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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法的特点是行政垄断性较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唯一的征信公共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提供非竞争性、普惠性的信用信息,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考虑把征信服务可以市场化的部分交给不同市场主体完成,市场化的部分可以允许自由竞争,数据采集和发布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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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借鉴银联,主推征信市场。参照银联推进银行间信息交换系统的经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京、沪、深、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省市级公共信用平台机构共同为理事单位的新联合征信组织机构。该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产生的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政府所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开展市场化运营,以付费查询的方式满足包括个人、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甚至银行在内的客户信用查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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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相当于成立一家全国性的征信联盟。各方以联合组织的形式,以市场化方式向客户提供征信服务。允许银行向市场化征信企业提交数据,同时,也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交数据。这一方式有利于形成市场化的征信主体,实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差异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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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随着全国性征信联通交换和共享基本实现,可进一步引入更加开放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允许更多自发的征信服务机构或机构联合体参与征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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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法的特点是立足于大力推动征信市场化发展,并设定了一定的过渡阶段。这一方案有利于形成市场差异化竞争,更好地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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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价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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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务价格一直存在线上、线下双轨制的特点。其一是以银联为主导的线下支付体系,主要从事POS机、ATM的刷卡消费、取款。其二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互联网企业为主导的线上支付体系,主要是为线上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或者转账。目前线下支付服务的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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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价格体系完全不同。总体来看,一方面,线下支付以计划价格为主导,从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放开,十多年来商户回佣率呈逐步下降趋势。预计未来一定会从计划价格走向市场价格,并且回扣率还有进一步下降的可能。另一方面,线上支付遵循了互联网行业的免费策略,主流企业都是先免费圈客户积累流量,随着市场份额、客户忠诚度的提高而逐步开始收费,走的是从免费到收费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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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需要分析这两个价格体系的发展特点以及问题。特别是要取消线下支付价格管制,更加强调市场化定价,让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充分地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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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市场的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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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市场价格官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中国人民银行于1992年12月颁布执行的《信用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各银行向特约商户收取信用卡交易回扣的比率,人民币信用卡业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行业统一标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银行均不得自行降低或变相降低回扣率。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执行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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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无法查到当时分行业的扣率。分行业的扣率标准是延续了国际卡组织的长期做法。其基本逻辑是,各行业由于利润高低不同,能够承受的费率水平也就不同。利润水平高的行业扣率高,比如餐饮、酒店、宾馆、珠宝类商户扣率最高,而慈善公益、公共事业单位的扣率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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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暂行办法出台后一年,由于交通银行以降低扣率发展商户,引起各行不满,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12月专门发布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执行信用卡商户统一回扣率的联合通知》,其中指出,总行和交通银行总行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各级发卡银行收取的商户回扣率凡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回扣率的,一律调整到最低回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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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颁布执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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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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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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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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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规定,发卡银行随意降低手续费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营业机构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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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没有再强制规定分行业费率,只是设定了一个最低限:2%。同时规定了外卡收单的扣率标准及分润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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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执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比之前规定的办法,又有所降低: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此办法还规定了跨行交易的分润比例: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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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国银联成立以后,中国的银行卡业务进入了产业化的高速发展过程。为促进行业的发展,银联参照国际银行卡行业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收费管理细则,制定了《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并于2003年12月得到央行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这个办法调整了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和标准,放开了收单机构收取的商户结算手续费,只规定发卡机构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比例。其中,餐饮娱乐类商户、发卡方和银联的收益为1.6%;一般类商户,发卡方和银联的收益为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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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价格调整极大地促进了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从银联成立前的年跨行刷卡额不到1 276亿元,到2012年达到16.5万亿元,增长了128倍。但是,也随之而来了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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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随着银行卡受理规模的大幅增长,虽然扣率一直呈下降趋势,但是商家总体承担的刷卡手续费越来越多。据统计,2012年16家上市银行刷卡手续费收入总计为1 047亿元,相当于万科一年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四大行刷卡手续费收入均超过100亿元,工行和建行更是超过200亿元。按照发卡方70%的收益估算,全行业刷卡手续费收入已超过1 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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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经济经营持续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刷卡手续费暴增,引起了商户的不满及各方的关注。特别是餐饮、百货商超行业对于刷卡费率较高非常不满,导致商户、银行、银联多次发生矛盾冲突。2004年、2006年、2009年,深圳、上海、重庆、广州、南京、温州、昆明等多个城市多次上演商家联合罢刷的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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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商户回佣负担过重的同时,2003年的费率调整,由于固定了发卡、银联收费,放开收单机构的费率,收单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进入白热化、无序化。收单机构大打价格战,导致利润微薄。为了吸引商户存款,收单行往往对刷卡规模大的商户低价让利,有时甚至将自己的两成手续费全部让出,还帮助商户向发卡行、银联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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