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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第一款中所述条款并不适用于巴西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中关于信贷服务和个人工资增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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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在一段时期内在现有支出上新增加的支出项目均视作支出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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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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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节 定义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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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本补充法律中,全部个人支出定义如下:由联邦成员的在职员工、离职员工以及退休人员在其职务上进行的联邦成员的支出的总和;政府机构中成员和市政或军方的个人得到的薪酬,包括工资、任何种类的固定或可变收益、津贴、养老金、任何的额外工资、奖金、加班费、任何的额外福利以及由联邦成员支付的社会保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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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用于代替公共服务的外购协议的金额必须记作“其他个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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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个人支出的汇总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当月的个人支出加上之前是一个月的个人支出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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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为了实现巴西宪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提到的目标,个人支出在每个固定时间内的总和不得超过该时间段内现净收益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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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政府: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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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州政府: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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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政府: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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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在计算本条中比例限制时,以下支出可以不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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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雇公务员的离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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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离职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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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执行巴西宪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项中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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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司法判决产生的与当前时间段之前的时间段相关的支出,参见第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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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巴西宪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十四项和巴西宪法第十九修正案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由联邦政府转移支付给联邦特区、阿马帕州和罗赖马州的用于个人支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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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资金来源为以下几种时,离职人员进行个人支出(即使已经通过某些手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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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纳税人捐赠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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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巴西宪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九款中提到的金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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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由专项基金带来的直接收入,包括产权、权力、资产以及它们的金融附加值所带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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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基础上,由司法判决产生的个人支出必须要计算在第二十条中所述的各个政府组织的限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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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第十九条中总支出的限制的基础上,其具体分配不得超过以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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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联邦政府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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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立法机构,包括联邦审计署:百分之二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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