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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响应该份报告时,承认煤气公司在热水及煮食用燃料市场占约50%的份额,且仍在增长。尽管如此,政府并未决定在价格或回报上管制该垄断企业,只是同意该公司的定价机制应该更透明,并委托独立顾问公司对设立共同输送系统进行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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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消委会提交的顾问报告再次建议把天然气引入香港,加强竞争,还建议煤气公司的燃气输送、分发和生产业务,均需独立进行会计处理。该份报告亦建议第三方可使用煤气公司的分发气体网络(此网络无须作任何变更便可用来输送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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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本利赞成这份报告的结论,提出政府应该引入天然气,提供竞争机会。新的天然气供货商支付接驳费后,便可使用煤气公司现有的分发气体网络,输送天然气。他认为,燃气的生产和供应有竞争,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才会下降。与此同时,虽然煤气公司可保留输送及分发燃气网络的控制权,但网络须受到规管。他还建议,政府可先在某些市场分部试行开放竞争,例如需要燃料供应的新发展项目,如果试行成功,便可扩展至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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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1998年6月的声明中,表示支持建立共同输送系统,要求煤气公司呈列运输成本。至于引入天然气作为香港燃料供应的替代品,政府并未作出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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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全球其他地区正急速推动开放公用事业,甚至已经开放市场时,香港政府却裹足不前。在许多司法管辖区,燃气市场正准备或已经开放,如英国,美国的纽约、加利福尼亚、佐治亚州、宾夕法尼亚州、马里兰州,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和埃布尔达省。这意味着,当地的家庭或企业可以用较低廉的价格,直接从供货商购买燃气。同时燃气公用事业企业继续拥有分发气体的专营权,而且可收取规定的费用。无论如何,市场开放,实际上是把气体销售从气体分发中脱离,如同商品一样。产品以具竞争力的价格出售,至于输送服务,则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就像你可以致电买牛奶,并以速递服务运送。牛奶是商品,不同供货商的定价各异,但他们都得依靠货车公司提供的送货系统。售价中,有一部分是商品费用(牛奶),有部分是发送费用(送货费用);燃气市场也可以这样,分发受管制,但供应应该是自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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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佛大学的研究,美国在80年代中期开始开放燃气业,大型商业和工业用户支付的燃气价格因而下降约35%,虽然住宅用户支付的价格变化没有这么大,但市场开放还是会令大部分消费者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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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起,英国所有燃气和电力客户,都能够自由选择供货商。根据燃气暨电力市场管理局(Office of Gas and Electricity Markets),市场竞争已为消费者节省了一大笔钱。该局获1986年《燃气法》(Gas Act 1986)、1989年《电力法》(Electricity Act 1989)及2000年《公用事业法》(Utilities Act 2000)授权,成为英国燃气及电力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发出牌照,监察燃气和电力公司,及在有需要时采取行动,确保这些公司遵守规定。同时鼓励竞争,并在竞争失效时设立价格的管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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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们的政府肯环顾全球,便会发现,可仿效的公用事业开放的例子比比皆是。香港消费者受不公平对待已久,政府却无动于衷,一直维护企业的利益。公用事业是生活必需,在香港这个经济发展成熟的社会,监管市场竞争不仅是社会公义,而且绝对必要。企业以剥削消费者利益和滥用市场影响力而累积财富,实在不应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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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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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寡头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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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多数香港市民来说,在超级市场购买食品和日常用品是每天的例行公事。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产品选择自由和议价能力已经被严重削弱。在超市业根深蒂固的市场结构下,市场占有率非常集中,根据消委会1994年的报告,香港的超级市场实际上由两大连锁超市——百佳和惠康主导,两家共占七成销售额,而余下的三成则由其他168家超市经营商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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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超市业在1985年左右开始成熟,大型连锁超市稳步增长,百佳和惠康逐步主导市场。1985至1993年间,百佳超市每年增加5.4%,惠康每年增加7.5%。到1993年,百佳有165间超市,而惠康有185间,共占整体市场的62%;而同期所有其他超市的数目每年减少4.3%。消委会1994年进行的调查显示,106个公共屋邨及“居者有其屋”计划下的屋苑,都设有超市,其中八成属于该两大连锁超市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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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连锁超市享有七成市场占有率,超市数目占整个市场的62%,显示它们受惠于规模经济效益,而新进入市场的企业很难达到此种规模。