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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刘纪文:《首都建设征古》,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2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论著”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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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首都市政公报》,1928年10月31日,“纪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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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选择紫金山南麓为中央政治区域》(1929年7月13日),第6—8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511.20/505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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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选择紫金山南麓为中央政治区域》(1929年7月22日),第10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511.20/5050.01—01;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2期,南京: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会议”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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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决议通过选择紫金山南麓为中央政治区域》(1929年9月7日),第13—14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511.20/505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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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审查首都道路系统计划之意见书》,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2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9—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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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审查首都道路系统计划之意见书》,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2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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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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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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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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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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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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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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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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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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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关于决定中央政治区域地点,似完全取决于蒋介石用“陆海空总司令部用笺”所写的一个便条,上书“行政区域决定在明故宫,全城路线应即公布为要。蒋中正,1月17日。”党国高层政治决策的肆意与武断由此可见一斑。见《中央政府行政区域决定在明故宫所有全城路线应即划定公布》(1930年1月18日),第15页、第17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511.20/505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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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关于中央政治区建筑图案制定的经过,参见“首建会”编写的《计划中央政治区建筑图案之经过》,《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1—82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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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1—83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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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3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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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除此以外,在道路设计方面,孙科还主张中央政治区内的道路与区外干路联络贯通,与之形成一个系统。这样可以“使政治中枢之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两机关处在最宏壮触目之地位”。《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4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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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9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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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8—89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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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后经“首建会”第26次常会议决,将第四项改为“每段落最低之面积以40亩为限。”并删除第五项。《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92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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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92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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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91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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