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908030
从提高市场配置金融资源来看,未来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抑制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促进竞争。在金融改革中,引入民营银行或民营金融机构,活跃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是必由之路。
1703908031
1703908032
但要充分认识到,现阶段中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路径,不仅是让金融资本从姓“国”转为“可姓国可姓民”,更重要的是考虑如何让金融业自身的生产和服务方式跟上信息化时代的步伐,在新型电子交易、电子货币、电子认证所构筑的新市场经济里发挥良性作用。
1703908033
1703908034
如果只是改变金融资本的所有者来活跃金融市场,让目前就存在的许多银行“浮出水面”,变身为商业银行就足够了。但这还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让中国更好地参与全球产业竞争的要求。
1703908035
1703908036
因为,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经济作用下,企业的竞争规则已经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控制信息流以控制支付流,控制支付流以控制资金流;获得网络接入权胜过资本所有权,获得数据投入量胜过资金投入量”这样的新规则。
1703908037
1703908038
有强大资本的民营银行,并不必然能成为有强大网络接入权的民营银行。如果仅以是否有资本为标准,衡量民营机构是否可准入为金融机构,可能会出现一种不利的结果:国有银行的垄断被打破了,进来了不少经营能力强不到哪里去的民营银行。为了争夺存款,民营银行哄抬利率,金融市场陷入恶性竞争,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这样一来,实体经济承受的借贷成本将会更高。
1703908039
1703908040
第三方支付机构最有基础成为新型金融机构
1703908041
1703908042
立足于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着眼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企业竞争新规则,我们应当看到:第三方支付最有基础成立新型的银行。
1703908043
1703908044
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动态价值链驱动力很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逻辑是一个动态价值链的发展过程:从第一阶段快捷支付价值链,向第二阶段的信用服务价值链,再向第三、第四阶段的数据营销价值链、综合服务价值链发展。
1703908045
1703908046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从快捷支付价值链向信用服务价值链发展升级的过程中,具有从支付结算中间业务向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的内在动力。特别是一些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已从打擦边球的方式升级到了信用服务价值链的一环。例如支付宝的小额信贷、汇付天下的信用支付、快钱的保理业务等。
1703908047
1703908048
其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数据流信用生成和风控能力较强。风险控制能力是金融机构的根本竞争力。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营的双边市场具有数据流信用生成功能。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支付数据沉淀,与电商、企业供应链信息管理系统、社交和媒体平台相交叉组合,交易信息流、支付流、供应链物流、资金流、公共媒体与自媒体信息流等数据流为基础,可以生成较为及时、精准的信用评级。以这些数据流为根本,第三方支付机构既可以为银行等其他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也有潜力从信用评级向信贷服务延伸,成为信贷中介商。
1703908049
1703908050
例如,目前支付宝支持淘宝商户提前收款就是一种类似银行票据贴现的金融服务,这种业务在互联网支付机构中比较普遍,相当于传统货币银行学中的真实票据理论。支付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由于充分掌握了交易双方的信息,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完成了对付款方的资金预收,可以在几乎无风险的情况下提供服务。
1703908051
1703908052
更重要的是,不少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通过吃了很多亏,逐步摸索和积累了运用更前沿的信息技术计算和降低风险的经验。这些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水平。
1703908053
1703908054
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网络和渠道基础较好。新的虚拟空间中的客户网络接入权是未来金融机构竞争的战场。客观上,第三方支付机构,特别是依托电商、移动社交网络、电信网络大平台和那些掌控了行业供应链的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已具备了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客户网络接入权等关键资源。
1703908055
1703908056
而且,这些做得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普遍已经历了5~10年的沉淀期。这些良好的客户网络和渠道基础,是经过比较长的时间积累形成的。
1703908057
1703908058
更有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开始为客户提供数据流营销价值甚至需求衍生价值,例如支付宝为客户提供时光机、淘宝魔方数据服务,汇付天下为基金客户提供基金行情信息等。这些服务使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网络拥有比较大的黏性。
1703908059
1703908060
逐步准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新型金融机构
1703908061
1703908062
在妥善解决备付金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准入金融行业。可分近期、中远期两个阶段考虑可行的做法。
1703908063
1703908064
近期考虑:增设“互联网银行”监管类别,向有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互联网银行牌照
1703908065
1703908066
可以考虑让有条件的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互联网银行牌照,与传统商业银行分类管理。同时,也允许传统商业银行投资或控股的公司申请互联网银行牌照。但是互联网银行业务经营不设门店网点。
1703908067
1703908068
依据是否已升级或有能力升级为信用服务价值链,是否具备以数据流信用生成功能为基础的金融风险管理能力,是否有达到相当规模的客户网络等几个评价标准,可以筛选出有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1703908069
1703908070
显然,这类机构主要有3种:以面向消费者为主、以大型电商或移动社区为依托的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财付通、支付宝;以电信运营商为依托的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天翼支付;以面向企业为主、已经深入多个行业供应链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汇付天下、快钱。
1703908071
1703908072
对这类互联网银行机构的监管,需要探索一些新的方式、方法。由于这些机构实际上主要都运用了电子货币,企业的信息流、支付流、资金流走虚拟空间,对监管方来说就是要解决在完全的虚拟空间如何开展金融监管的相关具体原则、方法、技术、系统和流程。其中,可能要打破目前这些机构的内部数据流是个“黑匣子”的不被监管状态。
1703908073
1703908074
此外,在具体准入操作中,可以考虑过渡性方式。
1703908075
1703908076
一种方式是,不打破现行的政策规范,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母公司另行成立子公司从事银行业务,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1703908077
1703908078
另一种方式是,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监管措施完善、行业管理相对规范的条件下,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客户备付金以外的资金从事金融业务。
1703908079
[
上一页 ]
[ :1.7039080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