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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机关接到行政院通知后,应即按照分配地亩及位置,径向中央银行一次或分期清偿一切借款及利息,经中央银行核收后,发给通知单,持向市政府补缴四成地价,即由市府发给应领地之图照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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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6.《南京市申请修改路线办法》(1935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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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已公布之路线,除直线不得申请修改外,其弯曲路线,得由利害关系人依本办法之规定,申请市政府核转行政院核准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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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应备具下列各条之理由及缘因,方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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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曲线路径经过之处,适当有特殊价值之建筑物,或路线改移,利便较大,经认为确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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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线改移后,其路线之坡度、曲度及与他路之关系,在市政规划上经认为妥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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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应先取得路线改移后所有受影响者之同意,并呈验其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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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应担负赔偿各关系人因修改路线而受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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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7.《南京市筑路摊费暂行规则》(首都建设委员会于1930年8月19日第30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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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市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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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新建或扩充道路所需经费,如工程费、地价、补偿金及房屋拆迁费等,除有特别规定外,应照本规则之规定,就道路两旁之受益土地所有人均摊之,但应留河沟及其他供公用部分土地应摊之费,均由市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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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受益土地不论公有、私有,均须依照本规则之规定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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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前条受益土地之摊费区域以沿路两旁各四十五公尺深度之地区为限,但平行道路之距离不满九十公尺或因建筑交叉道或广场,以致摊费重复时,其摊费区域及费额应视土地状况另由摊费审查委员会酌定之。摊费审查委员会组织细则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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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沿路两旁各十五公尺深度之地段为第一区,其余地段为第二区,每区摊费各为第二条规定费用总额四分之一,但应摊之费不得超过各该地段市价之半,其超过之费由市政府负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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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区受益土地之摊费悉照土地面积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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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受益土地所有人得以筑路被征土地之地价补偿金及被拆房屋拆迁费等抵算其应摊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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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府应将各项费用造具预算及摊费表,并于施工前定期预收摊费,俟完工后按照实用总额造具决算,如所缴之费用有余时,应将余额摊还,不敷时应补收之,但预收及补收总额不得超过各该地段市价之半。前项摊费表及决算应交摊费审查委员会审定并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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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无力摊费或逾限不缴费之受益土地得由市政府依法征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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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在第一区地段内沿路深度不满十五公尺或长度不满四公尺之残地,得由市政府召集该残地及其邻地各业主协议整理,如无结果时市政府得连同差额邻地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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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在第二区地段内不满二十平方公尺之残地,得由市政府依照前条之程序办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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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凡新建或扩充道路之两旁四十五公尺以内之空地,市政府得征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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