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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被指定特定用途的金融收入必须完全用于其指定目的,即使该金融收入和其目的支出不在同一年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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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如果在第二个月月末,政府发现收入达不到当初设定的目标,那么根据预算指示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之后的30天内,司法机构必须根据差额大小主动对政府的金融操作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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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当政府预期的收入增加时,司法机构对政府金融操作的限制应当根据新的收入预期评估适当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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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这种限制不得延伸到联邦成员的依据法律和宪法的支出,包括为偿还债务准备资金以及那些预算指示法中未提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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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在上面所说的时期内,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以及联邦检察院办公室可以无视这些限制,行政机构应当根据预算指示法中的规定进行金融操作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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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在每年的五月末、九月末和二月末,行政机必须评价四个月内财政目标的执行情况,并且在规定地点举行听证会。这些地点包括巴西宪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委员会或者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立法机构中有着同等地位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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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在每个半年期的后90天内,巴西中央银行必须同国会中相关的专题委员会共同开会,在会议中报告在货币、信贷以及外汇政策方面的执行情况,并详细说明所进行的金融操作的财政成本和产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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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预算和金融执行人必须通过会计系统和金融管理系统确定每一项法院决定的支付的受益人。这样做是为了符合巴西宪法第一百条关于时间顺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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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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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府收入的预估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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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联邦成员根据巴西宪法进行的税种的制定、税收收入的估计和税款的征收是履行财政管理责任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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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联邦成员中不履行上述条款所述职责的将不会得到支付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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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收入的预估必须依据科学标准,至少需要考虑法律变化、物价指数变化、经济增长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带来的影响,并且附带一份包含说明未来三年的变化趋势、说明未来两年的计划、说明在评估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假设内容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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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由立法机构复审后的收入预估只允许包含一些技术性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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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在评估信贷业务带来的收入时,该收入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法草案中列出的资本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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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在财政议案提交截止日期的至少三十天前,各联邦成员的行政机构需将其对明年经济情况的研究以及收入预估(包括现净收益以及一些备忘项目)交由政府其他机构(包括司法机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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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第八条的项目中,由行政机构进行的收入估计必须分割为每两月的征收计划,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包含一下内容:对税收腐败和逃税的应对方法的具体描述,对拖延税款进行诉讼的金额和数量,在正常征税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税收的信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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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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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税收优惠可能带来潜在收益(包括边际缴税激励增加),但必须评估其生效当年和之后两年的财政/金融影响;税收优惠也必须遵守预算指示法中的规定,并且满足下面条件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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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提出税收优惠的团体提交文件,证明在年度预算法和根据第十二条进行收入估计时已经考虑了该税收优惠的影响,并且该税收优惠不会影响预算指示法附录中列出的税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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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提交一份在进行上述税收优惠的期间增加税收收入以补偿收入减少的办法,增加税收收入的方法有增加税率、扩大征税群体、增加税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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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税收减免包括税收免除,税收减少,津贴补助,假设信用等级提高,特殊群体的税收免除,在符合非歧视原则下的税率变化或者征税计算方式的变化,由其他方式进行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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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如果第十四条中所述的税收优惠带来的潜在收益(包括边际缴税激励增加)与上述第二项同时发生,则只有所有的措施全部实施之后才是税收减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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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本条的规定不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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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西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关于税率调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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