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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的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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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线下收单市场从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管完全不同,互联网线上收单完全是自发的自由市场。互联网支付的龙头企业支付宝从2004年成立至2009年,绝大部分服务均是免费的,因而获得了更多用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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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支付宝已经在国内互联网支付上占据了半壁江山,以强大的客户忠诚度、客户黏性为基础,为了缓解财务压力,开始逐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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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公司宣布于2009年1月1日起,对少数大额交易量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按照支付宝账户的类型提供一个自然月5 000元等金额的免费交易流量,对实际交易金额超过该免费交易流量的,按照1.5%的比例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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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9年开始对超额交易收费后,支付宝陆续又对信用卡还款、使用信用卡渠道等业务品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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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的价格体系框架已基本确定:面向个人用户的大多数服务免费,以向商户收取支付服务费作为主要营利模式。支付宝面向中小微商户的主要价格体系有两种:单笔阶梯和包量两种(见表4–2、4–3;基于中大型商户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这里仅为针对中小微商户的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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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支付宝单笔阶梯费率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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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餐名称 预付费 交易流量 费率 服务期限 阶梯套餐 0元 0~6万元 1.2% 一年 6万~50万元 1.0% 50万~100万元 0.9% 100万~200万元 0.8% 200万元以上 0.7% 表4–3 支付宝包量套餐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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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餐名称 预付费 交易流量 折合费率 超量费率 服务期限 600包量套餐 600元 6万元 1.0% 1.2% 一年 1800包量套餐 1 800元 20万元 0.9% 1.2% 3600包量套餐 3 600元 45万元 0.8% 1.2% 比较支付宝针对中小微商户的价格体系与线下收单价格体系,可以看出,随着近些年市场地位的逐步增强,支付宝的价格也不便宜,最高扣率达到1.2%,仅比发改委制定的最高线下收单价格餐饮娱乐类1.25%低万分之五;最低阶梯扣率为0.7%,比线下收单的民生类0.38%还要高出将近一倍。假设线下超市与支付宝商家出售同样一件日用品1 000元,超市支付的手续费为3.8元,而支付宝的商家按照最高流量计算则需要支付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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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支付宝的商户并没有对此有大幅度的反弹。这是因为有了支付宝,才有了这些小商户的成长和壮大。支付宝不只是支付服务,更是一个平台服务。同时这些中小微企业因为自身交易量规模较小,往往无法获得传统商业银行提供的收单服务,而支付宝愿意为这些长尾商户提供线上收单服务,所以,商户愿意为平台提供的服务,比如交易担保、商品陈列、巨大客户流量、物流监控程序等支付更多费用。而线下收单业务基本只是满足了消费者的支付需求,完全可以被现金替代,所以商家会对扣率非常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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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方面来看,支付宝的价格体系更加简单清楚。没有按照行业不同设置差别扣率,不会导致行业间的不均衡;并且按照交易强度设置阶梯型扣率,也就是商户收款额越大,扣率会累进式递减,这样防止了线下大收单客户的抱怨。不论大小商户扣率都一样。这符合市场经济量多价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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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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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备付金监管是防范第三方支付行业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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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现有备付金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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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推进,第三方支付机构日益重视并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但是,该办法侧重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市场准入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的指导仅为原则性的,主要停留在客户备付金的权属关系、存管方式、客户备付金与实缴货币资本的比例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仍存在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问题。相对来说,该办法对于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管理的要求还不够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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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对各类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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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的制定体现了几个特点。首先,该办法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对客户备付金从严管理,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其次,该办法把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倡导科学平衡监管成效与支付服务效率,既尊重客观实际又避免片面迁就现状,在维护备付金安全这一基本监管目标的同时灵活强化各项规定的可操作性和易实施性。而且,注重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形成较为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平衡各方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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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存管办法》有了两项重大突破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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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第三方支付机构合理的账户管理需求。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出发,通过引入备付金合作银行和备付金收付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概念,突破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规定的限制。原来此项规定的初衷是加强备付金的集中管理,确保客户资金不被挪用,但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实际开展业务过程中,确有在多家银行开户的合理需求。《存管办法》通过加强监管、控制资金流向的方式,既确保了资金安全,又支持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此外,该办法还通过按开立收付账户的备付金合作银行数量确定风险基金比例的方式,在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分账户管理自由的同时,以经济手段控制风险(见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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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满足了客户备付金的合理使用需求。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适当满足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满足日常流动性的基础上对提高客户备付金存款收益的合理需求,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存放部分客户备付金;为了调动备付金合作银行积极性,允许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12个月以下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部分客户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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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手段上看,《存管方法》第三十五条提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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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建立起备付金实时监管系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依靠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自律,以及通过非实时账户数据监督,只能发现和纠正一部分备付金管理违规行为,难以做到全面的事前防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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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将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相结合,进一步落实备付金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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