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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与此同时,该地区被征收地市民亦同时出手,上书行政院长汪精卫。在其呈文中,市民详细罗列了市政府的下述罪状。首先,指责政府在1930年允许市民对新街口土地进行自由买卖后,又出尔反尔的收回该决定,并在征收土地时施行贱卖贵卖。其次,市府在召集业户开会讨论地价时,并未指出要划定的区域,也没有送到开会通知,故业户无法到会,而后竟又擅自制定地价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业主。再次,市府并没有按照法规实地调查,而擅自组织“土地征收审查委员会”越权议定地价,且该地价与实际相差甚远,并对于不同征收对象有不同的征收标准。甚至在官民协商时,政府亦不准业主发言,只允许用书面陈述,最后竟发展到勒令退席,有强迫市民、滥用职权的嫌疑。最后,市政府在划定征收范围的问题上也有执行双重标准的嫌疑,故意规避区内的中央大学,而将距离被征收范围几里之遥的农地有意划入,这样有所选择的征收行为极不合理。参见《南京市办理新住宅区征收土地经过情形》(1933年7—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案卷号1345,微缩胶片16J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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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南京市办理新住宅区征收土地经过情形》(1933年7—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案卷号1345,微缩胶片16J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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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该《修改路线办法》内容共6条。第1条规定经市府公布的路线,除为直线不得申请修改外,其它路线弯曲者皆可由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修改申请。第3、4条也明白规定,只有在“曲线路经过之处,适当有特殊价值之建筑物,或路线改移,利便较大”和“路线改移后,其新路之坡度、曲度、及与他路之关系,在市政规划上认为妥善者”这两种情形下,才能提出修改申请。第5、6条则规定,申请人须先取得路线改移后所有影响人的同意书才能负担赔偿。参见《通过南京市申请修改路线办法》,《南京市修筑马路拆除房屋》(1929—1948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案卷号1605,微缩胶片16J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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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通过南京市申请修改路线办法》(1935年1月17日),第8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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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通过南京市申请修改路线办法》(1935年1月17日),第9页、第10页,《中央政治区域及划定路线》,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511.20/505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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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第四章 首都营造的政治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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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都建设并非依赖城市经济的自主发展,而是全赖政府的主导和推动。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建设愈依赖政治推动,政治力量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就越大。但这种模式也自有限度:当政治势力支持时,城市发展的速度就很快,成效亦显著;反之,政治力量式微,城市发展速度就会变慢,效果也大打折扣。因此南京城市建设具有同政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脆弱的难以持久的发展特点。事实证明,党国不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家政治结构、中央地方关系,乃至任人唯亲、裙带关系、官员腐败等政治文化,都构成南京城市发展道路上的巨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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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第一节 奠都后的南京新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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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的南京市制显然是随着南京开埠启动的。1899年下关开埠后,清政府就在下关成立了商埠局,置商埠督办,负责管理该区域内的商埠事宜。1901年清廷推行新政后,伴随着国内地方自治的兴起,南京出现了巡警、自治总局、户籍调查局、议事会等富有近代特色和具有相当自治权力的城市行政机构。民国成立后,先前的地方自治制度被北洋政府的“官督民办”取代。1921年7月北洋政府公布《市自治制》,标志着“官督民办”制的推行。在这部法规中,虽名义上规定城市为自治团体和法人,有表达和执行自己政治意志的权力,城市也可以通过民选自治会议来行使立法权,议决市财政、市自治事务与制定自治公约等。但实际上官督重于民治,行政当局拥有无可比拟的政治强权。期间虽有“南京市政府”(1921年)、“市政筹备处”(1924年)、“南京市政督办公署”(1925年)等机构设立,但多因政局多变和经费等因素,成效有限。直至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南京才有了市政厅接管城市内务。