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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开放个人和企业登记信息。中国人民银行2号令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反洗钱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个人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确保落实监管要求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防范自身业务风险的重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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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社会基础信息渠道比较有限。企业登记信息方面,工商局的营业执照、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技监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登记证等相关企业登记信息尚未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核实查询;个人登记信息方面,由公安部提供数据,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开放的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尚未实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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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使用上述渠道进行查询是有历史原因的,它们的诞生和发展本来就是新兴市场崛起的过程,在业务发展之初自然无法获得公共数据资源的支持。此外,这类公共数据资源本身也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一旦查询终端管理不善,很可能造成大规模客户信息泄露,因此,除管理相对规范的银行以外,很少开放给其他类型机构参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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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对企业和个人客户信息真实性核实的需求。例如,对于银行卡收单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核实特约商户的基本信息,防止发生银行卡套现、欺诈等行为。对于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在线核实个人客户身份真实性,防止犯罪分子盗用他人信息开立支付账户,并与他人银行卡绑定,从而盗取资金。此外,中国人民银行2号令本身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出了客户信息实名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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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企业客户身份核实的主要方式是:对于企业客户,在审查证照原件的基础上,同时对部分企业客户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对于个人客户,通过银行渠道向客户银行账户划拨一笔小金额款项,然后由客户完成具体金额确认的方式,来变相核对客户提供的同名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由银行代为审查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具体细节为,要求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时填写自有银行卡信息,然后通过小金额划拨测试,确认客户对账户的查询使用权限,从而核查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应该说,上述方式目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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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长远来看,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的发展和不断规范,有必要考虑为部分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更直接的个人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从而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更加直接可靠地完成这一工作,也为其业务创新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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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征信信息的开放、采集或合作对象。2012年年底,国务院原则上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征信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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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中国征信信息还比较分散,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囊括了全国所有金融机构的客户征信信息以外,还有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和商业性机构也收集并以公益或商业方式对政府部门、特定对象或社会开放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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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查询企业和个人银行贷款征信信息的需求并不紧迫。原因是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没有走到支付价值链发展的第二阶段“信用服务价值链”。因此,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并不办理任何信贷业务,对客户信用记录既不需要也无从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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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支付价值链的发展来看,未来有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信用服务价值链是完全可能也是必须的。实际上,现在已有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母公司都在试水开办金融或者类金融业务,包括P2P小额信贷业务、个别网上交易平台的提前收款业务(在网上交易保证金已经支付,但未确认成交情况下由平台对卖家提前放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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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此类业务的开办一般依靠第三方支付机构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完成,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资金中转的枢纽,对客户信用信息显然存在一定的需求。另外,即使需要客户征信信息,也可以要求客户自行查询后,提交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审核。但这一操作方式会给客户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母公司、关联公司,或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的公司增加不少额外成本,不利于互联网信贷业务的开展。本质上,征信信息查询对企业和个人的开放,就是对包括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开放,只是这种开放方式不如银行直联那么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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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方面,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将违约、违规、失信客户信息上传征信系统,相互之间用于查询的需求。一方面可以防止诈骗,对潜在违约客户形成威慑;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客户超过自身承受能力进行多头借贷,从而增强企业或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目前已经有地方征信机构开始关注并建设此类征信系统,个别系统已经上线运行,并与P2P小额信贷平台签约。但是,行业内部信息由于覆盖面不够广,很难实现全面的风险覆盖,尤其在业务发展早期,征信信息不足的问题特别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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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意愿将自身产生的相关信息上传征信系统,并直接利用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状况。但目前面临的实际情况是,由于处于业务发展早期,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信息报送质量和内控风险防范上还远远不能达到征信系统数据的上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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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两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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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并入系统,主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征信领域的权威机构,允许部分管理相对规范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业内合作形式开展行业内的征信信息整合和查询。未来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将相关征信信息并入央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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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法的特点是行政垄断性较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唯一的征信公共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提供非竞争性、普惠性的信用信息,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考虑把征信服务可以市场化的部分交给不同市场主体完成,市场化的部分可以允许自由竞争,数据采集和发布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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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借鉴银联,主推征信市场。参照银联推进银行间信息交换系统的经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京、沪、深、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省市级公共信用平台机构共同为理事单位的新联合征信组织机构。该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产生的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政府所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开展市场化运营,以付费查询的方式满足包括个人、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甚至银行在内的客户信用查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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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相当于成立一家全国性的征信联盟。各方以联合组织的形式,以市场化方式向客户提供征信服务。允许银行向市场化征信企业提交数据,同时,也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交数据。这一方式有利于形成市场化的征信主体,实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差异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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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随着全国性征信联通交换和共享基本实现,可进一步引入更加开放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允许更多自发的征信服务机构或机构联合体参与征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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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法的特点是立足于大力推动征信市场化发展,并设定了一定的过渡阶段。这一方案有利于形成市场差异化竞争,更好地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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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价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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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务价格一直存在线上、线下双轨制的特点。其一是以银联为主导的线下支付体系,主要从事POS机、ATM的刷卡消费、取款。其二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互联网企业为主导的线上支付体系,主要是为线上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或者转账。目前线下支付服务的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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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价格体系完全不同。总体来看,一方面,线下支付以计划价格为主导,从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放开,十多年来商户回佣率呈逐步下降趋势。预计未来一定会从计划价格走向市场价格,并且回扣率还有进一步下降的可能。另一方面,线上支付遵循了互联网行业的免费策略,主流企业都是先免费圈客户积累流量,随着市场份额、客户忠诚度的提高而逐步开始收费,走的是从免费到收费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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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需要分析这两个价格体系的发展特点以及问题。特别是要取消线下支付价格管制,更加强调市场化定价,让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充分地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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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市场的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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