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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一种支出带有义务性以及持续性是指,由法律、法律性规定和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联邦成员在超过两年的时间内必须执行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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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上述的支出在增加时同样必须进行第十六条第一项中所述的评估,并且说明支出的资金原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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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为了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在进行支出增加的行动之前,必须出具报告,证明增加的支出不会影响第四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年度财政目标,并且该财政支出的增加会在接下来的几年内被永久性收入增加或永久性支出减少所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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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第二款中所述的永久性收入增加指的是税率的提高、收税人群的扩大或者其他方式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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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在第二款所述的报告中,必须含有计算的方法和假设,并且并不违反预算指示法和多年度计划(PPA)中的任何关于价值估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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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本条中所述的支出在第二款规定事项完成之前不得实行,第二款中的事项视作整个带来支出增加的行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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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第一款中所述条款并不适用于巴西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中关于信贷服务和个人工资增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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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在一段时期内在现有支出上新增加的支出项目均视作支出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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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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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节 定义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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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本补充法律中,全部个人支出定义如下:由联邦成员的在职员工、离职员工以及退休人员在其职务上进行的联邦成员的支出的总和;政府机构中成员和市政或军方的个人得到的薪酬,包括工资、任何种类的固定或可变收益、津贴、养老金、任何的额外工资、奖金、加班费、任何的额外福利以及由联邦成员支付的社会保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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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用于代替公共服务的外购协议的金额必须记作“其他个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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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个人支出的汇总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当月的个人支出加上之前是一个月的个人支出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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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为了实现巴西宪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提到的目标,个人支出在每个固定时间内的总和不得超过该时间段内现净收益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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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政府: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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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州政府: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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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政府: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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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在计算本条中比例限制时,以下支出可以不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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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雇公务员的离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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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离职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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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执行巴西宪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项中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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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司法判决产生的与当前时间段之前的时间段相关的支出,参见第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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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巴西宪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十四项和巴西宪法第十九修正案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由联邦政府转移支付给联邦特区、阿马帕州和罗赖马州的用于个人支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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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资金来源为以下几种时,离职人员进行个人支出(即使已经通过某些手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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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纳税人捐赠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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