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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66 (74)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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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68 (75)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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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70 (76)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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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72 (77)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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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74 (78)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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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76 (79) 吕彦直:《规划首都都市区图案大纲草案》,见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编:《首都建设》第1期,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秘书处1929年,“计划”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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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78 (80) 关于决定中央政治区域地点,似完全取决于蒋介石用“陆海空总司令部用笺”所写的一个便条,上书“行政区域决定在明故宫,全城路线应即公布为要。蒋中正,1月17日。”党国高层政治决策的肆意与武断由此可见一斑。见《中央政府行政区域决定在明故宫所有全城路线应即划定公布》(1930年1月18日),第15页、第17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511.20/505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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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80 (81) 关于中央政治区建筑图案制定的经过,参见“首建会”编写的《计划中央政治区建筑图案之经过》,《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1—82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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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82 (82)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1—83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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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84 (83)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3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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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86 (84) 除此以外,在道路设计方面,孙科还主张中央政治区内的道路与区外干路联络贯通,与之形成一个系统。这样可以“使政治中枢之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两机关处在最宏壮触目之地位”。《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4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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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88 (85)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9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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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90 (86)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88—89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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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92 (87) 后经“首建会”第26次常会议决,将第四项改为“每段落最低之面积以40亩为限。”并删除第五项。《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92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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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94 (88)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92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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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96 (89)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91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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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698 (90) “首建会”所指的八处弊端包括:“(1)跨越中山路南北两部,该路为首都内主要之道路,宽度特广,房屋为该路分作两块,在观瞻上固失整个之性质且备受来往车辆之喧扰,亦失庄严肃穆之象,又区内为该路车辆所梗阻,交通既感不便,保卫尤感困难;(2)在所拟之范围,其南部有空地20余亩,若辟为政府职员宿舍,则房屋后面正对该区前面,殊失观瞻。若辟为公园后不相宜土地则未能尽量利用,经济上实受损失。(3)各机关在四周环筑一大公园于中央,此种西洋式之建筑在代表本国文化之政治区内不宜采用,且就管理方面而论,公园在中央地点亦失妥善。(4)各机关不划分地段在将来扩充时势必发生困难,而房屋贴连马路后面更觉无法发展。(5)南部房屋多数向北不合中国建筑朝向。(6)中国历来联络宫殿之主要道路均务求平直,若过于迂曲,殊与体制不符,又区内房屋有为马路所穿过者更不适宜。(7)政治区应以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为中心,该图样有以午朝门为中心之嫌。(8)中央党部与铁道部所拟之火车总站距离甚近,易受喧扰。”《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91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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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700 (91) 《经修正通过中央政治区域各机关建筑地盘分配图等办法》(1935年6月29日),第105—106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511.20/505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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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702 (92) 《经修正通过中央政治区域各机关建筑地盘分配图各节》(1935年6月6日),第81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511.20/505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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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704 (93) 《经修正通过中央政治区域各机关建筑地盘分配图各节》(1935年6月6日),第80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511.20/505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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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706 (94) 《经划定之整治区域与乙种图重复部分已由人民价买者准其照原价收回》(1934年9月28日),第40、第42页,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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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708 (95) 行政院和中政会对批准市政府该提案的理由,解释说“南京市住房不敷,房租飞涨,以致一般市民感受重大痛苦,亟应设法鼓励市民多建住宅,以资救济……缘政治区虽经划作建设公署之用,然各公署公务员人数众多,政治区内若无住宅则公务员势须散处各方,寝食往返不便殊甚。故政治区内绝不可无公务员之住宅,是将政治区一部分划作公务员住宅区,既可以救济京市住房之恐慌,又可以免除该区内土地业主之痛苦,且与首都建设委员会议决原案之精神并不违背,将来即令各院部均集中该区亦不需此广大之土地。”《在明故宫一带之南部划为公务员建造住宅之用》(1933年8月29日),第86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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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710 (96) 《为函送中央政治区图案希将对于此项图案意见函复附图》(1930年10月2日),第92页,《公有房地产管理案—划归政治区建筑》,台湾“国史馆”藏交通部档案,档号04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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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6712 (97) 《在明故宫一带之南部划为公务员建造住宅之用》(1933年9月4日),第87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1;《经划定之整治区域与乙种图重复部分已由人民价买者准其照原价收回》(1934年9月28日),第36—38页,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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