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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人口最多的安大略省在1998年年底颁布了《能源竞争法》(Energy Competition Act),目标是改革市场,消除电力市场的垄断。改革过程包括将输电及配电部分与发电部分分拆开来,并使输电及配电部分受法规限制,同时将发电资产分拆,其中65%的资产下放到私营机构。换言之,将电力作为单一产品销售,与透过输电及配电网络输送电力的程序分开处理。输送电力将会受到规管,但将电力作为商品销售则予以开放。市场开放从2002年年中起生效。虽然改革初期不免出现一些问题,但支持竞争理论者都乐于看到期待已久的竞争框架终于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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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电力行业的最新例子还有俄罗斯和中国。2002年年底,中国宣布成立五家独立的发电公司和两家输电公司,目的是要为行业引入市场竞争。香港作为“一国两制”下的国际城市,显然再无任何借口拖延改革电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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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现有输电配电网络的垄断问题,有学者建议引入一套共同输电系统。因为两电的电网在1981年已互相连接以应对紧急情况,因此两电可通过缴付接驳费分享彼此的电网。此举可让两电在香港各区互相竞争供电服务。新经营商也应获准通过缴付接驳费,接通两电的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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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电联网后,在发电方面也可互相竞争。如果其中一家的发电成本低于另一家,后者有义务向前者购买电力。同时,如果可以在香港境外地区,如内地购得更便宜的电力,政府应鼓励两电向这些地区购买,而不是在香港兴建新的发电厂。这种安排将迫使两电降低成本及收费。另外,政府应鼓励新经营商加入市场,与两电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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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两电都直接或间接涉足物业发展业务,因为它们拥有大量已建成发电厂和其他辅助设施的地皮。一般情况下两电改变这些地点的用途,会将其重新发展为住宅楼宇。因此,两电除了享有较低风险的公用企业所带来的垄断收益之外,也能分享发展地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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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两电积极拓展海外业务。港灯已在澳洲购入多项电力资产,而中电亦已在印度、澳洲和泰国购入发电厂。很明显,香港的需求增长已经饱和,两电需要在其他地方物色更佳的业务发展机会。虽然这个发展方向对商业企业可能是合理的决定,但对于公用事业企业而言,这种做法则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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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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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公司主导燃气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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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两家电力公司不同,垄断燃气业的企业不须受政府监管。消费者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报告认为,由于政府的不干预政策,煤气公司的垄断经营一直都损害用户利益,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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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煤气公司拥有160万个家庭和公司用户。过去五年,公司平均纯利为51.7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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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发电用的天然气外,香港使用的燃气有两大类:煤气和液化石油气。1995年年底,香港首次应用天然气,但只供中电集团发电之用,并非用作家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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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不断增长,市民收入上升,愈来愈多的市民追求更高质量的家用燃料。一旦市民负担得起,他们会转用更清洁、更卫生、更方便、更容易使用的燃料。煤气的质量较液体燃料好,是家用煮食和供热的必然之选,同时适合食肆及酒店作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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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政府统计,1997年煤气占燃气总销量的74%,而液化石油气占余下的26%。根据林本利的研究,煤气公司的盈利率由70年代初占平均价格的16%,上升至1996年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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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本利认为,煤气公司能牟取暴利,源于政府有利于行业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有助于促进煤气公司快速发展的安全法例,政府以极低价格批出大埔工业村的土地供其兴建燃气厂,房屋委员会辖下的公共屋邨首选使用煤气等。政府的态度和做法加强了煤气公司的市场影响力。此外,由于煤气与其他燃料的交叉弹性低,因此煤气公司不大会受到燃料互相竞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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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的报告指出,基于安全理由、技术和文化因素,电力供货商与煤气公司之间的竞争不足。例如,气体热水炉的替代品,即热式电热水炉,基于技术理由,只能安装在设有三相电力装置的家庭单位,而这在香港中小型楼宇并不常见。此外,由于中式烹调使用明火,市民多选择气体炉具,而非电子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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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妨碍各种燃料互相公平竞争的因素,是燃气公司由恒基兆业控制。即使电热水炉较具成本效益,恒基兆业旗下的发展项目也都会使用气体热水炉。港灯和长江集团的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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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垄断下,煤气公司收取的价格及赚取的回报,均高于按成本计算合理的水平。煤气公司收取价格的下调幅度,并非与经营成本的跌幅一致。也就是说,煤气公司并没有与用户分享规模效益及生产力提升的好处。根据林本利的研究,1979至1992年期间,煤气公司获得的回报已超出其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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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1995年的报告中建议政府在燃气市场引入竞争,主要提出五项建议:(一)设立共同输送系统,使煤气公司将分发气体网络开放予竞争对手;(二)鼓励业界把天然气引进香港;(三)在推行共同输送系统前设立定价上限,以监控煤气公司;(四)让地产商在新落成的住宅项目提供三相电线和气体管道,给顾客选择权;(五)成立能源管理局,统筹一切与能源有关的事宜,并向能源咨询委员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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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响应该份报告时,承认煤气公司在热水及煮食用燃料市场占约50%的份额,且仍在增长。尽管如此,政府并未决定在价格或回报上管制该垄断企业,只是同意该公司的定价机制应该更透明,并委托独立顾问公司对设立共同输送系统进行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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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消委会提交的顾问报告再次建议把天然气引入香港,加强竞争,还建议煤气公司的燃气输送、分发和生产业务,均需独立进行会计处理。该份报告亦建议第三方可使用煤气公司的分发气体网络(此网络无须作任何变更便可用来输送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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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本利赞成这份报告的结论,提出政府应该引入天然气,提供竞争机会。新的天然气供货商支付接驳费后,便可使用煤气公司现有的分发气体网络,输送天然气。他认为,燃气的生产和供应有竞争,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才会下降。与此同时,虽然煤气公司可保留输送及分发燃气网络的控制权,但网络须受到规管。他还建议,政府可先在某些市场分部试行开放竞争,例如需要燃料供应的新发展项目,如果试行成功,便可扩展至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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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1998年6月的声明中,表示支持建立共同输送系统,要求煤气公司呈列运输成本。至于引入天然气作为香港燃料供应的替代品,政府并未作出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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