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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如果第十四条中所述的税收优惠带来的潜在收益(包括边际缴税激励增加)与上述第二项同时发生,则只有所有的措施全部实施之后才是税收减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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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本条的规定不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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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西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关于税率调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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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征税成本小的税收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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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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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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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不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条款的支出和债务均视为对公用财政有害的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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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造成支出增加的任何政府活动必须同时进行以下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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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政府活动在其执行当年及其后两年的财政/金融影响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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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该政府活动的提出者出具报告,证明支出的增加符合年度预算法、预算指示法和多年度计划(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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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在本补充法律中,以下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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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活动的支出包含在年度预算法之内(即符合年度预算法),指的是这些支出在年度预算中已经有了足够的财政拨款,或者相应的承诺,并且预计受到影响或者即将受到影响的支出的总和不超过该年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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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预算指示法和多年度计划(PPA),指的是这些支出符合预算指示法和多年度计划(PPA)中的原则、目标、优先顺序等,并且不违反其中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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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在上述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评估必须在科学的假设和计算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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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本条中所述条款并不适用于预算指示法中关于那些视作无关紧要的支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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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遵守上述条款为进行下列行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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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有关服务、必需品和商品的承诺和招标的拨款以及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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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巴西宪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对城市土地的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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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节 持续义务性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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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一种支出带有义务性以及持续性是指,由法律、法律性规定和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联邦成员在超过两年的时间内必须执行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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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上述的支出在增加时同样必须进行第十六条第一项中所述的评估,并且说明支出的资金原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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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为了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在进行支出增加的行动之前,必须出具报告,证明增加的支出不会影响第四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年度财政目标,并且该财政支出的增加会在接下来的几年内被永久性收入增加或永久性支出减少所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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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第二款中所述的永久性收入增加指的是税率的提高、收税人群的扩大或者其他方式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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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在第二款所述的报告中,必须含有计算的方法和假设,并且并不违反预算指示法和多年度计划(PPA)中的任何关于价值估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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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本条中所述的支出在第二款规定事项完成之前不得实行,第二款中的事项视作整个带来支出增加的行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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