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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答复民众请求宣布南京市道路计划书》,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编:《刘市长之言论》,南京:南京印书馆1930年1月,第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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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详见本书第六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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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南京特别市修筑马路及拆除房屋》(1927年5—7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1603,微缩胶片16J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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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中央代表在市府城市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致辞》,见《南京市政府纪念成立十周年会议市长训词》(1937年7月—8月),南京市档案馆藏:全宗号1001,目录号1,案卷号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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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胡汉民在“首建会”第一次全体大会上的讲话,似乎足以代表当时国民政府高层对支持市政府的统一立场。他说:“总理说过,革命建设,不是以破坏为目的,是以建设为目的,对于不良的事物,稍加改造,可以说是改良,但谈不上革命的建设,所谓革命的建设,必要澈底的改造……但是南京物质的建设……仅于道路方面,稍加工作,而各方毁谤攻击,已纷至杳来,本席以为此种毁谤,在革命建设过程中,是不能避免之事实”。蒋介石也说:“去年因为开辟一两条马路,拆了少许房子,外界就发生许多毁谤政府的说话,殊不知首都的建设,不比旁的地方的建设,因为首都是全国政治文化的中心。所以首都的建设,是全国建设的中心,首都不建设起来,其它许多建设事业,也就无从着手进行”。参见《首都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记录》,见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1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2年6月,第278—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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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南京市修筑马路拆除房屋》(1929—1948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1605,微缩胶片16J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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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南京市修筑马路拆除房屋》(1929—1948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1605,微缩胶片16J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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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南京市修筑马路拆除房屋》(1929—1948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1605,微缩胶片16J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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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南京市修筑马路拆除房屋》(1929—1948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1605,微缩胶片16J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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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刘纪文:《本府在中央广播无线电台报告——第十一次市政报告》(1930年2月1日),见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1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2年6月,第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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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刘纪文:《本府在中央广播无线电台报告——第十一次市政报告》(1930年2月1日),见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1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2年6月,第361—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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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可否变更首都干路系统图案花牌楼北段市面路线》(1931年4月8日),无页码,《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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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可否变更首都干路系统图案花牌楼北段市面路线》(1931年4月10日),第85页、第87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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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南京市修筑马路拆除房屋》(1929—1948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1605,微缩胶片16J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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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请保留花牌楼及吉祥街北段商区变更路线》(1931年5月2日),第1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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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请缩减子午路至太平路宽度》(1931年5月6日、5月7日),第9—11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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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请缩减子午路至太平路宽度》(1931年5月8日、5月16日),第13—20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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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请缩减子午路至太平路宽度》(1931年7月27日),第25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4。值得注意的是,蒋介石此时一人身兼国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长和“首建会”主席。从上述相关公文的处理来看,不免出现“自己命令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的结果。于是乎,国民政府向行政院发命令,变成了蒋主席向蒋院长下命令;行政院对“首建会”下指示,又变成了蒋院长令蒋主席(“首建会”主席)。如此一来,看似堂而皇之的“负其责任”的制度规范,在事实上却变成了蒋主席(“首建会”主席)对蒋院长负责,蒋院长向蒋主席(国民政府主席)负责的政治闹剧。但即便在此过程中蒋介石的作用是如此吃重,但恰好此时,蒋本人却由于中原大战、专注军事,而人并不在南京,是故党国政务全赖其所执掌的部门常务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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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通过南京市申请修改路线办法》(1935年1月17日),第7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5;亦可见《南京市修筑马路拆除房屋》(1929—1948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1,案卷号1605,微缩胶片16J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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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刘岫青:《南京土地征收之研究》,见萧铮:《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6册,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66年,第496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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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刘岫青:《南京土地征收之研究》,见萧铮:《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6册,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66年,第49698—496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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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南京市政府拆除农矿部及中央政治学校附近棚户》(1930年5月—1931年6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案卷号1240,微缩胶片16J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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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南京市第二十八区农会投诉南京市工务局长赵志游给国民政府的文》(1931年6月2日),《南京市级行政人员被控》(1928年7月—1948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936,微缩胶片16J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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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南京市办理新住宅区征收土地经过情形》(1933年7—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案卷号1345,微缩胶片16J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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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南京市办理新住宅区征收土地经过情形》(1933年7—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案卷号1345,微缩胶片16J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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