市政厅的第一个任务,即负责建立一个新的全市性的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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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6 南京市政府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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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正门为原江南贡院明远楼。图片来源:南京市政府秘书处编:《新南京》,南京市政府秘书处1933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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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同月24日,刘纪文正式宣誓就职南京首任市长,以原前清时期的江南贡院为政府办公地址。市长以下暂设工务、公安、教育、卫生、公用五局。6月1日,经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市名正式由南京市改为南京特别市,市政厅改称市政府,随即所属各局局长纷纷就职,第一届政府遂由此告成。此时市政府下设参事室、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社会处、市金库、秘书科、工务局、卫生处、土地局、工商局及其他附属机关。(1)至1937年,南京市域范围基本包括本市城区、郊区、浦口沿江部分和汤山地区,地理范围大致以长江为界,东至汤山,南至江宁县,全市面积为554平方公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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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政府颁行的《南京特别市暂行条例》,1927年6月南京开始实施新市制。该《暂行条例》共6章34条,主要依照孙科创设的广州市制而定,只不过在内容上稍有不同。该《条例》第1、2条中规定,南京作为国民政府首都而辟为“特别市”,直属中央政府。市域范围,暂订为“南京城厢内外及浦口之原有区域”,但得应时势需要,由市长呈请中央扩大(3)。市行政权包括:土地分配及使用之取缔、公私建筑事项、基础设施的兴建与管理等15项。这些职权由市长与各局局长所共同组成的“市政联席会议”负责。除此之外,市长下辖的各局,与广州稍有不同,主要由财政、工务、公安、卫生、教育、土地、农工商等7局组成,其行政主管概由市长提请中央任命,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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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央派驻首都的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市长在南京市政府内居统治地位,负责全市管理,对国家负责并由国家任命,属简任职。至于市府下属其他部门的组成和职权范围,据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的《特别市组织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兹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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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会议,由市长、秘书长、参事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至少每月开会1次,议决有关全市重大工作事宜。市政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市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命,负责掌管文牍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局专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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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参事会,由参事9—13人组成,任期2年,每年改选半数,由市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免,主要辅佐市长处理法令起草、审议及市政府设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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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政府下设财政局、土地局、教育局、工务局、社会局等政府管理机构。其中,财政局,负责征收税捐、管理公产、经营公债、编制预决算等金融财政工作;土地局,负责市内土地登记、测量土地河道、土地分配等地产管理事务;工务局,主要对城市内公共建筑、电力、电话、自来水、煤气建设、铁路公路建设、人力马车运输等建设及取缔等公共工程事项进行管理;公安局,负责全市水陆治安、消防户籍管理、交通管理、维持社会风气等公共安全(后改为国民政府内务部管辖的首都公安局、首都警察厅);教育局,负责管理及监督私立学校、审查戏剧影片书刊、检查公共娱乐场所设备、保护文物、推广社会教育;社会局,管辖包括社会经济调查统计、公司商店和农工商团体注册、农工商业改良及取缔、劳工奖励及保护、调解劳资纠纷、市民贫困救济、灾害预防、改良慈善事业以及有关市民生计等公益事业;卫生局,负责市内街道沟渠的清洁,管理屠宰场、茶楼、戏院、牛乳场、浴场厕所、理发店、取缔医生药房营业、监督市内医院、市民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管理检疫所及各种传染病精神病医院、饮料食品卫生检查及卫生统计等公共卫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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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上所述,市政府还下辖有铁路管理处、自来水管理处、公园管理处、市民银行、屠宰场等部门,市内亦分设各区公所。起初为便于控制,区公所组织十分简单,仅设区长1人、助理员1人、调查员2人,均由市府任命,雇佣夫役2人办理区务,每月行政费仅180元。1933年3月,为节约经费起见,当局将全市21区归并为8区,各区范围与首都警察区范围相同,裁撤自治事务所,工作改由市政府秘书处兼管。1935年南京市增设乡区燕子矶、上新河和孝陵卫3个区公所,区以下分设6镇17乡。截止1935年南京市共有11个区公所和23个乡镇。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3人,区丁1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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