此外,两大连锁超市长期投放大量金钱在铺天盖地的宣传活动上,建立了强大的品牌和忠实客户,也令有意进入市场的企业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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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连锁超市龙头能在成熟市场中保持高增长率,主要原因是它们与从事地产业务的母公司关系密切。百佳是屈臣氏的零售食品部,而屈臣氏是和黄/长实集团的一部分;惠康是牛奶公司旗下的业务,而牛奶公司则是怡和/香港置地的一部分。不难察觉,百佳超市多是设于和黄/长实发展的物业中的超市设施,而许多惠康超市都位于香港置地的发展项目。因此,这些连锁超市不但在空间上垄断黄金铺位,而且对新进入市场的经营者造成市场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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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预见的未来,两大连锁超市的市场主导地位不会动摇。寡头垄断市场是否真的在香港形成,是学者研究的课题。然而,不论以何种方式限制竞争,消费者都被迫支付不合理的高价。自1993年以来,百佳(214间)及惠康(253间)超市的数目,分别增加30%与37%,如此高的增长率,证明它们的市场影响力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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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英国也出现了与香港相似的情况。根据卡迪夫大学罗杰·克拉克(Roger Clarke)教授2001年的一份简报,1996年英国两大连锁超市——乐购(Tesco)和圣斯伯里(Sainsbury)占食品零售销售额的32.7%,而欧洲其他地方连锁超市占食品零售额的比例却低得多:法国为22%、德国为21.4%、西班牙为16.8%。竞争委员会2000年的报告指出,英国的平均食品价格较法国、德国和荷兰高出12%至16%。克拉克的简报亦显示连锁超市龙头1996年的平均回报率是16.2%,比英国业内11%的平均水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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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供货商往往难以抵御大连锁超市妨碍竞争的做法。英国的经验说明大连锁超市能利用其市场地位,从供货商处获得低价,而且若供货商不能满足超市的要求,超市还会威胁将产品下架。克拉克指出,大连锁超市的购买力可能会被滥用,它们向供货商征收费用及其他收费。这样的市场行为和做法,引起英国竞争委员会在2000年进行调查。2000年10月,竞争委员会在报告中建议引入新的营商守则,以处理大连锁超市滥用购买力压迫小供货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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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两家集团的市场集中度是70%,较英国的32.7%高出一倍以上。由此推断,香港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一直维持在不合理的高水平。事实上,除了消费者外,香港供货商也因两大连锁超市的市场主导地位和其巨大的议价能力苦不堪言。消委会的报告指出,供货商投诉大连锁超市苛刻的贸易条款,如高昂的上架费用、促销折扣、向宣传基金供款、忠诚条款等,这些做法在业界已司空见惯。该份报告列举了龙头连锁超市限制贸易的例子,如供货商参加农历新年展销,会视为在旺季对连锁超市业务构成竞争,连锁超市遂威胁供货商会采取报复行动。除此之外,由于供货商受忠诚条款约束,因此同一品牌在互相竞争的超市内出现的情况愈来愈少。该报告显示,在龙头连锁超市,消费者的选择有限,超市集团多跟随竞争对手的产品种类,新产品上架的机会较少;同时,同一品牌愈来愈少在不同超市集团出现,消费者难以比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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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报告的另一个重要发现,是当时四大连锁超市(即两大龙头超市,连同华润及Kitty and Kettie Group)实施的“转售价格保证”,即连锁超市都采用供货商建议的价格,如果其售价低于建议价格,供货商将拒绝供货,以惩罚该连锁超市。由于业界采用这种做法,连锁超市之间的价格竞争很小。另一方面,当大连锁超市欲提高价格,往往向供货商施压,要小经营商带头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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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售价格保证下,供货商规定零售商在指定价格或以上出售自己的产品,属于妨碍竞争的纵向贸易限制。在推行竞争(或反垄断)法的司法管辖区,如美国、英国和大多数欧盟国家,一直都禁止转售价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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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的是,香港本有机会在超市业引入真正的竞争,可是却因转售价格保证而功败垂成。全球第二大连锁超市家乐福,2000年决定结束在港的短暂业务。这家法资集团1996年进军香港市场,在杏花邨设立超市。家乐福不满供货商采取固定价格的做法妨碍竞争,1997年5月正式向消委会投诉。经过一轮咨询后,消委会在1997年9月的报告中指出,转售价格保证确实存在,而供货商表示,有必要实施转售价格保证,因为这样做才能确保盈利率,并保护小商店不致被迫结业。然而,对外资连锁超市来说,鉴于土地成本高企,加上两大连锁超市稳如泰山的主导地位,若可用低于建议转售价出售货品,对在超市业建立业务据点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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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报告,供货商自有一套说法。他们认为,如果超市的标价低于建议零售价,其他超市欲与之竞争,但又不想牺牲自己的盈利率,往往会要求供货商支付补偿金(建议价格与较低价格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供货商宁愿拒绝向提供折扣的超市供货,也不会向其他超市支付补偿金。财力雄厚的连锁超市可能要求供货商提供大量订购的折扣优惠,因此向消费者收取的价格,可能低于供货商向小商店收取的价格。面对这些连锁超市,供货商只得控制零售价,以免减低本身的盈利率。(如果超市的零售价比供货商的批发价还要低,小商店便不会直接从供货商处买货,于是供货商的平均盈利率变相减低。)虽然供货商在超市业的定价政策看来无可厚非,但转售价格保证的做法妨碍了市场竞争,阻碍行业有效运作,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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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亦指出,这种转售价格保证的做法应由竞争管理局审查,而香港应成立此类管理局。可惜,对于消委会的建议,政府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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