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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行政系统:百分之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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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对各级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限制必须在其机构中分配,按照在本补充法律出版三个财年之前占平均支出的比例和占现净收益的百分比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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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在本条中,“组织“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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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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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立法机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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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联邦政府,每个议院和联邦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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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662
②对州政府,州议院和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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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664
③对联邦特区,立法院以及联邦特区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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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666
④对地方政府,市议会和市审计署(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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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司法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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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联邦政府,巴西宪法第九十二条中提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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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州政府,州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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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由联邦政府依据巴西宪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支付给司法系统的用于个人支出的部分同样必须遵守第一款中提到的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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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如果州内含有地方审计署,则在上述第二十条第二项①和③中,比例必须分别增加和减少百分之零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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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为了达到巴西宪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的目的,各个系统或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中规定的比例限制或者预算指示法中的规定,才能够得到与其总个人支出相等的金融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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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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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节 对个人支出总额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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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增加个人支出但不符合下列情况的行为均是无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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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本补充法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巴西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和巴西宪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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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离职员工进行的个人支出中已经做出的合法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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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在各个系统和组织(见第二十条中定义)的一个任期的最后180天内提出的增加个人支出的行为同样是无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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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以四个月为单位的时期的期末,必须对各个系统和组织是否符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中的限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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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如果任何系统或组织(见第二十条中定义)的个人支出总额超过了限制上限的百分之九十五,则其不得进行下面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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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因任何理由(除了司法判决,除了巴西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提到的法律或合同规定)带来薪酬的增加和调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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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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