪行为,也无法防范套用MCC码等行业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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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93 从货币汇兑业务来看,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多头开户、行内处理的业务模式下,一笔支付指令被拆成了两笔,付款人和收款人被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中间人隔离,同样难以通过付款商业银行或者收款商业银行实现完整的反洗钱资金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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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95 因此,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上述业务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中国人民银行2号令细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这就将跨行资金清算业务排除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涉足的业务领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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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97 但是,从长期来看,只要完善监管制度,解决监管手段的技术问题,对于不存在系统性风险的零售业务是可以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的,这种开放有助于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创新,提高支付服务水平,有助于支付服务产业的发展。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境外银行卡组织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中国支付市场渴望准入已久,也发起过多次法律诉讼,对于这一迟早要对外开放的市场,尽早允许中国民营资本进入,对于支持中国民族产业发展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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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7799 逐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政府公共数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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