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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02 再次,城市建设中激化的省市矛盾及解决,亦从一个侧面凸显了权力过于集中中央的“传统”行政体制的弊端。从表面上看,南京市和江苏省之间的较量,虽是出于市权交割和省市划界问题而起,实际却着眼于地方经济利益和土地“主权”归属。而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地权归属,实际都折射出省市浓厚的“地方意识”。这种“地方意识”虽近似于传统的“乡土意识”,但实际却是随近代国家观念引入,在晚清时逐渐产生的一种新观念。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地方意识”乃是近人向往西化和国家现代化的结果。然而问题虽然是“现代”的,但解决办法却是“传统”的。最终中央的权力介入和行政干预,成为这场旷日持久的争端带来转机,成为南京市“厘清市权”和“扩大市区”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在中央介入解决的过程中,作为国民政府的下属,无论南京市、江苏省或江宁县都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只能仰中央鼻息。所不同的是,南京更善于利用地方资源,包括市内知识界、民众和地方政治人物,着眼于他们在全国和地方的社会影响力。换言之,南京市政府动用了“中央”和“地方”、“国家”和“社会”的双重资源来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顶着“首都”的光环,取得了中央的支持,赢得了胜利。而江苏省和江宁县则囿于政治地位和地方资源的劣势,不仅损失了土地,还在经济上付出代价。这种输赢结局,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传统中央集权体制下城市命运的肆意与无奈。而这个姗姗来迟的结果,即使对获胜方南京来说,亦未尝不是一个苦涩的果实。市区的迟迟无法确定使市方搁置一系列城市建设与社会改革的庞大计划,付出了沉重而难以估量的时间成本,大大迟滞了首都建设与城市转型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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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04 总之,通过前面的阐释,我们可以看到,近代中国社会处在激烈动荡之中,新的现代城市发展和社会运行摆脱了传统发展模式的轨道,对传统构成了威胁。可一旦社会的正常秩序得到恢复,传统重新巩固了它的地位。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城市和社会虽然有了某种改变,但中国社会的旧的封建因素仍会通过新的方式卷土重来。特别是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当局虽然在政治上高呼“革命”和追求“现代”,文化上却具有浓厚的文化保守主义气质,一旦党国统治确立并巩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传统的政治理念便在这个新政府中显示出其延续的能力。即从国民政府建都和营造新都的许多作为看,官方虽标榜“科学”、“理性”、“现代”,实际却保留了许多传统因素:政治上奉行官僚政治,理论上信守过去的教条,心理上属保守和实用心态。由此可见,封建文化和传统体制的地位十分稳固,中国社会还未脱离原有的轨道,传统社会结构的超强稳定性,并未因时代变迁而瓦解,而是进一步得到承继与延续。从本质上说,以科学、理性为本质特征的现代化并没有为中国社会所完全接受和消化,更没有对中国造成无法抗拒和不可逆转的全面冲击。这一结果用列文森的话来讲,就是“只要一个社会没有被另一种社会彻底摧毁,外来的思想就只能够作为某种新词汇为原有的思想环境所利用;而一旦外来的冲击及其对于原有社会的颠覆达到相当的程度,外来思想就开始排除本土思想,那么发生改变的就不只是‘词汇’,而是‘语言’本身。”(2)从这个角度衡量,政府的权责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官员负责、城市规划、注重民生和关心社会民意——这些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舶来品,最终只是丰富了中国社会的“词汇”,在西方冲击下中国社会显然还没有完成一个由接受“新词汇”到改变“旧语言”的历史过程。而与这一历史巨变相比较,近代传统范围内发生的任何变化,包括城市变革在内,都显得无足轻重,充其量不过是折射革命时代中国由旧向新、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历史注脚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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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06 (1) 在韦伯看来,中国从未形成真正的“城市”,因为形成“城市”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城市共同体”从未存在过。韦伯将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归结为两点:一是源自中央政府始终严厉的控制城市自治的发展,二是源自中国长久以来小农封建经济决定的社会结构。参见(德)马克思·韦伯著,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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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08 (2)  郑家栋:《列文森与〈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代译序》,第8页,参见列文森:《儒家中国及其现代命运》,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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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13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1704045399]
1704048714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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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16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1704045400]
1704048717 1.《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建设首都委员会”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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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19 第一条 本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得设附属机关之规定,经第七次常务会议议决,特设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建设首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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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21 第二条 本委员会执掌关于首都之建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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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23 第三条 本会委员由建设委员会聘任中央党部常务委员;国民政府常务委员;建设委员会常务委员;各部院会主管长官;各省省政府主席;各特别市市长;南京特别市党部代表一人;及其他必要之人为委员;指定常务委员七人,主席一人,主持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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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25 第四条 本委员会常务会议每星期开会一次或二次,每年开大会一次或二次,遇有紧要事件,得随时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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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27 第五条 凡本委员会议决案之执行及普通行政事项,以主席及常务委员名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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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29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工程师若干人、工务员若干人,分掌各种技术事务,由本委员会聘任或委任后,报请建设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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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31 第七条 本委员会得聘任国内外专家为工程师或顾问,辅助关于技术上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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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33 第八条 本委员会得设秘书处并分设各处科,分掌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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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35 第九条 本委员会关于缮写文件等事得酌用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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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37 第十条 本委员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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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39 第十一条 本大纲由建设委员会常务会议议决之日施行并报请国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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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44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1704045401]
1704048745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2.《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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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47 (1928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第12次国务会议批准,后经胡汉民、戴季陶、蔡元培修订,1929年1月8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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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49 第一条 首都建设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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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8751 第二条 本会对于执行主管首都建设事务之行政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各该行政机关所发布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或妨碍本会之议决者,得呈请国民政府停止或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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